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条约-军营探秘
军事条约指国家间涉及军事方面的书面协议。其内容一般包括建立维护缔约国战略利益和安全的军事联盟或军事同盟,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结束战争状态或武装冲突,裁军和限制军备以及编纂战争法规和惯例等。军事条约的形式包括:条约、公约、专约、协定、和约、宣言和议定书等。事条约的产生和发展同历史上国家间的矛盾激化和战争频繁切相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些国家用武力迫使战败一方签订割地、赔偿的条约。一些弱小国家为了生存,互相合,或同一些较强的国家结盟,以御外侮。但这时军事条约形式和内容均不完备,尚未形成国际上公认的有关签订条约制度。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约》,是近代条约法的开端,也是国际法上军事条约的开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乃至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国际关更为广泛复杂,侵略与反侵略、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也日趋烈,因而在一些国家间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军事条约。时军事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均有较大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和国家集团间的关系,经历了空前的分化和改组。超级大国为争夺世界霸权,控制弱小国家,同一些国家签订了许多军事条约。同时,限制作战手段、手法,禁止或限制核武器、细菌、生物毒素和化学武器,以及保护交战人员、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军事条约,也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发展。这一时期,军事条约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形式的完备和内容的广泛性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军事条约有以下几种类型:(1)国家间为维护各自的战略利益和安全,协调军事行动,建立地区性军事集团或双边军事同盟而缔结的盟约;(2)为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派遣军事顾问团、驻孔军队而缔结的军事条约;(3)为禁止或限制某种武器的试验、发展、储备和部署而缔结的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4)在战争中为限制作战手段、方法和保护战斗人员、平民及战争受难者而缔结的条约;(5)为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武装冲突签订的和约及停战协定。军事条约对国际关系和世界局势有重大影响。军事条约的性质和作用,取决于缔约国的政治制度、战略目的、外交和军事政策的性质等。历史表明,有些军事条约,加剧国际紧张局势,危害世界和平。有些军事条约具有遏制战争、反对侵略的重要作用。
战争法规
战争法规在近年来也称“武装冲突法规”。国际法关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限制战争手段、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战争受难者和战斗人员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选择和使用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军事占领的规则;中立的权利和义务,和平居民、战俘和伤者、病者的待遇等。许战争法规已在国际公约里确认下来。这些条约主要有1899和1907年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1925年签订的日内瓦定书和1949年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等20余种。战争法规不包括在条约中,而且也包括在公议的惯例中。战争法规虽然不能制止战争的爆发,不能保证帝国主义不予破坏,但却是员舆论与保护平民与战争受难者的重要手段。战争法规,按容可分两大类:一类以海牙公约和宣言为代表,主要是关于制作战手段或作战方法的条约;另一类以历次日内瓦公约为表,主要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争受难者的条约。这两类法规既有差别,又有联系。这些条约所包括的基本原则是:(1)格区分平民与武装部队、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不得攻击已丧失战斗力的战争受难者、民和民用物体。(2)交战各方使用的战争手段和方法是受限的。禁止使用不能区分平民与战斗员的武器和作战方法,以具有过分伤害力、造成极端痛苦的武器和作战方法。(3)不借口军事需要,取消战争法规所规定的义务。(4)在条约无定的情况下,不解除交战双方尊重战争法规的义务。
中国一贯重视维护国际和平,一贯主张在发生战争时,战争受难者给予人道保护和待遇。1952年7月13日,中国府承认了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82年4月7日加入了1981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公约。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决批准1977年的关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保护平民和宽待战俘的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和具体政策,更远为超过了上述战争法规的规定。
非战公约
非战公约的全称是《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亦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27年由法国外长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倡仪,于1928年8月27日由法、美、英、澳、加、印(度)、爱(尔兰)、新(西兰)、南(非)、比、德、波(兰)、意、捷、日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巴黎签订(又称巴黎公约),1929年7月25日生效。先后加入的共63个国家。中国于1929年5月8日加入。公约内容有三条:第一条是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条是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第三条是加入公约的条件、公约的批准等内容。
非战公约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战争舆论的压力下缔结的,也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的产物。战争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当然不是一纸约文可以废除的。事卖上公约也未能阻止国际形势的激化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但是,非战公约在国际法上,特别是在确定侵略战争为非法方面,是重要的法律根据之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公约未明确区分侵略战争与自卫战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也缺乏制裁侵略的具体措施。同时,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先后发表了备忘录,声明保留条件,以利于划分势力范围,维持殖民统治。
日内瓦四公约
日内瓦四公约(Geneva Conventions)被通称为“《关于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订于1949年8月12日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49年公约签字国有63个,截1984年12月,共有15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日内瓦公约是:(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约》。规定,对不直接参加战争的人员,放下武器的部队员、伤病员等,在一切情况下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禁止害、施加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胴等。(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瓦公约》。公约规定,海战中应保护伤病员、医疗船、医疗位及其人员、器材、船只等。(3)《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约》。公约详细规定了交战各方均应遵守战俘待遇规则。战拘留国应对这些规则负完全责任。(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公民应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和平居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重等。中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予以承认,于1956年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由于这四个约中还包括若干不合理的条款,中国政府在承认时的声明中作了几项保留。
