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之前,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较少,个别未成年人犯罪后所受到的法律制裁与成人一样。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和外来移民的大量涌入,美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变得日益严重。为应对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改革者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创设了少年法庭,给予未成年犯人的司法程序保护也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逐渐趋于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我国在有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中也吸收与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形成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障体系。
首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别于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仅仅是对于规定的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方面,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也有相应的保障。如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此外,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会被封存,除司法机关出于办案需要外一律不可查询。
最后,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罪犯不与社会隔离,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未成年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其健康正常的人格,减少犯罪“标签”的影响,最终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由此可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各国均有独有的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刑罚的惩罚作用,提升刑罚的教育作用,并通过更完善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将未成年人的行为污点对其今后人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现代司法观认为,报复不是司法的唯一目的,司法正义还是一种矫正正义。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他们的心智处于形成阶段,认知并不成熟,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的核心不在于威慑,而在于弱化、消除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