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者-年高德劭的伏尔泰(1758—1778)

时间:2024-11-21 20:26:03关键词:年高德劭的伏尔泰

伏尔泰并未激发激进的政治革命,他从事的是法国社会内部温和的、零散的改革。而在这个范畴内,他比当时任何其他人的成就都要大。

他最根本的请求是法国法律的彻底修正,法国法律自1670年以来从未修正过。1765年,他读了米兰的法律学家贝卡里亚(Beccaria)用意大利文所写的划时代的著作《罪与罚》(Trattato dei Delittie delle Pene),而贝卡里亚的思想受哲学家的影响。1766年,伏尔泰出版了《罪行及罚则》(Commentaire sur le Livre des Délits et des Peines),坦白地接受贝卡里亚的指示。一直到1777年,他不断地抨击法国法律的不公正和野蛮,这时他年已82岁,他又出版了《人性公正的奖赏》(Prix de la Justice l’Humanité)。

首先,他要求教会组织附属于民法,要求检讨那些腐败的惩罚或强化宗教祭日的牧师的权力。他要求减轻亵渎圣物的处罚,并取消对自杀者侮辱身体、没收财物的法律。他坚持要区别“原罪”(sin)与“罪”(crime),并终止所谓犯罪的处分是为被冒犯的上帝复仇的观念:

任何教会的法律在未受到政府的认可以前,不发生效力……与婚姻有关的一切事物只取决于法官,牧师只有祝福新夫妇的高尚功能……贷款取利纯粹是民法事件……所有的教士,无论在什么案件中,都应受到政府绝对的控制,因为他们是臣属于国家的……任何教士都不能借口一个国民是罪人,就夺取他所有的权利……法官、耕种者和教士对国家的开支同样都要负责。

改革者-年高德劭的伏尔泰(1758—1778)

他把法国的法律比喻成巴黎——零碎的建筑物、机会和环境的产品,矛盾组成的混乱状态。伏尔泰说,一个在法国的旅行者,每到一地面对不同的法律几乎就像他换驿马一样。各省的所有法律应统一,取得一致。每则法律都应清晰、明确,并尽量免除漏洞。法律之下人人都应平等。死刑的处分应因野蛮、无益而予以废除。对欺骗、窃盗、走私或纵火处以死刑确实太野蛮。假如窃盗不免于死刑的处分,则小偷将没有理由对谋杀有所顾忌,所以在意大利强盗常有行刺的行为。“假如你把一个偷了女主人一打餐巾的女仆在公众绞刑架上施以吊刑(如1772年在里昂发生的),她将不能为你的国民添增12个小孩……一打餐巾和一条人命不成比例。”没收死刑犯的财物,显然是国家对无辜者的抢劫。假如说伏尔泰有时是只从功利主义的立场提出争论,那是因为他知道,对于大部分立法者而言,这样的论点胜于任何人道主义者的要求。

但在谈到法庭的刑讯问题时,他却极富有人道主义者的精神。法国的法律允许法官在审判前施以刑讯以逼问口供,假如有线索指明疑犯有罪时。伏尔泰提出在所谓野蛮的俄国叶卡捷琳娜二世废除刑讯的敕令来羞辱法国。“法国人,被我认为是——不知为什么——非常仁慈的民族,对那极尽残暴、自我们手中夺走加拿大的英国,居然放弃使用刑讯感到非常惊讶。”

他控诉有些法官欺凌弱小,他们所作所为像是原告,而不似法官。显然,他们一直认为被告有罪,直到他们被证明无罪为止。他抗议被告在接受审判之前被关在污秽的牢里好几个月,有时还加上手铐脚镣。他发现一个人被控以较大的罪时则被禁止与任何人交谈,甚至不能与律师交谈。他一再提及对卡拉斯和瑟温斯的处置来说明对无辜者的草率定罪。他力辩只有两个人的作证,即使目睹,也不足以判定一个人谋杀的罪名。他引证一些伪证的案件,而极力主张废止死刑,以防万一处决了无辜者。在法国,死刑只要有两位法官通过即可成立。让·卡拉斯是在八对五的票数下被处死的。伏尔泰主张死刑的判决要大多数,最好是全体的同意。“以六比四,或五比三,或四比二,或三对一的比例来玩弄一个人的生与死,那是多么荒谬恐怖!”

从各个方面看来,伏尔泰倡议的改革是他中产阶级的传统,他对教令的怨恨,他作为商人和地主的经验和投资,及他人道主义者具有的诚挚情感的折中处理法。他的要求很适度,但在许多情况下都很有力。他为出版的自由力争,而在他死前已放宽了很多——即使那只是政府的宽容。他要求终止宗教迫害,而1787年法国确实停止了宗教迫害。他建议异教徒也应获准建立教堂,遗传或继承财产,并享受法律的完全保护。这几点在大革命前都做到了。他要求不同宗教信仰的男女的婚姻应被视为合法。他公开指责官职的买卖、必需品的上税、国内贸易的限制、农奴制和永代让渡的存在。他劝政府从教会接管遗嘱的处理和年轻人的教育问题,而在这些事情上,他说的话都有影响力。他率先倡导把观众逐下法兰西剧院的舞台,这一点在1759年办到了。他建议税应加诸各阶级人士,并依照他们财富的多寡征收,这一点《拿破仑法典》(The Code Napoléon)做到了(1807年)。政治斗士最大的成就是他们决定了到现在为止的法国法律程序,而这是由法律学家和哲学家促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