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到《论法的精神》的完成,一共经过了14年。孟德斯鸠于1729年,即他40岁那年,开始写作这本代表作,论罗马的文章是一个意外结果和干扰。1747年他56岁时,他愈来愈难以忍受写作该书的苦楚,打算放弃:“我常常开始工作,也常常把工作搁置一边,我曾上千次将我写的抛弃。”他曾向职司文艺的缪斯女神祈求力量支持他:我在跑长途,忧愁与疲倦的重担已经将我压倒了,请再在我的心灵中,注入那种我曾一度熟悉而今已飞逝的善于说服人的魔力。您在带着我们通过快乐而达到智慧与真理时最为神圣。众缪斯一定做了答复,因为孟德斯鸠继续撰写《论法的精神》。这大功告成时,他坦白说出了他的疑惑与骄傲:
我曾按着我的目标写,但没有什么计划,我既不知道什么规则,也不知道什么例外,我发现了真理,但每每再度失之。但我一旦发现了我的一些原则后,所有我想找寻的豁然呈现在我面前。在20个年头里,我看到我的著作由开始、发展、进行得几将完成,而终于大功告成……如果这件工作确实可称作成功之举,我将把这一切主要归功于这个论题的伟大与重要。尽管如此,我并不认为自己完全缺乏天分……我看过在法国与德国有那么多伟大人士也在我之前写过这个题目时,我便在钦羡的心情中迷失了自己,但我一直未失掉勇气,曾对柯勒乔说过:“我也是一个画家。”
孟德斯鸠将他的稿本拿给爱尔维修、埃诺与丰特内尔等人批评。丰特内尔认为这缺乏法国风格的优良范型;爱尔维修则要求孟德斯鸠别出版这,而丧失掉他是一个自由派人士的名誉,因为这对许多保守观念如此宽容。孟德斯鸠认为这些小心与本题无涉,因而付梓。
由于害怕法国的检查制度,他把手稿送到日内瓦于1748年印就,全书共分两卷,不具名。法国的教士们找到了的异端说法时,他们便对该书加以指责,法国政府也颁令禁止该书在法国境内流传。1750年,那位以后也是《百科全书》拯救者的马勒泽布,被任命为检察官,他解除了这个禁令,这于是大行其道。两年中一共发行了22版,很快,这被翻译成所有欧洲基督教国家的语言。
在孟德斯鸠的时代,书名一般都很诚实、冗长而带有解释性质,因此,他把自己的书命名为《论法律的精神或论存在于每个政府的法律与宪法之间,风俗、气候、宗教、商业与其他事情的必然关系》(On the Spirit of Laws,or On the Relations Which Must Exist between the Law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Each Government,the Manners,Climate,Religion,Commerce,etc.)。这讨论自然力量与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及文明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想为我们今天称之为“科学的社会学”(Scientific Sociology)奠立基础,也就是说,依据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求得正确的结论,以说明当前的社会,及依条件测知未来的社会。当然,就这一大目标而言,在既有的人种学、法学与历史学知识的限制下,由一个人在他短短的一生中完成这一工作,负担太重。
尤其特殊的是,孟德斯鸠认定的是,法意或者法律的起源、特性与演变,首先由居住地的气候与土壤决定,再次由该地人民的生理情形、经济活动、政府形态、宗教信仰、道德与礼俗决定。他用一个相当广阔的定义开始:“就法律最普通的意义而言,它是那些起自于自然事物而孕发的必要关系”。很明显,他希望将自然世界中的“自然法”(natural laws)与历史中假定的规律,归为同一个概念。
