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的英国人民具有坚毅不屈的特性,他们习惯于困苦与暴力,除了死亡,没有什么可以难倒他们。两名伍长赤手空拳打斗直到双方气绝身亡,两名军曹决斗打到双方身负致命伤,一名士兵要求请假以便和一名军中妓女结婚而被鞭挞100下,打得背部皮开肉绽,但他第二天仍向上级要求准假,终于获得批准。一名鼓手扬言在其服役的14年中,一共被鞭打了2.6万下;1727年一年中,他又挨了4000次鞭索,精神复原后,据说不久即“身体强壮无碍,丝毫不以为意”。
于大庭广众下施加残忍的处罚,等于鼓励民众的暴行。在1790年废除的一条法律中,规定谋害亲夫的妇女,必须活活被烧死,而惯例允许她先被绞死,然后火焚;犯叛逆罪的男人,从绞刑架上解下之后,在犯人面前将其内脏取出加以焚毁,然后砍头裂身。伦敦市内的每个行政区中都有许多绞刑架,架上的尸体往往留作鸟类的食物。绞死一个犯人可能要半个小时,通常犯人在接受绞刑之前,先饮白兰地酒,使感官麻木。刽子手倘若心绪舒畅,他会把犯人悬空的双脚往下拉,以加速其死亡。
观众和罪犯的冷漠无情,给绞刑平添节日的气氛。民众在路旁列队观看死刑犯坐在两轮马车上,被送往泰伯恩刑场。摊贩在路边兜售杜松子酒、姜饼、坚果和苹果。街头卖艺者演唱民谣,不如《乞丐的歌剧》中的马切兹船长唱得好。对法律和警察并不热心的群众,把成功地表演受刑的罪犯,或被捕时以轻蔑和笑容来迎接审判与死亡的罪犯看作好汉。杰克·谢泼德、罗伯特·麦格雷戈、迪克·特平、乔纳森·怀尔德等人都是这一时期的活跃人物。杰克·谢泼德在伦敦及其附近几乎每日抢劫,后来由乔纳森·怀尔德向警方密告,予以捕获,后来又告逃逸,二度被捕后第三次逃逸,第三度于喝酒时被捕,终于被判绞刑,时年22岁。在场的好几千名群众甚至在绳索套在他颈上行刑时,心中还期望他会逃走,小说家笛福和安斯沃思(Ainsworth)把他的故事写出来赚钱,詹姆斯·特恩海尔(James Thornhill)爵士绘出一幅他的画像。另一名强盗特平分发钱财给群众,让他们浩浩荡荡地跟在两轮马车后面,奔赴刑场,但最使他名噪一时的,是安斯沃思虚撰的、有关特平从伦敦骑往约克郡的亡命之旅。同样地,小说家菲尔丁写了一篇《乔纳森大帝的生平》,使这名恶棍名传后世。篇中有力的讽刺性文字虽然大部分是杜撰的,但并不比事实有趣。乔纳森像门神雅努斯一样,有着两副面孔。他把窃贼加以组织、管理和榨取,以自定的价格收购赃物,共犯谋反时,他就把他们出卖给法官。他还开设一间接待室,用以接待遭受抢劫的民众,经过有条件的实质考虑之后,他会保证将物品或钱财归还给受害者。他凭此收入供养好几名情妇,他过了差不多15年的时髦生活。但他的顺利腾达终于流于疏忽,结果以买卖赃物的罪名被捕,于1725年被处以绞刑,民众大悦。他可能就是《乞丐的歌剧》中培岑先生的部分原型。
温和的扒手、走私商人与有爵位的决斗者等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皆无视法律的存在。数以百计的决斗事件,在不同的场合出现,有的在大街上,有的在海德公园或肯辛顿花园,但大部分的决斗地点,是在蒙塔古馆(现在的大英博物馆)后面的“四十步广场”上。很少人因决斗而丧命,由于手枪的构造简陋,很少人能在距离30步之外正确瞄准。有很多谨慎的决斗者可能故意向对方的头顶上空开火,无论如何在首遭刺伤流血之后,双方通常都接受调停和解。决斗虽然违法,但往往被幽默地解释为可以促使大家的言辞谨慎有礼。除了造成命案外,很少人因决斗被捕,假如胜利者可以证明他完全遵守决斗规则,他在短时期的入狱后即可获释。
菲尔丁于1751年出版一,名为《最近抢劫犯等增多的原因探讨及防治之道》。他当时是一名司法官,他把抢夺增加的原因不归咎于贫穷,而主要归咎于社会低阶层大众对奢侈享受的欲望增强。一般民众现在有足够的金钱进入酒店、游乐公园、剧院、假面舞会、歌剧院等场所,他们在这些场合结交犯罪与猥亵的老手。菲尔丁认为,抢劫日增的第二个原因是杜松子酒消费量的增多:
杜松子酒是伦敦大都会中10万多人的主要粮食,这些可怜虫,在一天中,要豪饮数品脱这种毒药。我每天都可以倒霉地看到和嗅到这种豪饮产生的可怕后果。
第三个原因是赌博,第四个原因是法律的无能,无法由巡夜的更夫执行逮捕罪犯的任务:
