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1801—1804)

时间:2024-06-18 22:08:02关键词:拿破仑执政府的

拿破仑回忆说:“我真正的光荣不是我赢得的40次战斗,因为我在滑铁卢的失败摧毁了这些胜利的记忆……无法摧毁、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永垂不朽”并非哲学用语。这部法典的确是他最伟大的成就。

无穷尽的恶行技巧周期性地逼使社会改进,并策订保护其本身的方法以免暴乱、抢劫和欺骗。查士丁尼曾于528年试过,但由他的法学家草拟的《民法全集》(Corpus Iuris Civilis)是现存法律的协调整合,而非连根拔起的改变社会的一种新法律结构。对于法国而言,各省的法定个体状态使问题增多,因而某一地区的法律不能假定适用于另一地区。杜埃的墨林和康巴塞雷斯曾于1795年向国民公会提出新统一法典的大纲,但革命政府无暇做此工作,面对一片混乱,它颁行了千条草率的命令,留待平静时再整理成调和一致。

拿破仑与奥英两国的和解给他这样一个机会,不过为时甚短。1800年8月12日,4位执政官授权特龙谢、包塔利斯、帕莱曼纽、马勒维尔草拟调和一致的民法国家法典的新计划。他们于1801年1月1日提出的初步草案,由拿破仑送请法庭的法官们评判。3个月后呈交给拿破仑,再由国务会议的立法委员会在包塔利斯和蒂博多的领导下审查之。经过这些严厉的评审后,由国务会议全体经87次开会商讨,逐项采纳该法典。

拿破仑主持其中35次会议。他否认自己没有任何法律知识,他从同僚康巴塞雷斯的明智和法律学识中获益甚多。他谦虚地参加讨论而受该国务会议的喜爱,而且可能使人对他后期的作为大感意外。他们为他的热心和决心鼓舞,而欣然附和他的意见,将开会时间从上午9时延至下午5时。他在晚上再召集他们开会时,他们就不大热心了。有一次,在一次夜间会议中,几个议员困倦欲睡,拿破仑以友善的口气唤醒他们:“别这样,诸位先生,我们还不足以获得应得的薪俸。”依旺达尔判断,若非拿破仑不断的催促和友善的鼓励,永远无法完成这部法典。

·拿破仑法典(1801—1804)

提出这部法典供护民官讨论时,法学家和国务会议的辛劳几乎前功尽弃。该国会依然热衷于革命,责难该法典为出卖爆发革命的初衷——返回丈夫凌驾妻子和父亲凌驾子女的独裁统治,及中产阶级控制法国经济。这些指控大部分是有理的。该法典采纳并应用革命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企业自由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受陪审团公开审判,终止封建税及缴纳教会之税,从国家购买充公的教会或君主财产的合法性。但遵从罗马法——该法典接受家庭为道德规律和社会秩序的单位和堡垒,并重建旧体制中的父权以赋予家庭的权利基础:父亲被授予对妻子财产的全部控制权,对他子女的全部权利直至他们成年;单凭他的话就可使他们下狱;他可阻止年龄在26岁以下的儿子或21岁以下的女儿结婚。该法典违反法律之前平等的原则,规定关于工资的争论中,雇主的话(其他同等的事物)应被视为与被雇者对立。1803年4月12日,恢复该革命对工人协会的禁令(除纯粹社会目的外)。同年12月1日后,规定每个劳工携带一本记录他以往经历的工作册。拿破仑同意该法典恢复法国对其殖民地的奴役。

该法典代表历史的反动,从自由的社会趋向家庭和国家的高压权力和控制。制定法律的领导者都是上了年纪的人,吃惊于革命的过度作为——任意反对传统,轻易离婚,放松家庭束缚,容许妇女道德放纵和政治暴动,鼓励无产阶级独裁,纵容“九月大屠杀”和裁判的恐怖。他们决定制止被认为扰乱社会和政府的事件,而在这些事件中,拿破仑急于稳固在他控制下的法国,坚定支持这些意见。国务会议同意他的意见,即关于第2281条民法的公开辩论应有一个限度及早日终结辩论。护民官和立法机构赞同,1804年3月21日该法典正式称为《法兰西民法》(Code Civil des Fran?ais)——俗称《拿破仑法典》,成为法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