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是中国的一句古话,但是杀人者真的都要偿命吗?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个杀人者是谁。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在自己发病的时候杀了人,那么他是不需要偿命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此外,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是不适用死刑的。
其次,我们要全面地考虑杀人的情节是重还是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我们对故意杀人要依情节轻重区别看待。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主要有手段残忍的杀人(如将人四肢分解后使其疼痛致死)、动机卑鄙的杀人(如为了夺取财产将人杀害)、后果严重的杀人(如一次杀死多人)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而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或同意而杀人(如安乐死)、为“大义灭亲”而杀人等。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八条还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将一名故意杀人者判处死刑,是由于其在杀人的同时也犯下了其他的罪。例如:一男子夜间对一名女子实施强奸后又故意将其杀害,该男子同时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其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综上可知,故意杀人者并不是都要偿命。法官会充分运用其法学知识和智慧,全面地分析整个案件,作出理性而适当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