选上穷困、年老而衰弱的更夫,仅有一根木棒作为武器,有些人几乎连举棒都觉得吃力,由他们负起保障臣民生命、房舍安全的责任,以对抗一批年轻、勇敢、强壮、凶暴而又武装齐全的恶汉。
即使更夫无惧于盗贼的暴力,但他可以被收买;同理,接获更夫报告的警官,也可能被收买;警官把犯人移交给司法官后,司法官也有可能被收买。伦敦的治安人员包括1000名警官、474名法庭差役、747名更夫,还有在逮捕与定罪之间效劳的2214名律师,有些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廉洁的操守,有些却不然。约翰逊博士提到一个刚走出房间的人,说他“不在乎在任何人背后数说恶言,但他相信这位绅士是一名律师”。
科克认为,“假使世界上所有的聪明才智之士同时集合一处,也无法写成一部宪法,可与英国宪法的优良比拟”。菲尔丁的看法与科克不同。菲尔丁承认,正如伏尔泰和孟德斯鸠指出的,英国宪法很高明地安排有关保护个人及其财产免于遭受君王虐政侵害的规定。菲尔丁也曾赞扬人身保护法、陪审制度及伦敦四法学院中伟大的法律学校。没有拘票不得逮捕,未经审判不得拘禁,没有陪审员的判决不得处罚,未经国会同意不得抽税,人民在不扰乱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又除涉及煽动暴乱、诽谤、猥亵、渎神者外,人民有言论的自由。以上这些特点,确为不可忽视的事实。但英国的立法者过于努力保护个人不受国家的侵害,却忽视如何防止个人侵害社会,犯罪事件的组织与蔓延,使法律执行机能为之解体。
司法官(又称和平裁判官)负责审理一般民法案件,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坐镇在威斯敏斯特教堂的法官提出上诉,这些法官每年有6个月在地方州镇巡回审判。法官为终身职,而且具有相当的廉洁操守。教会法庭仍然存在,但仅受理牧师的非犯罪案件、婚姻的效力问题或遗嘱的处理事项。海军裁判所单独审理海事案件。在这些法庭之上,有由大法官统辖的衡平法裁判所,全国的最高法院是国会,下议院审判平民,上议院审判贵族,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措施仍未臻完善,贵族通常可以逃避刑罚。费勒斯伯爵于1760年因杀害管家而被处死刑,但金斯顿女公爵于1776年被上议院判以重婚罪后,却仅缴交罚款获释。1730年后,英文才取代拉丁文成为法庭内的标准语言,这使威廉·布莱克斯通觉得悲痛异常。
在重大案件的审判期间,被告如果有财力可以聘请律师,向证人提出反问,但不得向法庭辩说,必须由犯人自己辩护,而犯人因为身心交瘁,常常无法提出辩词。如果犯人经宣告无罪,他仍须先回到监狱缴清狱吏榨取的服务费用后,才可获释。1774年这一规定废止之前,有数名宣告无罪的犯人在狱中死亡。如果犯人经法庭判定有罪,他将要面临法律史上最严厉的一项刑法制裁。
这项刑法禁止拷问和车裂,不得割除鼻子或耳朵,比从前的刑法和欧陆法更为进步。但除此之外,它具有一切残忍的野蛮行为,当时刚强的英国人认为非如此不足以抑制人类不守法纪的天性。两轮马车拖着犯人驶过街道之时,刽子手有时会收到民众摊捐的额外金钱,应民众要求,以特别大的力气用皮条鞭打犯人。法律规定倘使犯人拒绝替自己的死刑指控提出辩护,犯人必须关在黑暗的房间内赤身仰卧,让石块或铁块压死或窒息而死。这条法律从1721年开始施行,于1772年废除。
18世纪,英国国会不断立法,增加判处死刑的罪名。1689年,英国有50项死刑罪;1820年,增为160项:谋杀、叛国、伪造货币、放火、强奸、鸡奸、海上掠夺、携械走私、伪造文书、破坏船舰或引火燃烧舰只、隐匿财物恶性倒闭、公路抢劫、侵入家宅抢劫、抢夺40先令以上、在商店中偷窃货品价值5先令以上、残害或窃取牛群、射杀税务官员、砍伐大道或公园树木、农田纵火、寄发恐吓信件、隐匿丈夫或孩童的死亡事件、参加暴动、射杀家兔、毁坏收税道路的关卡、逃狱、亵渎或窃取圣物——以上列举的罪行,及另外的100多项罪行,在乔治一世、乔治二世和乔治三世统治期间,皆为死罪。这些法条一则反映英国国会维护财物的决心,一则可能是公众暴行和不守法纪的部分结果与成因,同时这些法条也可能有助于英国人民养成目前守法的习惯。法官或陪审员经常拒绝判处死刑,因而减轻严刑峻法的效力,他们利用专门的学识,予罪犯以不起诉处分,或故意把赃物的价格裁定低于宣判死刑必需的数目。在战争期间,触犯法律的人如果愿意入伍或充当海军,则可以免除刑罚。