他也跟着格劳秀斯(Grotius)、普芬多夫(Pufendorf)与其他先哲之后,将法律区分为一些类别:(1)自然法,他下定义为:“统御世界所有民族的人类理性”,也就是富于理性的人类的“自然权利”;(2)国际法,规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3)政法或公法,规范人民与国家的关系;(4)民法,规范人民之间的关系。
依照孟德斯鸠的想法,在人类社会初期,法律的基本决定因素是所处地域的自然特性。究竟该地是森林、沙漠或可耕之地,是属于内陆或海岸地带,是山陵或是平原,土地的土质如何,可以生长什么样的食粮?简而言之,气候是第一个,也是在初期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它决定一个民族的经济活动、法律与民族性。让·博丹(Jean Bodin)于16世纪曾提过,而巴克耳(Buckle)于19世纪也加以附和这种孟德斯鸠强调的理论。如,由于北方与南方气候的不同造成的两地居民的种种差异:
在寒冷气候中的民族,体力通常比较充沛些……这种体力上的优越性,必然造成一些结果:第一是比较大胆,或者说比较勇敢;第二是有较强的优越感,较少有报复的意图;第三是有较强的安全感,而比较坦白,较少怀疑、计谋与较少诡诈……我到过英国与意大利两地的歌剧院,我看到同样的若干出戏,由同样的演员演出,但在两个国家中,同样的音乐竟然有着如此不同的结果,一个是如此的冷漠、迟滞,另一个则是如此的生动、惑人……如果我们往北方旅行,我们碰到的人们有着较少的罪恶与较多的德性……如果我们移近南方,我们会感到我们完全离开了道德边缘,南方人有着最强烈的情欲,因而较容易犯着种种罪行。每个人都处心积虑地自行其是,而且放纵于他的个别欲望里……
在暖和的国家中,人们血液中的水分大部分由于出汗而消失殆尽,因此须由相同的液体加以补充。水具有大量的用途,但如果饮用酒类,则在水分渗发后,酒精会凝固血管中的血球。在寒冷的国家中,血液里的水分很少由汗水中蒸发,因此人们反而需要烈酒,否则血液将会凝结……穆罕默德禁止饮酒,因此适合阿拉伯的气候……禁止迦太基人饮酒的法律,实际上是一道气候的法律。这一道法律并不适用于寒冷的国家,气候的关系迫使这一寒冷国家的人们对酒普遍不加节制……醉酒主要与气候的寒冷与湿度成正比。
或讨论到气候与婚姻的关系:
在酷热的国家中,女人在8岁、9岁或10岁时,就可以结婚了……等到20岁时,她们也就老了;因此,她们的理性永远无法与美丽相伴。一个女子想借美丽取得在家做主的地位时,却因缺乏理性而无法如愿;而理性因年岁增加而成熟时,美丽已不再存在。因此,这些女人只有处于一种依附的地位,因为如果青春与美丽还无法给予妇女们在家的权威,在老年单凭理性更无法如愿。因此,在这些地方,若无法律反对男人重婚,男人便极其自然地舍弃原配而另求新欢,重婚制度因而流行起来。
在温和的气候中,女人的美丽最容易维护,而且在成熟期时愈见妩媚,她们在较年长阶段才生育子女,她们丈夫的老年期也大概与她们自己的符合。因此,在温和气候地区的女子,比那些亚热地区的女子在婚姻时具有较多的理性与知识……因此,两性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很自然的,因此有一夫一妻的制度……
就这点来说,孟德斯鸠认为他用气候代替波舒哀想法中上帝的地位,但为了上帝的缘故,匆匆地加上了谨慎的保留:“然而,人类的理性是居于为所欲为,并使一切隶属于自己意志的上帝之下。”有些耶稣会教士认为孟德斯鸠意在讥讽他们。
他很快地重复到他鲁莽的笼统概论。在“东方”(土耳其、波斯、印度、中国与日本),气候强迫妇女过着隐蔽的生活,因为“热气点燃了情欲”,如果两性之间有如北方国家的自由混杂,那么无论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都将受到危害。在北方国家中,妇女的举止是自然地好,而所有的情欲也平静无波,因此爱情只要以最低程度的谨慎便可如此柔和而规则地约束心灵的波动。他说:“能住在可以允许自由交谈的气候下,实在是一件快乐的事,那里具有最诱惑人的性别似乎能润饰社会,妻子固然只为着丈夫的乐趣而自持,但对整个社会有相当贡献。”
