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中学的教室因为年久失修,常常透风漏雨,不少同学和家长都向学校反映情况,希望学校能够改善教学环境。于是,学校决定整修教学楼。由于缺少经费,学校将一部分拆建工作交由师生完成。假期内,几个班级的男生都来参加此次义务劳动,拆建工程进展得挺快。然而,在工间休息的时候(老师刚好不在现场),初二的小智和同学小李打闹,小李一不小心推倒了一面尚未完全拆除的墙,把小智砸伤了。受伤的小智接受了几个月的治疗,耽误了学习。小智的家长要求学校给予赔偿。学校认为,小智是在与同学嬉闹的过程中受伤的,与学校没有关系,应该由小李的家长来赔偿。小智家长与学校因此僵持不下。遇到这种情况,学校到底应不应该对学生的受伤负责呢?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小智受伤的责任应该由学校来承担。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值得提倡,但是学校作为组织者,一定要选择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劳动项目,而且要充分保障他们的安全。小智所在的学校在农村,学校为了省钱,让学生来参加应该由建筑公司负责的建筑工程,这本来就不合适,在劳动的过程中,还因学校的老师疏于看管而导致事故发生,从这些方面来看,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学生重伤、死亡,或者有多名学生受伤,那么学校领导就可能犯下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学校应该为小智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