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当然,如果是重要刑犯或处于非常时期,也是要立即处决的。
各朝代行刑的具体月份,也是不一样的。西汉时,在十月至腊月间执行死刑,其他时间不能执行死刑。唐宋时期,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季执行死刑,否则要判一年徒刑。唐宋时的法律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在计算后认为,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
明代规定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死刑,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死刑者,杖八十”。那么,为什么要在秋后处决犯人呢?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对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一些现象,人们不能正确解释。因此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造世主赐予的,因而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发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秋冬行刑,正是适应天道,顺乎四时。
这种思想发展到西汉,出了个儒学大师董仲舒,他说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从此,“秋冬行刑”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直到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清朝,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秋决”的具体月份随着朝代变更也稍有改动。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