相比法律,习俗是气候更直接的结果,因为法律有时会抗拒天气的种种影响。随着文明的演进,气候的种种影响因素必然会愈来愈受到道德与法律规范的控制,东方妇女的僻居即是一例。最聪明的立法家志在平衡这些“自然原因”。风俗习惯是一地一时的一种功能,其本身无所谓善、恶或最好。总体而论,由于风俗习惯是个性对情况的自然适应,因而是最好的法律,在企图改变一种风俗习惯时,我们必须慢慢行之,通常,风俗并不因法律改变。
又因为居住地决定习俗,习俗又决定民族性格,所以政府的形式将会因为这三个因素的混杂而不同。一般而言,政府的形式决定于所辖地区的广狭。一个共和国适合一块小的国土,以便其主要公民聚集于一地,共同思想与行动;如果国土扩张,则须更多的法律与战争来维持一统,这势必屈服于君主的统治之下。政府统辖更多的土地时,则君主制度将变为独裁制度,因为只有靠着独裁权力,才能让偏远省份的地方向统治者臣服。一个君主国必须以“荣誉”为基础,也就是说,人民必须按着阶级区分,而其公民也热心于名位与恩宠。一个共和国必须依赖“道德”的推广,孟德斯鸠在这里依自己的意见下定义为“对母国之爱,即对于平等的爱好”。
依照国家由一部分或全体公民统治,共和国可以是贵族政体,也可以是民主政体。孟德斯鸠崇拜威尼斯是贵族共和政体及古代城邦是民主共和政体,他虽然知道但总忽视这一事实:在这些国家中,有投票权的公民只是一小部分。他称赞由威廉·佩恩在美洲建立的统治权,又热心地称赞在巴拉圭由耶稣教派组成的神权的共产政体。在实践上,一个好的民主政体必须兼具政治与经济的平等,也就是说,该民主政府必须规范着继承与嫁妆,并采取财产的累进税率。最好的共和国是国内的人民承认自己欠缺能力很明智地决定政策,而接受那些由他们自己选出的代表决定的政策:
一个民主政体必须放眼到平等问题,但这种民主政体会因过度的平等精神而遭破坏,如果每一个公民都渴望与他们选出来领导他们的人站在同一水平之上……这是道德将不再在一个共和国存在的实例。人民都想行使郡守官的职责,而郡守官也得不到民众的尊敬。元老院的深思熟虑受到轻蔑,对元老和老者的尊重都被漠视。如果对老者不加尊敬,则对双亲的尊敬也不复存在,另外,如对丈夫的敬意与对主人的服从,也会同样地被丢开。这种放纵的行为将很快地普遍起来。人们所深信不疑的人想掩饰自己的腐化,并想去腐化他们时,他们便陷入不幸之中……人们会将公帑在私人之间瓜分,并将所有行政事务任由自己的懒惰加以应付,而让自己的贫穷混合了奢侈产生的乐趣。
因此,孟德斯鸠这位男爵应和2000年前柏拉图的说法,认定民主制度最后将陷于混乱的状况,从而引入独裁制度,终归完结。
孟德斯鸠的许多段落都偏爱一种贵族共和政体,由于他深恐隐含在民主制度中的独裁制度,他认为如果在法治的情况下,他宁可忍受君主制度。《论法的精神》一书最短的一章,是论独裁制度,只包括三行:“路易斯安那的野蛮人想吃水果时,他们把果树直砍到根,然后摘取果子,这就是独裁政府的一个象征”。这也就是说,独裁者为了护卫自己的权力,而将所有最能干的家族斩除殆尽。孟德斯鸠所举的例子是比较保险的东方例子,但很明显,他害怕波旁王朝会渐渐倾向独裁政治,因为当时黎塞留红衣主教与路易十四已经摧毁了贵族阶级的政治权力。在提到黎塞留红衣主教是受到独裁权力迷惑的人物时,身为法国的贵族,他坚决反对他所属的阶级被降为国王侍臣的地位,他认为对于一个健康的君主制度来说,起中间作用的与附属的权力是必需之物,这些权力是指他归属的封地贵族与世袭官吏。因此,他长篇大论地为封建制度辩护(长达173页),甚至不顾这的一贯性与平衡性。在所有18世纪法国的哲学家中,独独他看好中世纪,而且将“哥特式”视为一种赞美之词。在路易十五在位期间,介于王权与议会权力的冲突中,那些参与冲突的一些郡守官吏在《论法的精神》一,发现了一座辩论的军械库。
