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夫妻可以离婚,且在西周以前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建立,但家庭基础并不稳固,《周易》中记载了许多妻子离家出走、男子招赘、寡妇抛弃孩子改嫁等现象。唐宋时期,随着夫权意识不断强化,法律规定“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就有相关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仪式上,双方都要以谦辞自责,首先要重述夫妻缘分,接着说明离婚原因,如个性不合等等,最后要互相送上离婚祝福。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家族,所以离婚仪式需要两家父母、亲戚共同做证。
古代虽可离婚,但不被提倡。例如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所以离婚率非常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