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
行省制元代以后中央集权政体的地方行政体制。元代中央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除河北、山东、山西等腹里地区直属中书省,吐蕃直辖宣政院外,其他地区划分为十个行中书省,简称为行省或省。有陕西、甘肃、辽阳、河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诸省。行省的长官也称丞相,统管一省的军政要务。行省以下设府、州、县。构成中央集权政体的地方行政体制。明代,撤销行中书省,设承宣布政司掌管民政、财政,另设按察使司掌管刑法,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合称“三司”,不相统属,各自直属中央。布政使司下分府(直隶州)、县(州)两级。宜德时,在中关、江南等地专设巡抚,职权驾于三司之上。后来为了军事目的,一些地方增设总督,巡抚也成了他的属下。清代复行省之名,省下设道、府
(直隶州、直隶厅)、县(州、厅)三级。督府制成为各省的常制。巡抚为一省的地方长官,综理军、民政事,而以主持军事为主。这种地方行政建制是秦以来郡县制的进一步发展,它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保证,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
理藩院 理藩院 理藩院是中国清朝时处理外藩事务的部门,始创于清朝皇太极年间,在顺治年间由附属于礼部改为独立部门,并在清初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前兼领对俄罗斯事务。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清末新政中因改革官制,理藩院改为理幕部。在清亡后,因帝……查看详情
南北面官制 南北面官制 辽朝根据不同社会发展状况而设置的两套统治机构。辽的境内包括许多民族,大体可分为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汉人和原属于渤海国的部分人民:以渔猎经济为主的契丹其他游牧民族。为适应不同民族的不同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耶律德光(辽太宗)……查看详情
郡县制 郡县制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体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完善于秦代。春秋初期,楚、桊、晋等国已经在边地开始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其长官可以世袭,不尽同于后来的县。春秋末年,各国在边地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那的两级制……查看详情
努尔干都司 努尔干都司 明朝设置的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等地最高地方军政机构。明政府为加强对东北的管理,从永乐元年(1403)到永乐七年相继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设置了一百三十二个卫,使海西女真、建州女真、野人女真诸酋长皆来归附。同年,明政府……查看详情
达赖班禅制度 达赖班禅制度 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转世制度。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最著名的两个弟子就是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他们世世转世,叫“呼毕勒罕”。“达赖”,蒙语,意为“大海”,“喇嘛”,藏语,意为“上师”。明嘉靖二十五年(1526),哲蚌……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