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追求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到犯罪动机和意志支配,将其主观想法付诸客观实践。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犯罪实施的过程:首先,为了达到目的,行为人会对整个犯罪过程进行周密的计划,为之后犯罪能顺利进行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就是犯罪行为的开始——犯罪预备行为;接下来,如果行为人没有遇到阻碍,便将开始实行犯罪行为,此时被害人权益面临随时遭受侵害的可能;最后,行为人所认为的实现犯罪目的的必要行为全部实施完毕。
犯罪的实行可能会中断。犯罪行为受到外界阻碍而无法实施完毕,被称为犯罪未遂;如果障碍不是来源于外界,而是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则称此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完成了整个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相应后果,则称此为犯罪既遂。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事件源于《史记》中记载的“鸿门宴”的故事。东汉时期,范增听说刘邦愿将其在咸阳的一切所得让与项羽,察觉出刘邦野心不小,今后必成大器,便劝项羽摆下“鸿门宴”以杀死刘邦。在项羽摆下“鸿门宴”却举棋不定之时,范增招来项庄刺杀刘邦:“若入前为寿,寿毕,请以剑舞,因击沛公于坐,杀之。”范增的这一行为就是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刺杀行为顺利进行而作的准备,此时还不会对刘邦的人身安全造成实际威胁。项庄自拔剑起舞之时起,对刘邦的人身攻击性便不言而喻了。整个舞剑过程名为祝寿,实际随时有取刘邦性命的可能,因而项庄开始拔剑起舞,可以被看作杀人行为的起始点,杀人行为由预备阶段转入实行阶段,此时刘邦的处境岌岌可危。令范增、项庄意想不到的一幕在此刻上演:向来讲究江湖义气的项伯挺身而出,“以身翼蔽沛公”。对于这种保护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法律中称之为正当防卫。在此情况下,项伯即便当场杀死项庄,亦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项伯的登场,使得项庄未能如愿完成刺杀行为。犯罪目的落空,项庄、范增的杀人行为未能得逞,此乃犯罪未遂。对项庄、范增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加以处罚,但因犯罪未遂,故可以比照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对此二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