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建制-军营探秘
军区
军区是在本国领土按战略区域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一般以领导机关所在地、辖区、地理方位或序数命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区,亦称大军区,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领导机关。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省军区和院校等。主要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合同作战的指挥和所属部队的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保障,并领导民兵工作、战场建设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创建了湘鄂赣、闽赣、川陕、湘鄂川黔等军区和中央军区。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设立了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军区。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的扩大,逐步设立了东北、西北、华北、中原(后改为华中)、华东军区。新中国成立初期,将华中军区改为中南军区,并增设了西南军区。后经多次调整,1985年起设有北京、沈阳、济南、南京、广州、成都、兰州7个军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战略任务将国土划分为若干军区,设军区司令部。
省军区
省军区是在国家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省军区属大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领导机关。下辖若干个军分区和一定数量的部队。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省会(自治区首府)的警备任务。有的还担负边防、海防守备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后期,逐步设立以省命名的省军区。新中国成立后,除台湾外,在各省(自治区)设立了省军区。
卫戍区
卫戍区是担负首都警卫和守备勤务的军队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曾设立瑞金卫戍司令部。新中国成立前,于1949年6月成立平津卫戍司令部。1959年1月改为北京卫戍区。北京卫戍区属北京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北京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北京军区和北京市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领导机关。辖卫戍部队,领导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北京地区的军事警卫、守备任务,开展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维护军容风纪,协助地方维护治安等。中国历代都设有保卫、戍守京师的军队组织。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军队长期或临时驻扎、实施警卫和守备的地区称卫戍区,设卫戍区司令部。
警备区
警备区是在重要城市或战略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警备区属大军区建制。设有领导机关。分城市警备区和要地警备区。城市警备区,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中共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辖警备部队,领导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城市的警卫、守备和民兵、兵役、动员工作。要地警备区,辖守备部队,主要负责战略要地的警卫和守备。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在中央革命根据地设立建(宁)黎(川)泰(宁)警备区。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陕甘宁边区在绥德设立警备司令部。1942年,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在边区设立五个警备区。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了的中等以上城市,曾指定驻军机关组成警备司令部。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些重要城市和战略要地设立了警备区。
要塞区
要塞区是在海防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要塞区隶属于大军区,设有领导机关,下辖数个守备区和守备部队、分队,担负本区域的设防和坚守任务。要塞区预先构筑永备工事,加强火器配备,储备充足的物资器材,形成独立的防御体系。在中国,清代曾在虎门、塘沽、吴淞等地建要塞,设提督衙门,驻扎重兵防守。民国时期,在沿海设立了若干个要塞司令部。新中国成立后,自1958年起在海防要地设立要塞区。世界上有些国家在准备长期坚守的陆、海边防要地设防,都称为要塞区,设立要塞司令部。
守备区
守备区是在某些军事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守备区隶属于大军区或要塞区,辖守备部队,担负所在军事要地的设防和坚守任务。
预备役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应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按照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编入预备役。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当代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都很重视健全预备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也称“征兵制”。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通常包括定期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外服预备役。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始于法国。1798年,法国的《德尔当法》规定20~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忐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顶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
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的制皮:通常是人民革命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和其他正义战争中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主要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一直靠实行志愿兵役制补充兵员。通过深入的政治教育和动员,广大工农群众、知识分子及其他爱国人士,自觉自愿地参加了人民军队。他们为了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不计报酬,不怕牺牲,长期在人民军队中服役。志愿兵役制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美、英等一些国家把募兵制也称为志愿兵役制。
募兵制
募兵制是国家以雇佣方式招募兵员补充军队的制度。应募者视当兵为职业,享有比一般职业较高的待遇,并根据与军方的契约,较长期地在军队中服役。因此,有的国家称之为雇佣兵役制或志愿兵役制。
优待扶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
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就制定过各种优抚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优抚制度日益完善。其主要内容为:(1)褒扬抚恤:填发有关证书,发给抚恤金,建立烈士陵园和纪念建筑物等;(2)优待: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以优待和照顾;(3)安置: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伤、病、残军人,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组织和安排他们生产、就业。此外,政府经常向人民群众进行优抚政策的教育,还利用新年、春节等节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以造成关心、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