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是人类初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存在于人类诞生之初到母系社会前期。所谓群婚,就是指一个群体的男子和另一群体的女子集体通婚,而群体内部的男女则禁止通婚。
历史上,亚洲、欧洲、美洲都存在过这样的婚姻形式。群婚进一步发展之后,就成为对偶婚。随着时代的进步,群婚这一婚姻形式早已绝迹。但是,现在一些民族中流行的婚前性行为,姊妹共夫,兄弟共妻,一夫多妻等婚姻习俗,都有着群婚的遗迹。
在古代,女子出嫁后就成为男家的财产。倘若丈夫死了,寡妇必须留在男家。愿意守寡的再好不过,不愿意守寡的,就由家中的长辈决定她的再婚对象。通常来讲,弟弟可以娶哥哥的妻子,哥哥也可以娶弟弟的妻子。甚至,在不同的辈分之间也可以转房。譬如说,叔叔可以娶故去的侄子的妻子,侄子也可以娶守寡了的婶婶,或者伯母。蒙古族很长时期都实行这种转房形式。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鞑靼可娶其从兄妹,父死可娶其父之妻,惟不娶生母耳。娶者为长子,他子则否,兄弟死亦娶兄弟之妻。”比如,明代土默特部的阿勒坦汗去世后,他的小妾三娘子转嫁给他的长子黄台吉;黄台吉死后,三娘子又转嫁给他的长子扯力克。
我国西南地区的怒族、彝族、佤族、独龙族、阿昌族、苗族,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民族,都曾经较长时间地流行过“转房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