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曾三度论及政治哲学: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评论、《神学汇论》及一篇简短的论文《论诸王统治》。其中第1册与第2册的第1至第4章,由托马斯执笔;其他部分则由卢卡的托勒密所写。给人初步的印象是托马斯不过是在重复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但当我们继续读下去时,会惊讶其著作中大量的富于创造性而且敏锐的思想。
社会和国家是为了个人而存在,并非个人为国家和社会而存在。主权来自上帝,而赋予人民。然而,由于人民数目过多、分散、思想浮躁、知识水准不够,无法完善而直接地行使主权,因此他们将此主权授予君王或其他领袖。这种被人民承认的权力随时可以废止,并且“只有在君主能代表民意时,才具有立法权”。
人民的主权可以委诸于许多人或少数人,甚至一人。假如有良好的法律并正当地执行,则民主政治、贵族统治及君主专制皆可能是好的。一般来说,君主立宪制度是最好的,因为它带来统一、持续和安定,正如荷马曾说“群众被一人统治胜过被数人统治”。诸侯或君主应该由人民从全民中每一自由阶级选出。若此君主变成暴君,他应该由人民循一定行动而推翻。他永远是法律的仆人而非主人。
法律分为三种形式,即自然法:如存在宇宙中的“自然法则”;神圣法:如在《圣经》中所揭示的;制定法:如国家的立法。其中第三种是基于国家的发展及人类的好恶而必然制定的。因此,基督教早期的教父们相信私有财产是违背自然法与神圣法而且是人类充满罪恶的结果。托马斯不承认私有财产是非自然的。他考量当时共有主义者的论据后,像亚里士多德一样地回答说:“当许多人共有每件东西时,没有人会小心使用任何东西。”但私有财产是公众所信记的。“人必须拥有一些财物,并非视为私己,而是当作公共之物,因此他可在别人需要时与之交易。”一个人渴望或追求一些超过他本身需要的财富,以维持奢华的高水准生活,是犯了贪婪的罪恶。“人们在所拥有的任何物上过多,据自然法而论,是为达到济贫的目的”,而“假如没有其他救济方法,则一个人不论经由公开或秘密的取用别人的财物以应急需也是合法的”。
托马斯并不是一个将经济与道德分开,使其经济学成为一门乏味科学的人。他确信社会有权管制农业、工业及商业,并控制高利贷,甚至为一切劳务与商品订立一个“公道价格”。他以怀疑的眼光来看所谓买贱卖贵的商业艺术,他坦率地谴责所有的投资贸易及巧妙地运用市场的浮动而谋利的企图。他反对生利贷款,却认为“为了正当的目的”向职业放利者借债是无罪的。
托马斯在讨论奴隶问题时并没有超越其时代。诡辩学者、斯多葛派及罗马法学家均曾教导道:所有人类“生”而自由,教父们同意并解释奴役正如财产一样是人类由于亚当的堕落所得罪恶的结果。权势者之友亚里士多德则视奴役为正当,是人类天生的不平等而使然。托马斯企图调和这些不同的看法:在无罪的国度里是没有奴隶制度的;但是自从亚当与夏娃堕落后,奴隶制度有利于使愚者臣服智者;那些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人,天生即注定成为奴隶。然而奴隶们只有在肉体上是属于主人,在灵魂上并非如此,奴隶并不负有与主人性交的义务;而且所有合乎基督教的道德戒律皆适用于主人如何对待奴隶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