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数量有所上升。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不但在身体上受到严重伤害,其心理健康也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甚至会产生人格扭曲。他们缺少良好教育,在缺乏社会关爱的环境中生活,这可能诱发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隐患。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同样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保护他们、爱护他们、给他们正常的生活是社会的责任。
国家已经开展了多次集中打击行动,解救了很多被他人威胁进行乞讨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严厉打击以欺骗方式组织、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