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股份制出现以前,所有的企业都是业主制的。最早都是单一业主制,就是自己出资经营,收益自享,风险自担,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都是自己个人或者家庭独享的。在商品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年代,或者企业规模本身不是很大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完全适用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需要的资金量变大,有时会出现单个业主资本无法满足一个企业的基本运转的情况,于是就产生了合伙制,就是几个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企业,共同追加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制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它的缺点逐渐显现。比如,有的合伙人付出较少却能共享利益,因为个别人的懒惰造成的损失却要所有合伙人一起承担,在涉及产权转移以及交易问题时矛盾重重。于是,股份公司产生了。
股份公司制度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成立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股本,追加资本时也是发行股票募集追加资本,所以,这样一个股份公司会有多位所有者——股东。他们每个人按自己的出资比例共盈同亏;同时,在公司经营上,这些所有者把经营管理权交给所聘请的一些具有专业经营知识的职业经理人,并由部分大股东组成的董事会监督,这种方式极大地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公司的资金需求,也很好地弥补了业主制的一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