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入狱者越狱逃逸,是否应以脱逃罪论处要视情况而定,但总体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件的入狱者如果越狱逃逸,并不会由于其含冤而免受惩罚。我国法律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
在实践中一般是如何认定脱逃罪的呢?
首先,脱逃罪的表现是行为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也应被视为监管场所。因此,含冤入狱者越狱逃逸的行为完全符合有关脱逃罪的行为要件的规定。
其次,要考虑越狱人的主观要件。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与刑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构成脱逃罪。含冤入狱者虽然含冤,但是其越狱的行为完全出于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因而符合法律对于脱逃罪的主观要件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的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其不履行此义务,就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因此,入狱者的脱逃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依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我国法律规定,脱逃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类:第一,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第二,已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被行政拘留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含冤入狱者越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会构成脱逃罪。如果含冤入狱者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即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个公民含冤入狱,如果想要改变法律的不公正对待,应当借助正当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用一种形式和实质均不合法的行为来对抗实质不合法但形式合法的法律行为。法治国家禁止一切非法的行为——哪怕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正。含冤入狱者应当提请上诉、申请再审,脱逃是最不明智的做法,这会触犯刑法,对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