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的法律

时间:2024-11-21 09:53:04关键词:人民的生活

这是残酷的时代,其法律则符合无情的经济、惭愧的贫穷、阴沉的艺术和耶稣为上帝所遗弃的神学。

在大部分注定此生贫困、来世受谴责的人口中,犯罪是很自然的事。各个阶级都充满谋杀事件。每个有才干的人都悬挂短剑(匕首),只有虚弱者才依赖法律来匡正错误。情欲上的犯罪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正如莎士比亚作品中的一般,而任何不能杀可疑的妻室的奥赛罗(Othello,莎士比亚四大悲剧《奥赛罗》中主角名),被认为不够男子汉。旅客把拦路强盗视为当然,便结伴而行。都市的灯光未亮,强盗就已多得像娼妓一样,因此人需把家视若碉堡。在弗朗索瓦一世极盛时,称为“坏男孩”(mauvais garcons)的窃盗集团竟在光天化日下抢劫巴黎。布朗托姆告诉我们,查理九世想要知道“扒手如何行其手艺”,便训令警察邀10个这样的艺术家参加宫廷舞会。舞会完后,他要看看他们的猎获物,钱、珠宝和外衣在不经意间被他们拿走了,其价值达到数千美元之多,“国王说他会笑死”。他允许他们保有其研究的成果,但要他们从军。如果我们把货物的伪造、商业欺骗的诡辩、法庭的贿赂、教会财产的掠夺、以征服来扩张疆界等视为犯罪的话,则欧洲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贼,我们可以从教士那里提取一些利益,来供养各地的诚实工匠。若加上纵火、强奸、叛逆,则我们就开始了解秩序和法律的力量面对的问题。

这些力量组织起来是为了惩罚犯罪,而非防止犯罪。像巴黎这些大城市,士兵充作防卫者。都市的街区有他们的守卫,教区有他们的警察,但大体而论,都市的警戒很松懈。厌倦与人性相斗的政治家认为,颁令酷刑并让公众目睹其执行来控制犯罪要划算得多。有20种罪是很严重的:谋杀、叛逆、异端、亵渎神物、巫术、抢劫、伪造文书、伪造货币、走私、纵火、伪誓、私通、强奸(除非以婚姻来和解)、同性恋行为、兽奸、偷斤减两、冒牌货、夜间损害财产、越狱和自杀未遂。执刑可能采取比较无痛苦的砍头,但这是女士和绅士的特权;较不重要的人用绞刑;异教徒和弑夫者火刑;重大的谋杀者则被割取五脏和分尸。亨利八世的某项法律(1531年),像我们煮贝类似的,把囚犯活活地烹死。萨尔茨堡(Salzburg)法令规定“伪造文书者须烧或烹死,伪誓者须连根割去舌头;与其主人之妻、女、姐妹同床者须杀头或绞刑”。朱里尼·莱贝(Julienne Rabeau)因在极痛苦的分娩后把孩子杀死,而被烧死于昂热(1531年)。若我们可以相信博丁(Bodin)的话,也有很多人因星期五吃肉并拒绝忏悔,被活活地烧死;忏悔的那些人则只处绞刑。通常那些被处绞刑的尸体被悬挂着,以警告活着的人。犯了轻罪的男女,可能被鞭笞,或失去一条腿、一只耳朵、一个鼻子,一只或两只眼睛被弄瞎,或被烙印。再轻一点的,则处以坐牢(其情况从礼貌到淫猥而有不同)、足枷、头手枷、鞭笞囚车和浸水椅。因负债而坐牢的,在整个欧洲是很普遍的。总而言之,16世纪惩罚的法规比中世纪更严厉,而且反映出这个时代的紊乱。

人民并不愤恨这些残酷的惩罚。他们带着某种乐趣来参观其执行,有时还助一臂之力。在拷问之下,蒙特库科利(Montecucculi)承认说,他已毒害(或曾有意毒害)弗朗斯——弗朗索瓦一世所爱的而且极受欢迎的儿子——时,他的四肢被绑到马上,马向四边奔跑,把他活活地肢解(里昂,1536年)。据说,老百姓“把他的遗体割成小片,割掉他的鼻子,挖出他的两眼,打碎他的双颊,把他的头沾上泥污,而‘使他在死前先死过一千次’”。

16世纪的法律

惩治犯罪的法律又加上了“清教徒严法”,来惩治冒犯虔信的娱乐或太背离习惯的改革。天主教地区的共有法要求的星期五吃鱼,爱德华六世的新教英国立之为国家法,以支持渔业,并训练海军所需的海员。赌博始终是违法的,却很普遍。弗朗索瓦一世自己很会玩,却命令逮捕玩牌、掷骰子的人(1526年),但允许成立公共彩票(1539年)。法律很少惩处酗酒,但懒惰是主要罪行之一。禁奢法——防止新贵的铺张,并保存阶级区别——规定衣服、装饰、家具、膳食和款待的限制。“在我小时候,”路德说,“所有的游戏都被禁止,因此所有制牌者、吹笛者、演员都不允许参加圣礼。所有曾玩牌、在表演或戏中出现过的人,须对自己的行为忏悔。”这种禁令在宗教改革时代仍然存在,16世纪后期更达到最高峰。

真正的执行并不像法令那般严厉,这倒是一件可告慰的事。逃避很容易,受贿或受恐吓的法官或陪审员,让很多流氓只受到轻微的惩罚,或安然无事地逃脱。犯人庇护权法在亨利八世统治时仍获承认。然而,实施的松弛,常因使用拷问以诱出忏悔或口供,而得到平衡。亨利八世的法律,虽然是英国史上最为严苛的,却走在时代的前头:除非涉及国家的安全,禁止拷问。西班牙国会对查理五世的抱怨是,因轻微冒犯而受控者徘徊牢中,10年未判,而审判可能一拖就是20年。

牧师地位衰微时,律师增加。他们充塞于司法部和较高的政治机关。在全国集会或各省议会里,他们代表中产阶级,甚至贵族和教士团,在民法方面也依赖其指导。新的法衣贵族——拉伯雷的“有毛皮的猫”——在法国形成了。在新教国家里,教会法消失了,在大学里,法理学取代神学成为主流。在拉丁国家里,罗马法复活了,并占据了16世纪的德国。地方法随之在法国复活,在英国一般人则偏爱“习惯法”(不成文法),但《查士丁尼法典》对亨利八世专制政治的形成和维持有些影响。但在亨利八世自己的法庭里,他的牧师托马斯·斯塔基写了一本《对话录》,其主题在于阐明法律须指挥国王的意志,而国王须服从选举和罢免:

在所有人民都受非经选举产生而经自然继承而来的一个人的意志支配时,该国不能长久受到良好的统治,也不能保持良好的政策,因为借继承而领有王国和领域的人,很少被认为是值得拥有如此高的权威……还有什么比整国受到领主意志统治更为悖逆自然的呢?……还有什么比整国人民受到极缺普通理性者的统治更反理性的呢?……人类不能使天生缺少机智者成为其领主……但推选并选举既聪明又公正的人来做领主,若其为暴君则废之,这是人类权力范围内能做的事。

斯塔基在他写了《对话录》一年后,很奇怪地死了,该书在他死后334年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