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道德、法律和国家

时间:2023-10-25 19:19:05关键词:日耳曼哲学

1821年,黑格尔推出另一部大部头著作《法哲学原理》(Outline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在德文里,“权利”(Recht)是一个很高雅的字,涵盖维持家庭、国家和文明生存的道德和法律。在这部洋洋大观的著作中,他对道德和法律有详尽的阐述,后来这部书对他的国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此时年已迈入六十大关,已习于安稳和舒适,他渴望在政府机构里谋得一官半职。他很快就向自然的保守观屈服。自他崇拜法国和拿破仑,政治情势已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普鲁士已怒而拿起武器攻打仓促逃离俄国的拿破仑大军,而且在布吕歇尔的领导下奋斗,推翻了篡位者。如今,普鲁士已在腓特烈大帝的胜利大军和封建君王的基础上自立起来,在付出胜利代价,已贫穷得民不聊生、受社会秩序混乱和革命的希望与恐惧之苦的人民当中,成为稳定支柱。

1816年,正在耶拿大学担任哲学讲座的雅科布·弗里斯(JakobFries)出版了名为《论日耳曼联邦与日耳曼的政体》(Von Deutschem Bundund Deutscher Staatsverfassung)的论文集。他列出一套改革的计划,日耳曼政府一见大为震惊,立刻颁布卡尔斯巴德国会谕令。弗里斯因此被革教授之职,并被警察宣布为亡命之徒。

在《法哲学原理》一,黑格尔用了该书序言的一半斥责弗里斯是一位头脑简单的危险人物,并对弗里斯所谓“在一个被真正社会精神统治的民族中,执行公共事务的人应该从最底层的人民中选出”的说法大加挞伐,斥之为“肤浅思想的代表”。黑格尔抗议说:“根据这种观点,伦理世界应该被那些喜怒无常者取代。利用简单低级的方法,将理性和智慧交托给感情的做法,等于省略理性的思考,放弃受思辨指导的知识。”愤怒的黑格尔进一步利用这个机会对那些不成熟的哲学家大骂一顿,以泄其胸中的怒气,因为他们常随兴之所至编织美梦或建造完美的国家。为了对抗这种天真的想法,他发表了一个原则,以为其哲学的坚强基础,即“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真实的,而凡是真实的,也必定是合乎理性的”(是事情的逻辑性使然,是情势使然)。日耳曼的自由主义者斥责弗里斯是投机取巧者,是复古政府的“桂冠哲学家”。黑格尔继续说,文明需要道德和法律。正因为如此,生活才像是一位公民的生命,才像是活在社会里,除非社会限制自由以提供保护,否则即无法生存。道德必须是一种共同的保证,而非是个人的喜怒好恶。法律之前的自由是具有建设性的力量。不受法律束缚的自由不可能存在于自然界中,也因此在社会中具有破坏力,其情形如法国大革命一样。依习惯订立的道德律——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发展出来的伦理判断——对个人自由所加的限制,可以说是社会为求持续生存而采取诸多措施中最古老、最广泛、最久远、影响最深入的措施。由于这些限制规则大都由家庭、学校和教会传递,这些机构成为社会的根基和主要工具。

黑格尔的道德、法律和国家

因此,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最愚蠢不过的。就传宗接代而言,性欲固然有其生物学的道理,但就两人一生管理财产与管教子女而言,性欲却无功效。婚姻应该是一夫一妻制,离婚应该不容易。家产应夫妻两人共有,但应由丈夫管理。“妇女在家庭中有其实质地位,应全身心地投入照顾家庭。”

教育不应(如裴斯泰洛齐和费希特两人主张的)盲目崇拜自由和玩乐,纪律是性格的主干。“惩罚孩子并非基于公正,而是吓阻他们运用蹈入自然罗网的自由,并将一般概念灌入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

我们也不应盲目崇拜平等。唯有在我们每个人是一个人,而非他人的工具的意义上,我们才是平等的。但显然,我们在体能与智力方面是不平等的。最好的经济制度是在此制度下,有卓越才能者受鼓励以发展其本身,并有相当的自由将新观念变成能生产的实物。财产应该是家族私人所有物,因为若无优厚的报酬,卓越才能者就没有发展的动力。

就将野蛮人改变为文明人而言,宗教是一种理想的手段,可使个人与整体联结一起:

由于宗教是国家的统合要素,将团结感注入人的内心深处,因而国家应规定每个国民隶属一个教会。而事实上,也只能隶属一个教会,因为——一个人信仰的内容全视其个人的思想而定——国家不能干扰教会。

教会应与国家分离,但应将国家视为“至高无上的崇拜”,在这种崇拜中,将个人与整体统一的宗教目标就可能在世界上近乎实现。

国家是人类至高的成就,是保护与培养人民的社会工具,负有将社会秩序与人类与生俱来的个人主义加以调和,并调节内部团体之间猜忌的冲突的艰巨任务。法律是文明人的解脱之道,因为它使文明人免于许多不公平与危难的忧虑,以为他同意不将这些不公平与危难加在其他人身上的回报。“国家是具体自由的实体。”因此,为将混乱转为有秩序的自由,国家必须有权威,有时候必须使用武力。警察将是必要的,在危机四伏时,征兵制度也是必需的。但是如果国家治理良好,这种国家可称为理性的组织。我们可就这种意义来论国家和宇宙,即“合理的是真实的,而真实的是合理的”。这并不是乌托邦,因为乌托邦是不切实际的。

这是不是1820年普鲁士的理想化?不尽是。与普鲁士不同,黑格尔的国家假设施泰因与哈登堡的改革完全成功。它呼吁组成一个有限的君主政体和立宪政府,崇拜自由、解放犹太人。它指斥专制政治,将之解释为:“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法律存在,一个君主或一个暴民的意志即是法律,或代替法律,而唯有在合法、立宪政府中,统治权才是观念性的要素。”黑格尔全然反对民主政治:普通的公民知识贫乏,不足以选择有才能的统治者,或厘定国策。黑格尔接受1791年法国革命性的宪法,该部宪法呼吁成立君主立宪政体。在此政体下,人们有权投票选举国会议员成立国会,但无权选举统治者。一个依选举产生的君主政体“是最坏的制度”。因而,黑格尔主张,政府应由拥有财产的人选出的两院制立法机构、专司行政的部长级内阁及一位世袭的君主组成,而这位君主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意志”,“国家发展成君主立宪政体是现代世界的成就”。

若说这种哲学具有复古思想,是不公平的。就法国与美国政体研究的结果,我们发现这种哲学其实与蒙田、伏尔泰、伯克、麦考莱、身为拿破仑顾问的贡斯当、托克维尔等人富有理性的保守主义,不谋而合。它为个人的思想自由与宗教容忍留有余地。我们必须站在它产生的时代与背景来判断其哲学:我们必须想象自己身处于拿破仑时代结束后的欧洲大动乱中——经济破产、不景气及试图恢复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的各国反动政府——去了解一位思想家,因其年事太高而无法在思想方面有大胆的表现,太称心如意而不敢享受革命的狂喜,或冒着以没有经验的理论家或暴民统治的危险来更换旧政体。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的败笔是他写的序言太草率,但就整而言,其结构是严谨的,其思考也是周密的。年老的黑格尔完全是被弗里斯的辩才及民众对他的热烈反应吓住的。他立刻叫来警察。对“政府终于注意到这种哲学”一事,他并不懊悔。年纪大的人应该保守,不应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