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哲学中,次于宇宙的本质和运作的最大难题,是心灵的本质和运作。如果无法使全能的善与自然的无所为和痛苦的灾难相调和,则很难理解空间明确的外在物体何以能成为体内的活动;再如,何以观念在不可思议的意识中能达成理想。
斯宾诺莎企图否定笛卡儿心与体是两种不同实体的假定,来避开一些问题。他相信,心体为一,并同为实物,在两种不同的形态和属性之下被感知,犹如总相与思想混一于上帝一样。因此,躯体如何影响心灵,或心灵如何影响躯体,将不成其为问题,每个动作是心灵与躯体二者同时发生并协同一致的运作。斯宾诺莎界定心灵为“躯体的观念”,如心理学(不必是意识)与生理学的程序相关、相依即是一例。心灵是躯体感之于内,躯体是心灵展现于外。心理状态是肉体活动的内部或内在形态。“意志”的活动是肉体欲望的心理依属,而趋向于生理的表现。躯体中并无“意志”的活动,只有心理官能的一个单独活动。“意志”并非原因,它是活动的意识。“心灵的决定,及躯体的欲望和决断,是同一之物,就观念的属性而思考时,我们称其为决定;就全相的属性及就静与动的律则去推演时,则名其为决断。因此,我们活动的秩序和躯体的激情,其本质上与心灵的激情和秩序相同。”心与体包含的种种内在活动,其实际的过程并非两个分立实物、实体或动因的交互作用,而是一个实体的单独活动。躯体的每个过程,都与心灵的过程调和,“若不通过心灵的理解,则躯体无法发生任何作为”。但是,这一心智并不必一定要与思想发生关系,其或仅是一种感觉,但未必是意识。
在此基础上,斯宾诺莎着手知识过程的一种机械化阐释,或许是依从霍布斯,他以物理词汇来界定感觉、记忆与想象。他据此作为印象中许多知识根源是成之于外界物体的证据,但他同意理想主义者的说法:“除非借其体内变化的观念,人类的心灵感觉不出外在躯体为一种实际存在。”理解和理智,知识的两个形式,得之于感觉;而第三个及较高的形式“直觉知识”,则得之于(斯宾诺莎认为)观念或事件的一种简明、分隔、直接和综合的理解。这是规律的宇宙系统的一部分,而不得之于感觉。
先于洛克和休谟,斯宾诺莎反对心灵为支配观的动因或存在体之说,“心灵”是为理解、记忆、想象、感觉及其他连续的普通或抽象词。“心灵的理念与心灵自身”在任何时刻,“是同一同然之物”,其间并无任何分立的“机能”,诸如智力或意志。同时,这些也是认知或意欲总量的抽象语词,“智能和意志,会以相同的态度与观念或意识相关系,犹如‘石堆’之于石,或‘人类’之于彼得或保罗”。观念和意志均不相同,“意志”的意欲或动作,仅是一己“肯定自身”的观念。
换言之,我们所谓的意志,只是欲望的总和和运动。“论及欲望……我认为,人类所有的努力、冲动、欲念和意图,并非经常与忽此忽彼、游离不定的另一者相对立。”深思熟虑是躯体和思想对于不同欲望的交叠支配,直至其中一欲望证明是强有力的,继续维持一致的心理状态,以转移至动作。显然(斯宾诺莎说)并无所谓的“自由意志”,任何实际的意志,只是最高的欲望而已。我们无外在阻碍,而得以表明本性和欲望的程度时,我们才是自由的,我们是我们自己的欲望。恰如一颗飞跃于空中的石头,心想依自己的意志而运动。
可能加尔文派宿命论的“意见特殊区”在笛卡儿与斯宾诺莎所居住的荷兰,已分享了伽利略的力学(牛顿的《数学原理》尚未问世),而且塑造了笛卡儿的机械论和斯宾诺莎决定论的心理学。决定论是不含神学的宿命论,其取代了上帝的原始轮回。斯宾诺莎深深接受机械论的逻辑,他不像笛卡儿,只限定于人群与动物,他也将之用于心灵,正如他一直以心灵和躯体为“一”一样。他论定躯体为一机械,却反对决定论认为道德无效或不真。道德家的告诫、哲学家的理想、公众谴责的耻辱及法庭的处罚等,不但仍具有价值而且是必需的,它们深深嵌入到每个人的生命和经验中,也深入造成其欲望及决定其意志的原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