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s)也被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13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的总称。1899年的会议通过了3个公约和3项宣言;1907年的会议除修订了前3个公约外,又通过了10个新的公约。这13个公约的名称,按照国际惯例排列的次序是:(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4)《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7)《关于商船改充军舰公约》;(8)《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0)《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12)《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日内瓦议定书
日内瓦议定书(Geneva Protoc01)的全称是“《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在法律上禁止使用化学和细菌武器的主要国际文件。1925年6月17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管制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国际贸易会议”上通过。38个国家签署。议定书于1928年2月8日生效。截止1982年12月31日,批准或加入的共103个国家和地区。议定书宣布缔约国接受禁用毒气原则,并同意将禁用范围扩大到禁止使用细菌武器。新中国成立后,审查了该议定书,于1952年7月13日予以承认,并声在各国互相遵守的原则下,予以严格执行。
日内瓦协议
日内瓦协议(Ceneva Agreements)又称“《关于老挝问题日内瓦协议》”。1962年7月23日,中、苏、英、美、法印度、加拿大、波兰、老挝、柬埔寨、越南民主共和国、国、缅甸和南越在日内瓦会议上签订的关于老挝问题的协议包括两个文件:《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和《关于老挝中立宣言的议定书》。协议确认尊重老挝的主权、独立、统一,土完整和不干涉其内政的原则;老挝不承认任何军事同盟或盟,包括东南亚条约组织对它的“保护”;与会各国不使用力或武力威胁或采取其他可能损害老挝和平的措施。
埃以和约
埃以和约是1979年3月26日由埃及总统萨达特和以色总理贝京在华盛顿签订。美国总统卡特作为连署人也在和约签字。主要内容:埃及结束战争状态;以色列将在三年内分个阶段将其武装力量及文职人员撤出西奈半岛,埃及将恢复使对该半岛的全部主权;埃以建立正常的外交、经济和文化系;在埃以边境建立有限的军事力量,派驻联合国部队和观员;蒂朗海峡和亚喀巴湾为国际水道,以色列船只自由通过伊士运河;埃以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直接或间接地向对方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约结束埃以之间存在30多年的战争状态。
华沙条约
华沙条约(Warsaw Treaty)的简称为“华约”。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八国在华沙签订。有效期20年。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宣布退出华约。条约宣称,缔约国将致力于“国际和平和安全”,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规定设立武装部队联合司令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等组织。1955年6月5日条约生效时,华沙条约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莫斯科。长期以来,联合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参谋长一直由苏联人担任。苏联在东德、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驻军几十万。1968年8月苏联以华约组织名义武装入侵捷克斯洛伐克。1991年4月1日华约军事组织最终解体,政治组织也定于1992年春天解散。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是日、美两国于1960年1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代替日、美两国于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日美安全条约》。有效期为10年。1970年6月22日,两国分别发表声明,宣布条约无限期自动延长。主要内容:允许美国的陆、空、海军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缔约国通过有效的自助和互助,来维护和发展其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当日本的安全或远东的国际和平受到威胁时;两国将进行协商;在日本的领土上,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两国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
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是在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后签署,于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主要内容:三国表示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侵占中国的领土东北地区、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把日本从它用武力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上驱逐出去;使朝鲜自由独立;坚持战斗到日本无条件投降。宣言决定对日作战的方针和战后处置日本的原则,成为战后各有关国家应遵循的国际法文件之一。
德黑兰宣言
德黑兰宣言(Teheran Declaration)是苏、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2月1日在德黑兰会议结束时发表的宣言。主要内容:声明三国已拟定了消灭德国法西斯军队的计划,并就从德国东面、西面和南面进行军事行动的规模和时间取得协议。呼吁所有大小国家积极参加对德作战。宣言的发表,对于加强反法西斯联盟各国间的团结与合作,彻底击败德国,加快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进程,起了重要作用。
雅尔塔协定
雅尔塔协定(Yalta Agreement)的全称为《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1945年2月4日~1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苏联克里木半岛(又称克里木会议)的雅尔塔举行的会议上签署的文件之一。
雅尔塔会议是在全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人民即将取得胜利,德、日法西斯面临全面崩溃的前夕,由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H·B斯大林、美国总统P·D·罗斯福和英国首相W·丘吉尔举行的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各国外交部长、最高参谋部参谋长和其他顾问人员。主要讨论对德、日作战及战后安排的问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一次重要国际会议。会议就彻底粉碎希特勒德国武装力量的计划达成了协议,确定了德国五条件投降以后的对德关系,制定了关于战后世界安排的共同政策的基本原则。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以维护和平为宗旨的国际性组织——联合国及其常设机构——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关于波兰、南斯拉夫问题的决议,关于远东问题的决议。会议结束时签署了《苏美英三国雅尔塔会议公报》、《雅尔塔会议议定书》和当时未公布的关于远东问题的《雅尔塔协定》三个文件。
