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什么?

时间:2024-06-28 02:08:07

在超市里,常可看到收银台上有“商品离柜,概不负责”或“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标示;在抽奖活动的海报上,总会印有“本公司对该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这些话语就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虽然格式条款被大量使用,但这并不等于格式条款可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均无异议(即“合意”)时,该条款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许你会不解:“我每次去超市,收银员从来没有问过我是否同意格式条款的约定啊?”其实,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法律对合意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

对于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般只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尽到合理提示以及说明的义务,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人只需告知被提供者这条是格式条款并对其解释该条款的意思即可。至于那些张贴在经营场所的格式条款,商家只要向消费者出示这些条款,即视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因此,超市收银员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再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保险合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投保人填写的往往仅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几个栏目,其他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对此,《合同法》要求,对有关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而不能仅仅是出示这些条款,如果不作说明,这些格式条款可视为无效。

格式条款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