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年幼丧母,在其父亲王华的辛苦抚养下长大。王华是一名普通工人,工资并不高,多年来,父子二人的生活一直十分拮据。王明成年后,通过自己的奋发努力,成功经营了一家公司,与父亲过上了较为富裕的生活。然而在此之后,王华渐渐迷失了自我,嗜赌如命,欠下了大笔赌债。最终,债台高筑的王华不愿拖累年轻有为的王明,从高台上纵身跃下。债主们见王华已死,便将矛头指向王明,要他“父债子偿”。王华的代理律师指出,王华无须帮父亲还赌债。这是否有道理呢?
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都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王华和王明虽是父子,但两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也应该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无须另外一人帮忙承担。也就是说,王华应该自己偿还债务。不过王华死亡后,其财产成为遗产,这些遗产首先应该用来还债而不是直接用来继承,否则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无论王明是否主张继承其父的遗产,债主们都只能以王华的遗产为限要求王明还债,即使遗产不够还债,他们也无权要求王明用自己的财产为父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