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郡县制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体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完善于秦代。春秋初期,楚、桊、晋等国已经在边地开始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其长官可以世袭,不尽同于后来的县。春秋末年,各国在边地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那的两级制。秦统一六国后,全面推行郡县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一郡辖若干县。郡的行政长官为郡守,下置邵尉,辅佐郡守并举管全郡的军事:又置监察史,掌管监察,为中央在地方上的耳目。县分大小,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掌管全县事物,受郡守节制。另置县尉,辅佐县令、县长并掌管全县军事;置县丞,掌文书、仓储、刑狱。那、县长官均由中央任命,领取俸禄,不世袭;而且郡县的行政、军政和监察诸权分立,尤其是独立而直受中央的监察权,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政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其后历代沿用,虽然行政的建制和名称也有变化和发展,但所置略同。郡县制对中央集权政体的行政建制有深远影响。

郡县制 郡县制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体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完善于秦代。春秋初期,楚、桊、晋等国已经在边地开始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其长官可以世袭,不尽同于后来的县。春秋末年,各国在边地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那的两级制……查看详情
五刑 五刑 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铜(也作腓,砍脚),官(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人封建社会后,奴……查看详情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是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而来的。元明清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行政制度。蒙古宪宗三年,忽必烈平定大理政权,欲将西南各……查看详情
达赖班禅制度 达赖班禅制度 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转世制度。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最著名的两个弟子就是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他们世世转世,叫“呼毕勒罕”。“达赖”,蒙语,意为“大海”,“喇嘛”,藏语,意为“上师”。明嘉靖二十五年(1526),哲蚌……查看详情
南北面官制 南北面官制 辽朝根据不同社会发展状况而设置的两套统治机构。辽的境内包括许多民族,大体可分为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汉人和原属于渤海国的部分人民:以渔猎经济为主的契丹其他游牧民族。为适应不同民族的不同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耶律德光(辽太宗)……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