《雅尔塔协定》的主要内容有:“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1)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2)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甲·萨哈林岛(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乙·大连商港须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港为海军基地须予恢复;丙·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编者注:当时中东铁路指我国东北地区自哈尔滨西至满洲里、东到绥芬河、南至长春的铁路线。长春以南段称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3)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苏联的这些要求应在战败日本后毫无条件地予以满足”,并指明,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铁路等问题,美国总统将采取步骤以取得蒋介石的同意。
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的全称为“《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在苏、美、英三国柏林会议进行期间,于1945年7月26日以中、美、英三国名义发表。苏联于同年8月8日对日宣战并加入公告,8月9日对日进入战争状态。公告全文13条,主要内容是:盟国将加强对日作战,直到其停止抵抗;《开罗宣言》的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日本军国主义必须永远铲除;对战争罪犯,将严加惩处;不准日本保有可供重新武装的工业;日本政府应立即宣布五条件投降等。
北大西洋公约
北大西洋公约(North Atlantic Treaty)又称“《北大西洋公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条约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尔后,希腊、土耳其、联邦德国和西班牙陆续加入。本条约正文14条,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任何缔约国同他国发生战争时,必须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1949年8月条约生效时,成立了北大西洋条约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军事委员会。其最高司令部由美国将军任最高司令,统率各成员国拨交他指挥的军队。
朝鲜停战协定
朝鲜停战协定的全称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同日22时生效。主要内容:划定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2公里,以建立非军事区;双方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并从规定地区撤出一切军事力量;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装备和物资;协定生效60天内,双方直接遣反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其余战俘交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处理;向双方有关政府建议,在协定生效三个月内,召开双方高一级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事项。此外,还规定了军事停战委员会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司和权利。协定附有“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一项附件。这个协定的签订是朝中两国人民和全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伟大胜利。
印度支那停战协定
印度支那停战协定是1954年7月20日签订的《日内瓦协议》中的《关于在越南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关于在老挝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关于在柬埔寨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的总称。主要内容是:在越、老、柬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法国从印度支那撤军;越南从老、柬撤出志愿人员;越、老、柬三国举行自由选举,以实现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上述三国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任何外国不得在它们的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不得干涉它们的内政;成立以印度为主席,由加拿大、波兰参加组成的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等。后来美国推行侵略政策,使协定遭到破坏。
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全称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它包括公约正文及其所附3项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上通过,1983年12月2日生效。至1984年底,有2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强调国际法关于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作战方法和手段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原则;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一致,即包括民族解放战争等。中国参加了拟定这个公约的会议,并分别于1981年9月14日和1982年3月8日签署和批准了这个公约。中国还指出了公约、议定书的不足之处。
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
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使各方军队或武器的数量和质量削减到某种程度,或为限制、禁止某种武器的发展、储存和部署,或为彻底销毁某种武器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简称裁军条约。从1817年英美间缔结的《拉什一巴格特协定》开始,世界上缔结了许多双边和多边裁军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实行真正的裁军。中国政府,承认国民党政府加入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协议书》;签署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批准了《禁止或限定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加入《南极洲条约》、《外层空间条约》、《禁止生物武器条约》。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全称为“《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8月5日由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签订,同年10月10日生效。至1984年底,共有11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条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进行任何核试验爆炸:禁止在大气层,包括外层空间;或水下,包括领海和公海进行核武器试验和任何其他核爆炸等。中国政府在1963年7月31日发表声明,揭露苏美企图通过这一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并建议全世界所有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