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行为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交代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都有关于自首的内容。可见对于犯罪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真诚悔改、及时补救的犯罪者,法律的态度会更加温和宽容。自首在司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价值。刑法的实施以保障社会安定,打击、矫正犯罪为目的,因此,对于社会危险程度不同的罪犯会区别对待。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罪犯所施的惩罚应当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罚当其罪。自首的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危险性都低于其他犯罪者,所以对其从宽处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司法的人性化。
是不是自首就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理呢?自首的犯罪分子要得到从宽处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自首的认定,法律中并未直接给出标准,而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从刑法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法官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罪犯的自首动机是从宽处理原则是否适用的核心问题,只有深刻反省、认识到自身错误的自首者才能得到从宽处理,只是钻法律的空子、掩盖自己的罪行而想要逃脱法律制裁的自首,是不能得到认同的。正如一位俄罗斯学者所说:“自首者不仅要主动投案,还要详尽叙述罪行,真诚悔过并谴责自己的行为,揭露自己知道的一切案情,只有这样,自首从宽处理才有刑法意义。”其次,还要从公众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出发。考虑社会对判决的反应,有助于作出为大众所接受的处理。若不能得到宽大处理,司法机关也必须详述理由,厘清案情,以理服人。最后,对于影响极度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即使自首也不宜过度从宽处理,以致判罚畸轻,从而无法实现法律的威慑和调整功能。
对自首者从宽处理主要是基于犯罪者社会危害性减弱、主观可谴责性减少和改造后更容易回归社会,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自首从宽处理才具有正当性。法律为浪子回头的失足者建造了一条通向自由的通道,同时也要警惕其成为放纵犯罪、践踏正义的通道。对于自首必须要区别对待,客观分析才能发挥其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