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还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是包庇行为,以包庇、窝藏罪论处。父母子女之间的藏匿行为是否也构成窝藏罪呢?
我国汉代法律曾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对于一般的犯罪,亲属之间不可以互相告发,官府也不得追究其责任。《论语》中也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说法,即父子对外隐瞒对方的罪责,符合人情伦理。在世界法学的发展历史上,自然法学派曾提出,人们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宇宙中正义原则的集合,即恶法非法(不道德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著名的自然法学派学者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质问道:“妻子怎能告发丈夫?儿子怎能告发父亲?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可见一直以来,人们并不赞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揭发。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亲情的羁绊与社会的安定相冲突,法律无疑会倾向于后者。从另一个角度看,令犯罪者认罪伏法,不但对社会的稳定有益,对犯罪者自己乃至其家人也是一种解脱,比起过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的逃亡生活,经过教育改造后重新做人不失为更好的选择。因此,法律要求父母子女不仅不可相互包庇,还应鼓励犯罪者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样的规定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当然,伦理观念根植于人性之中,所以法律在追求客观公正的同时,必须兼顾人情冷暖,这样才能为社会所接纳,才能产生最好的效果。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发展,人们呼吁更富人情味与合理性的法律。父母为保护子女,甚至不惜牺牲生命,所以包庇子女的父母缺乏期待可能性(即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虎毒尚不食子,要求父母抛弃甚至出卖犯罪的子女,其实是一种苛求。因此,从伦理角度分析,这样的法律规定似乎欠妥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不断进行着调整。例如新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就免除了被告人父母、子女、配偶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样的规定肯定了人性,保护了亲情,因而得到了社会的认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仅仅是针对作证义务而言的,对于窝藏犯罪分子,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规定并未排除直系血亲藏匿犯罪者的刑责,因此,父母藏匿犯罪的子女,同样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在追求法的社会效应的同时,也应当兼顾法律自身的严肃性,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寻求平衡点。法律允许父母不对子女的犯罪行为作证,但是父母窝藏、包庇犯罪子女的,则应当受到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