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刑事判决中,总是会有这样的语句出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们对这类判决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死刑要暂缓两年才执行?两年之后罪犯会被处死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要从我国的刑罚种类说起。我国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只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其设置目的在于限制死刑执行的数量,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政策精神。
我国清代律例中就有死缓的身影,那时,死刑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被判处斩立决的罪犯由刑部批复后马上执行死刑,而被判处斩监候者,则一律暂缓执行,需要等到秋天万物肃杀之时,经过秋审或朝审之后,再由皇帝勾决。
死缓是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它规定了一个考验期(一般是两年),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就可不执行死刑。这给了那些犯下重罪的罪犯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不少人对于刑法的印象可能停留在“严刑峻法”的层面,其实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的,现代刑法已经越发表现出其珍视生命权的一面。刑法会竭尽全力地给存在挽救可能的犯罪分子生存的机会。为了鼓励那些犯下重罪的犯罪分子潜心改造、重新做人,法律规定,只要其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在考验期满后就可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其觉悟高、表现好,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还可能直接由死刑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知悔改而故意犯罪,则将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