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斯宾诺莎(1632—1677)

时间:2024-06-18 10:17:07关键词: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完成《伦理学》时,他也许与许多基督圣徒一样,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一门为济助个人而远甚于指导一国公民的哲学。因此,1675年,基于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并能将理智应用于社会问题的这一观点,开始以一种解析激情一样的方式,以客观的、几何的、物理的方式,着手于其未完成的《政治论》:

我以我们通常应用数学时的精神自由,来审视科学的主体,我曾谨慎地不将力量花在愚弄、哀悼或詈骂人类的行为上,而在求了解他们。在此目标之上,我也曾注意到激情,诸如爱、恨、怒、妒、贪、怜及其他心灵的不安等并非人类本性的恶的一面,而是与空气本质相关的冷热、风暴、雷电等性质一样。

因为人类的本性是政治的素材,斯宾诺莎觉得,研究一个国家当始于考虑人类的基本性格,如果我们去想象在社会组织以约束力、道德力和法律陶冶之前的人类,则我们对其了解将更真切些。倘使我们记得,在全然地或勉强地顺服于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他仍然被那种不法的冲动所搅动——这种冲动在“自然状态”中只能被对敌对势力的恐惧所抑制,则我们对之了解或将更真切些。斯宾诺莎与霍布斯一样,假定人类曾处于以上情况中,他对人类野性的设定,几乎与《利维坦》一样黑暗,在“罪恶之园”(Garden of Evil)中,个人的力量就是公理,并无罪可言,因为根本没有法律;也没有公正、偏私及对错可言,因为根本没有道德戒规。因此,“自然法……并无所禁……其并不反对倾轧、仇恨、愤怒、暴虐或因欲念所引发的任何东西”。依据“自然权力”——就“自然”是一种外于社会法治的观点来看——每个人的生存,在于其有能力自持与自保。而这仍为其同类和国家获取,所以人类会以其“自然权力”去役使或食用动物。

斯宾诺莎认为人类野性的改变,是由于其一出生便已生活在社会团体中,“由于所有人类对孤独的存在有所惧——因为在孤独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以自卫、获取生活必需品——因此使其自然趋向于社会组织。”所以,人类不但具有社会的,而且具有个人主义的本能,社会与国家具有人类本性的根源,一旦人类与家庭成为一体,则“自然权力”或个人的力量便会受团体的权利和力量限制。无疑,人类勉强地接受这些限制;但他们接受是因为他们明白,社会组织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最有力的工具。至此,德行是为了“自存的努力”,可以再扩充至使团体生存的特质之中。社会组织,不约束国家,不左右文化——这是人类求其自存与发展下的一大收获。

国家-斯宾诺莎(1632—1677)

由此,在伏尔泰回复卢梭之前,斯宾诺莎便有所论:

任讽刺家放怀狂笑世间事,任神学家去诟辱它们,任忧郁尽情去颂扬那朴野未开的孤立生活,任它们去鄙视人类而推崇野兽。莫去管它,人类会发现互助更能轻易地获其所需……一个受理智引导的人,其生活于法治国家之下,比居于法律之外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也反对哲学上的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

诚然,理智能抑制并转化为激情……可是我们知道……理智指出的路是非常险峻的。因此,劝自己信服群众……能导致依理智的简单指示而生活,则一定是诗人的黄金时代,或者是一些剧中的梦想。

国家的目的与功用,应当使其成员依理智而生活:

国家的最终目标,不在于驾驭人类或以恐惧制服他们,而是使人人无所恐惧,而且能在充分安全与不伤害自身和邻人的情况下而生活。国家的目标……并不是在使明理的人类成为粗野的兽类和机器(如在战时)。而在使他们的身体和心智安然地运作,它们致使人类依真正的理智而生活,而活动……国家的目的是真正的自由。

因此,斯宾诺莎重新争取言论自由,或至少思想的自由,但与霍布斯一样,最终屈服于神学的盲信和斗争的恐惧之下,他并未主张将教会置于国家治辖之下;而认为国家可以决定教百姓何种教义。

他着手讨论政府的传统形态,由于对路易十四入侵荷兰感到愤怒,他成为一个荷兰的爱国者。他不但一点也不称赞君主制,还激烈地驳斥霍布斯的绝对论:

一个人拥有一切权威时,就会假设,是经验在指导并促成和平与和谐。因为没有一个政治体系,也就一直没有显著的变化;同时,没有一个深孚众望的或民主的国家,会非常短命,而甚为动乱所扰。如果说,奴役、野蛮与摧残能算是和平的话,则和平会是降之于国家的大不幸。奴役不是和平,而是独夫揽权,因为和平并非只包括战争的离去,而是更包含了人类灵气的统一和和谐。

所谓“最佳政府”的贵族政体,如果其最佳是在于其不从属于阶级精神、派系倾轧及个人和家族的贪婪的话,则可以称是,“倘若,贵族们……不感情用事,并仅衷心依循大众福利……则无一政体堪与贵族政体媲美,然而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恰恰与之相反”。

因此,斯宾诺莎开始描述他民主的期望,他并不盲目附和群众,他爱那遭暴民杀害的维特。“凡对百姓性情如何转变具有经验的人,几乎都会很丧气,因为大众是受情感而非理智摆布的。它先于各个事物之前,并会轻易地被贪婪和奢侈腐化。”“我越来越相信民主是所有政府最自然的形式,也是最调和于个人自由的。基于此,没有人会将其自然权力绝对地让渡:他只将之委付多数。”斯宾诺莎主张,除未成年者、犯人与奴隶外,所有男性都应有选举权。他将女性除外,因为他判断,在策议和管理上,她们的天资和承受力不如男性。他认为,假如“国民军只由公民组成,而且无一人可免役”,则当以端良的举止与和平的政策鼓励统理官员,“因为,一个武装的人,是比一个非武装的人更来得独立”。他觉得,照应穷困者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同时,应当只有一种单一税:

田地、所有的土地及可以使用的物件和住舍等,都该是公产,就是说,拥有国产权的人每年将之租与公民……除此,各种税收,均将免除。

然而,就在他刚开始其学说最珍贵的部分时,死神将他的笔从他手中拿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