次于死刑的刑罚,包括监禁、枷刑、鞭打、入劳改营做苦工和流放到殖民地。根据1718年的一条法律,把判刑的犯人卖给订有契约的商人,商人多半自费把他们运送到马里兰或弗吉尼亚,通常以拍卖的方式,转售给种植烟叶的农人,犯人在农场服劳役的期限就是自己被判的刑期。犯人在船上载往殖民地途中处境凄惨,有相当高的死亡率,幸免一死的犯人也因身体疲弱而暂时无法工作。有一名契约包商计算过,每一趟运送人犯,平均要损失1/7。这项交易直到美国独立战争后,才告结束。
犯人经常宁愿被放逐海外而不愿遭受囚禁,因为监狱内的无人性待遇与脏乱,久已恶闻昭彰。犯人入狱后,根据付给狱吏款数的多少而戴轻重不同的脚镣手铐。犯人睡稻草床,除非能从外面弄来食物,否则每天只吃一磅面包。除纽盖特监狱外,其他监狱绝少注意清洁工作,灰尘堆积,病菌丛生,几乎每一名犯人都患有“监狱热病”——常见的有发疹伤寒和天花。约翰逊博士认为25%的终身囚犯死于“腐朽伤寒”。囚徒出庭应讯时,身上发出污秽和染病的恶臭,使法官、陪审员、证人与观众必须频频吸入樟脑、醋酸或香草,以驱逐臭味。1750年5月,纽盖特监狱中的100名囚徒同时被拘提至伦敦的老贝利(Old Bailey)这一主要刑事法庭接受审判,他们的热病恶毒传染到法庭,6名主审法官中有4人因而死亡,另外有40名陪审员和法庭职员死亡。这一事件发生后,法庭下令以后所有前来法庭应讯的囚徒,必须先用醋酸清洗身体,而在法庭内的被告席上应该放置香草。
由于负债,经判决有罪而没有能力偿还或不愿意偿还的人,必须入狱服刑,直到他付清债款或债主撤回诉状为止。负债者入狱期间,法律规定债主每日须付给囚犯4便士的生活费,如果债主拒绝付出这笔生活费用,负债者可以反控债权人——当然又需要一笔诉讼费用。但如负债者有能力从外界取得经济援助用以贿赂狱吏,他便可以睡得更好,吃得更好,享有较大的自由,与太太同床,甚至偶尔在城内享受一天的假期。一名身无分文的负债囚犯,假使无法缴付膳食费,可能会因为狱中供给的面包不足以果腹而饿死。约翰逊曾经统计说,在每年入狱的平均2万名破产者中,有5000人因狱中缺乏食物而在入狱后一年之内丧生。除了这个方式外,英国尚未想出一条更为温和宽大的途径,用以处罚不负责任的借款行为与恶性倒闭,以保护成长中的商业阶层。
英国刑法的严厉政策,曾经招致一些轻微的抗议。约翰逊并不是一位感伤主义者,他于1751年指陈死刑项目繁多的危险说:“抢劫和谋杀同样处以死刑,无异于鼓励歹徒舍小罪而犯大罪。”在菲尔丁和斯莫利特的小说及贺加斯的绘画作品中,对当时的监狱管理都加以最有力的指责。詹姆斯·奥格尔索普(James Oglethorpe)促使监狱制度获得适度的改良,此人多彩多姿而又生气勃勃的生涯显示出英国人的高贵德行。奥格尔索普于1714年离开大学加入萨伏依封地尤金王子的军队,先后数次参与对抗土耳其人的战役,回到英国后当选为国会议员。他的一个朋友因负债入狱,在狱中感染天花死亡。奥格尔索普说服下议院指定一个委员会,调查伦敦市内监狱的一般情况,而他就是这个调查委员会的主席。这一调查揭露的有关监狱内脏乱、疾病、腐化和虐待的情形,一度震惊了英国人民的良心道义,一些异常恶劣的狱吏遭受开革,又制订一些新规则以减轻旧有的弊害,但大部分弊害仍然存在,而真正的监狱改革须等待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于18世纪的最后25年展开。奥格尔索普主张借移民国外以减轻英国的穷困压力。1733年,他建立佐治亚殖民地,并一度担任总督;他禁止奴隶的进口,欢迎兄弟会教徒,循道宗教派创始人卫斯理(John Wesley)及来自奥地利的新教难民。在英国各地和国会,他再度促使通过一项法案,免除兄弟会教徒宣誓或当兵的规定,他成为约翰逊、戈德史密斯、伯克等人的密友,享年89岁。蒲柏曾经撰写两行对句褒奖他:
一个以极度仁德为怀立身行事的人,
将如奥格尔索普一般在天地间遨游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