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参与庭审,法庭能直接裁判吗?

时间:2024-06-28 03:44:02

有人认为,自己只要不到法院接受审判,就可以逃避法庭判决的约束。事实上,对于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法律设立了缺席判决制度来应对。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当然,即便一方当事人缺席,法院也不会一律判决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胜诉,法院仍然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在被告缺席时,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仍然会判决原告败诉。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应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谨慎地使用,而不能随意使用。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形:

其一,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其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其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其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其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该判决其实就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应该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作出,同时还必须注意保护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该当事人未到庭而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缺席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缺席判决生效后,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缺席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未到庭为借口,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不参与庭审,法庭能直接裁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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