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也有规定?

时间:2024-06-25 03:35:04

在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婚姻总体上实行专权离婚制度。其主要的特性便是丈夫拥有主动离婚的特权;而对于女方来说,婚姻是不可自行结束的。

古代离婚也有规定?

《汉穆拉比法典》中曾有法则规定,丈夫可以在妻子与人通奸、无法生育、浪费家财等情况下与其离婚,就连在身负重债的情况下,亦可以出卖妻子或把妻子交出作为债物抵偿。《古兰经》中则允许丈夫休妻。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七出”的规定也属于典型的专权离婚制度。

“七出”是允许男子休妻弃妇的七种理由。妻子一旦有违“七出”中的任何一条,都有可能会被丈夫要求离婚,诸如:对父母不孝,无儿无女,与人通奸,对丈夫的小妾心生嫌隙,得恶性传染病,爱嚼舌根,私自动用家庭财产,丈夫都可以与其离婚。当然,古代的礼法制度也有例外的情况,用“三不去”对“七出”加以限制。

古书有言:“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穷穷也),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忘恩也),不去。前贫后富贵(不背德也),不去。”意思是指,给公婆服了三年丧的,曾与丈夫同甘共苦现在富贵的,无娘家可回的妻子,不能被丈夫抛弃。而妻子只能忠于自己的夫君,在丈夫生前,不得主动提出离异;丈夫死后,也要保持名节,不许再嫁。

除了出妻的离婚制度外,中国的封建社会还存在着“义绝”与“和离”“呈诉离婚”三种离婚制度。

(1)义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独特的强行离异制度。在汉代时,班昭曾在《女诫》上说过:“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恩义俱废,夫妇离矣。”依据《唐律疏义》的注解,凡是夫妻间、夫妻双方亲属间以及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出现殴打、谩骂、杀害、致伤、通奸等行为,发生其中任何一件事,在官府断案后,夫妻的婚姻关系必须强行离异,否则将会以刑法论处。义绝中对于夫家的偏袒也是非常明显的。

(2)和离,中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令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唐律·户婚律》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其意是指,如若夫妻感情不睦,可以两方协调离婚,这可以不受任何处罚。不过这在封建社会之下,并无任何经济依托,妇女在受着“三从四德”与贞操观念束缚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法实现和离愿望。所谓的“两愿离”,其实是主要取决于丈夫或夫家的。

(3)缘于特定理由的呈诉离婚。如男方有“妻背夫在逃”“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等呈诉的理由时;妻子有“夫逃亡三年不还”“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妇”等缘由时。明清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受财典雇妻妾与人者,除处以刑罚外,并要求其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