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虽然部分国家政府认可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多数政府却不认可,而是将比特币直接定义为商品。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主要观点如下: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比特币定义为大宗商品,与黄金、原油、小麦的归类一样。美国纽约金融管理局(NYDFS)颁布比特币许可证,对开展比特币金融交易的企业实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禁止金融机构介入比特币,但同时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人民日报》在“电子货币监管提上日程”(2015年10月13日22版)一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监管观点:“虽然诸多虚拟货币都没有距离真正的货币属性更近,但在相对稳健的发展路径上,通过对以支付清算为核心的货币功能发掘,却有助于探索真正的电子货币创新。不过,创新的脚步后面要有紧跟而来的监管。”虽然目前我国对比特币还没有开始监管,但是态度已经发生改变——从“无视”和“敌视”转为“关注”。
英国海关税务总署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对比特币交易免征增值税。
瑞典和德国等国家政府一直都认为,比特币应该作为一种商品来加以对待。
欧洲法院最终做出裁决,认为比特币应作为货币加以对待,不能把它当作一种商品交易,比特币不必缴纳增值税。
从世界各国对比特币在法律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比特币不是被政府禁止的非法品,而是一种政府认可的合法商品和投资品,甚至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