孟德斯鸠对于专制君主可能促成独裁制度的愤恨,引导他偏爱着一种包括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府,这个政府兼有国王、贵族与议会或三级会议,因而产生了他最有名、最富影响的建议:一个政府中,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机构应该制定法律但不执行法律;行政机构应该执行法律而不制定法律;司法机构则应该自行限制而仅解释法律。行政机构也不应该任命和控制法官。比较理想的是,立法机构可以包括两个独立的议院,一个代表上层各阶级,另一个代表平民。关于此点,孟德斯鸠说:
在这样的一个国家中,总是一些人由于出身、财产与赐予的荣誉而与众不同,如果他们与一般平民混杂着,只有完全相同于普通人的一票,则这种平民的自由对于他们来说,实在形同奴役,他们也缺乏支持这种制度的兴趣,因为大多数民众的决议均将对他们不利。因此,他们应该享有的分量,应与他们在该国中的特殊利益成正比,这种情形只能发生在一个情况下,就是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人们应该组成一个机构,有权制止一般人民放肆的举动,也就像一般人民对侵害他们自由的举动有权反抗一样。因此,立法权应该归由贵族团体及代表人民的团体,每个团体的集会与议事程序都不相属,因为每一团体各有其不同的利益与看法。
政府里的每一种权力机构及立法机构两院中的任一院,都应该作为针对其他机构的一种制衡力量。借着这种复杂的方法,公民的各种自由权须与政府的智慧、正义与活力相合而不相违。
混合政府的这些观念是继承自亚里士多德,但孟德斯鸠心中所孕发出的分权计划,却得自他研究哈灵顿(Harrington)、阿尔杰农·锡德尼(Algernon Sidney)、约翰·洛克等先贤的著作及他在英国停留期间的经验。他认为无论英国政府多么不完善,仍是他理想中的王权所在,这一王权借着下议院的民主制衡,而下议院的权力借着上院的贵族制衡。他认为英国的法院,是制衡立法机构与国王的一个独立单位。他把查斯特菲尔德及其他贵族统辖下的一切加以理想化。与伏尔泰一样,他利用这种理想化,来鞭策法国。他一定知道英国的法院并不完全独立在议会之外,但孟德斯鸠也认为,“贵族不该在普通法院之前遭受提审,而该由他们团体组成的立法机构加以审讯”,他们也该具有由本阶级人士加以判决的权利。而且,法国该注意到英国境内提早审讯被告、保释、由本阶级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审讯、反驳原告以及免于刑讯的权利。
随着年龄的增加,孟德斯鸠愈来愈保守。他虽然大声疾呼自由是政府的真正目的,但仍将自由定义为“在法律允许下,为所欲为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任意做法律禁止的事,他也不再拥有自由,因为他的同胞也都具有这一权利”。他也同意加斯孔与蒙田反对革命的论点:
政府的形式已经长久确立,而政府的事务也都达到一种固定的状况时,我们便须小心谨慎地维持着这种状况,因为常常是复杂或不可知的理由,以往既然允许这个国家存在,也就会继续维持下去。
他反对财产或是权利平等的观念,但是他与格拉基兄弟一样,感觉到土地所有权的太过集中:
虽然全国土地足够供养一个民族……平民却很少有足够的土地以养活一家……教会、王室、城市、官吏及一些重要的公民都不自觉地变成所有土地的所有人,却任由土地荒芜。那些破产的农户离开了土地,而劳动者衣食不周。在这种情形下,统治阶级……应该将土地分配给所有需要土地的家庭,而且供给他们设备以清理、耕种田地。这种土地的分配,应该一直继续到没有一个人再接受土地为止。
他谴责将农民税捐的征收委托给私人的金融家。他以道德的热心与刻薄的讥讽来诋毁奴役制度的存在。他承认偶尔需要战争,并将防御的观念伸展到认可战争的先发制人:
