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的伦理学与政治学

时间:2024-06-18 09:53:07关键词:英国哲学

一如前人笛卡儿和后人斯宾诺莎,霍布斯企图分析感情,因为他发现感情是一切人类行为的根源。这三位哲学家都用感情代表一切人的基本冲动、感觉与情绪——诸如欲望、嫌恶、爱与恨、高兴与恐惧。在这些感触的背后是愉快与痛苦——心理的过程提高或压抑了有机体的生机。欲望是获得快乐的一种运动的开始,爱就是这样的欲望之一,所有的冲动(14年后拉罗什富科讨论的),都是自爱(self-love)的诸形式,而且它们是来自自我储藏的直觉和怜惜。同情,是由别人的不幸刺激,而产生对我们自己将来不幸的一种想象。仁慈,是对自己有能力帮助别人的一种满足。感恩的情怀中有时也包含一丝恨意。“从我们认为彼此平等的人那里接受一些恩惠,他会希望更多的报答,这种实际上是秘密的仇恨的假爱,使人陷入欠债般的绝望地步;而回报恩惠是义务,义务就是奴役。”根本的嫌恶就是恐惧,根本的欲望是权力。“我认为人类有一个基本的倾向,就是不息地、永远地追求权力,至死方休。”我们求富有、求知识,都不过是得到权力的方法,荣誉就是权力的证明,而我们之所以追求权力,是因我们恐惧不安。笑,是优越感和权力的一种表示:

笑的感情表现,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突然的光荣,这光荣得自突然地感觉到自己的优越,因为我们比较出了别人的缺点,或比较出我们自己过去的缺点。除非过去带给我们一些不光荣的感觉,否则我们回忆时,我们都会笑我们过去的愚笨……笑,通常是附带产生的,就是当他们意识到他们自己的能力,他们就会去注意别人的不完美。因此,在击败他人时的笑,往往是胆小的表现。因为,真正具有宽宏心地的人该做的是帮助别人免于轻视、嘲笑,以及只拿自己与那些真正有能力的人比较。

“好”与“坏”是主观的用词,不只因地而异,它的内容还因时因人而异。“人渴求或有欲望的东西……就称它是好的,为人憎恨、嫌弃的东西就称它为坏的,因为这些字眼都与用这些字的人有关系,而不是绝对的或单纯的。因此,就不能从一些东西的特性中去归纳好坏的标准。”感情的力量可能是好的,而且能使人伟大。“他若没有追求权力、财富、知识或荣誉的强烈情感……就不可能有丰富的想象力和判断力”,有薄弱的感情是迟钝,强烈的不正常的感情是疯狂,没有欲望就是死亡:

一生的幸福,不在于有易满足的心,因为这里没有老式哲学中所说的最终目的,也没有至善境界……幸福是欲望不断地进步,由一个到另一个,前个欲望的达成,只不过是为后者铺路而已。

托马斯·霍布斯的伦理学与政治学

人们的政府如此制度化,如此贪婪、有竞争性,又充满感情的表现及容易引起不和的争斗,所以是人类工作中最复杂、最艰难的一件,对承担这项工作的人,我们必须赋予他们心理上及权力上的武器。虽然,人类的意志不是自由的,社会被安排着,借着称某种行为是道德的,并给予报酬来鼓励该种行为,及称某种行为是罪恶的,并加以惩罚来压抑它们。这与决定论不相矛盾:为了团体的利益,社会施以嘉赏与责罚,以增加动机来影响行为。“世界被舆论统治着”,政府、宗教和道德核心大部分受舆论的控制,以减少必然性和力量的范围。

政府是必要的,并不因为人性本恶——因为“欲望及其他种类的感情本身并无罪恶”——但是,人受本性影响居多,而受之于社会较少。霍布斯并不同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是“政治的动物”——人的天性为的是与社会相反,他接受原始的“本性的存在”(因此也就接受人的原始本性)是竞争的原因,而彼此的倾轧也唯有用恐惧来压制,而不是用法律:

无论何时,国王或掌权的人,因为他们的独尊,因为他们不断地嫉妒和不断地斗争,因此,总将矛头向着别人,用眼睛看着别人——他们修筑城堡、要塞,在疆界上把枪械向外——不断地到邻邦刺探,这就是战争的情势……因此无所谓法律,无所谓不义。力量与奸诈就是战争中的美德。

