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法庭上承认了的事可以反悔吗?

时间:2024-06-28 03:08:06

“出尔反尔”是我们所不认可的处世方式,那么严肃的法庭是否允许一个人对自己已经承认了的事“出尔反尔”呢?

法庭上的承认,法律上称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的行为。一旦一个事实被确定为自认,该事实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是真实而无争议的,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就不可以再次提出与该事实不一致甚至相反的事实或证据,提出这一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律上也就被免除了对该事实进行举证的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可以承认全部的事实,也可以只承认一部分事实,而对另一部分进行否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的说明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如律师)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在一方当事人作出自认后,法院必须承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免除举证责任,并且不能再动用职权,对自认的事实的真伪再行判断。法院作出判决时,即使法官认为自认的事实可能有伪,法院也不得否定自认的事实,并且应当以双方自认的事实为判决基础,不得作出与之相反的事实认定。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自认将失去效力:一是作出承认行为的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且该撤回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二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与事实不符;三是承认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法庭上不允许“出尔反尔”,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庭也会允许“出尔反尔”的情况存在。

对在法庭上承认了的事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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