就国家而论,自然防卫的权利有时包含必要的攻击,举例来说,当一个国家见到持续的和平会促使其他国家来毁灭自己,这时,立刻攻击其他国家,便是避免自己毁灭的唯一方法。
但孟德斯鸠反对竞争性的增强军备:
一个新的骚动传遍了整个欧洲,感染到我们的君主,而且诱使他们维持着一支数目过多的部队。每个部队都成倍地激增着,这自然就变得具有传染性。因为只要一位君王扩编其部队,其他的君王也自然起而效尤。因此,这种扩军一则一无所得,一则遭致公众的毁灭。
尽管孟德斯鸠高估爱国心,视之与道德同属一体,但在其他时候,他也梦想着一种更大的伦理:
如果我知道一件事情对我自己有益,而对我的家庭有害,我会从心里驱除这一念头;如果我知道一件事情有益于我的家庭,但对我的国家无用,我也会想去忘掉这件事;如果我知道一件事情对我的国家有用,而对欧洲及整个人类有害时,我必须视之为一种罪行。
他的绝对伦理与秘密宗教,是古代斯多葛派的主张:
再没有任何原理原则要比人性更有价值,更合适去塑造好人……只要能一刻不想我是一个基督徒,我便会把芝诺派的衰亡列为那些损害到人类的不幸事件之一……是这个学派单独地塑造了公民,单独地塑造了伟人与塑造了帝王。再让我们暂且不去揭露真实,让我们找遍整个自然,我们也不会发现任何东西比安东尼更高贵,甚至连朱利安也不能比(尽管这种称赞从我心中不那么情愿地表露出来,但这并不使我成为他变节的一个帮凶)。不,自安东尼以来,再没有一个人更较他适宜治理人类。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孟德斯鸠显然很留意与基督教保持和平,他承认上帝,但他想象这种最高智慧表现在自然法中,而绝不与自然法冲突。埃米尔·法盖(Emile Faguet)曾说:“对于孟德斯鸠而言,上帝也就是《论法的精神》。”他同意超自然的信念是与人性不谐的道德典范的必要支持。很适合的是每个统治都需要一些神圣的读本作为支持,如阿拉伯人的《古兰经》,波斯人的祆教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及中国人的儒家经典。宗教的律法补充了民法,并限制其任意倾斜的程度。国家与教会应该相互制衡,更该永远相隔,“这种重要区分是民族之间安宁的基础”。孟德斯鸠曾和拜尔意见相左地为宗教辩护,但与其他事物一样,他认为宗教受制于气候和民族性:
一个温和的政府与基督教最相洽和,而一个独裁政府则与伊斯兰教相近……如果适合于某一国家气候的宗教与另外一个国家的气候太不一致,这一宗教便无法建立,倘若予以引进,也将会被舍弃……天主教与君主政体最相符合,而新教则与共和国相投……基督教不幸地分割成天主教与新教两部分时,北方的人民拥护新教,而南方人仍然坚守着天主教。这个道理很清楚:北方的人民永远具有南方人欠缺的一种自由与独立的精神,因此没有一个显见的领导地位的宗教,却更为洽和。
孟德斯鸠虽然大体上承认宗教的益处,在细节上则予指责。他责难法国教士的财富,同时写了“对西班牙与葡萄牙宗教裁判官最谦和的规劝”,以中止他们烤炙异端。孟德斯鸠警告他们:“如果在未来,有任何人敢于声称,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中,欧洲人民是文明人,则你们将会被提到,证明这些欧洲文明人实在是野蛮人。”
身为一个爱法兰西的高卢人,他嘲笑教皇绝无谬误的说法,并坚决主张教会应该臣属在国家权力之下。关于宗教容忍的问题,他采取一种中庸观点:“国家可以自由地接受或反对一个新的宗教时,应该反对这一宗教;但如果这一宗教已被接受,国人应该容忍这一新宗教。”尽管他对检察官全然服从,但他始终保持着理性论者的身份。“在我们所有天赋才能中,理性是最完美、最高贵、最美的一种天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