因此,霍布斯相信,个人与家庭在进入社会组织以前,早已生活在无穷的战争中了,不管那是实际的战争还是潜在的战争。“每个人都与每个人敌对着”,“战争并不只是发生在战场上,而是在任何地方,只要有足以导致战争的意志存在即可。”他反对罗马法律学家和基督教哲学的理论,他们主张基于人的本性是“理智的动物”,因此,一定有是非的法律观念存在于自然法则中。他说:“人不过是偶然才有理性,人实在是感情的动物——特别是追求权力的欲望——而用理性作为欲望的工具,人只受恐惧力的束缚。初民生活——有社会组织以前的生活——是无法律的、暴力的、恐惧的、鄙陋的、动物般的、短暂的。”

从这些理论上假设的“自然状态”,在霍布斯的观念中,人的突出是因为他们愿臣服在一个共同的力量下。这就是卢梭众所皆知的论文题目,所谓的“社会契约”理论,但在霍布斯的时代,卢梭的这套理论不合时宜。弥尔顿在他的短论《论君主和官长职权的享有》(“On the Tenure of Kings and Magistrates”,1649年)中,把这个契约定为国王与他的子民之间的一项协议——子民臣服于他,而他必须正当地履行他的责任。“如果他未能尽责”,弥尔顿说,人民有权免他的职。霍布斯反对这种理论形式的基础,因为这理论没有赋予契约任何力量,也没说明契约何时无效。他宁可认为社会的联络不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而在于被统治者彼此之间,这些被统治者们同意:

授出他们的权力和力量(用于彼此之间的权力)给一人,或给一群人……这样,使人群如此结合在一人之下,就称为“共荣体”,这就是利维坦的产生,或者说不朽之神的产生,在它之下我们享有和平与安全。在共荣体中的每个人所支持的人的权威下,及他接受的由他们授予的权力和力量之下,就能够实现共荣体中的共同意志。这个领导人民的人就称为元首,他所有的就是君权,而每个人是他的子民。

霍布斯的理论太粗略,前面说的“粗鄙如兽般的野蛮人”,怎么可能会理性地、谦逊地、有秩序地同意交出他们的权力?但是霍布斯很聪明地允许关于国家有不同源头的看法:

得到君权有两种方法。其一,借着自然的力量,就好像要求儿子顺从自己一样,如果不顺从就可以毁了他,或借战争使敌人屈服于他的意志之下。其二,人们同意臣服于一人或一群人之下时,很自然地,他们就相信他或他们能保护他们以抵抗外人,第二种情形可以称为一个政治的共荣体。

不管他的理论基础如何,君主,做一个真正的君主,一定要有绝对的权力。因为没有它,他就不能够保证个人的安全与团体的和平。反抗君主,就是违犯每个人都同意、接受并保护的那张社会契约。君主理论上的绝对权威,可以加进一些实际的限制,即如果君主命令一个人去伤害或杀害自己,或要他悔罪,或不能够保护他的子民时,他们就可以反抗他。“子民对君主的义务,不说自明的,只限于当他有权时,也就是在他能保护他们时。”革命在成功之前总被认为是罪行,它总是不合法、不义之事,因为法律与义理都由君主决定,但一个革命建立起了稳定而且有效的政府时,子民就必须去服从新的权力。

既然君主的权力得自人民,君主的统治权不是神授,而是必须受人民议会、法律或教会的控制。君主也应该承认财产权,而且为了他认为的公益,应该承认私有财产权。绝对的君权是必需的,因为权力分散时,如散于君主与国会,很快会有冲突,然后是内战、混乱及生命和财产的无保障。既然安全与和平是社会至终的需要,就不该将权力分散,政权该完全集中、统一,只要权力分散,就无所谓君主,只要没有君主,就无所谓国家。

因此,政府的唯一合理形式就是君主政体,而且应该采取继承制,因为选择继承人的权力应该是君权中的一部分,君主的多变就是无政府。议会政府也可以保留,但它的条件是“它的权力必须不受平民不定的愿望左右”,“民主政体不同于雄辩家的贵族政体”。人民太容易受煽动,因此政府必须控制言论和出版,并严格地检查出版品、进口物和读物。个人自由、私人判断和服从良心都是毫无意义的,任何威胁君权或公共安全的事都该自源头阻断。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私见决定服从或不服从法律的话,如何统治一个国家?如何在国际关系中生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