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道德观-基督教的道德与礼仪(700—1300)

时间:2024-11-21 02:26:05关键词:基督教的道德与礼仪

中古时代的伦理道德究竟反映多少神学理论,我们无从得悉,仅由下列描绘中加以揣摩。

在基督徒生活中,第一件有关伦理道德的事是受浸:孩童因此而很郑重地加入基督教社会及教会中,此后,即恪遵此社会制定的法律。每位孩童都取得一个“教名”(Christian name)——通常都取自基督教先贤的名字。至于个人的姓则较为复杂,其中有些可以追溯至数代之前的血亲、职业、地区、体型或个性,甚至部分取材自宗教仪式:Cicely Wilkinsdoughter(取自血亲),James Smith(取自职业);Margart Ferrywoman、Matthew Paris(以上两者取自地区名),Agnes Redhead、John Merriman(以上两者源于体型及个性),Robert Litany(源于宗教仪式),Robert Benedicite、Robert Benedict(以上两者来自基督教先贤的姓氏)。

夭折率纵然相当高,可是人数有增无减。因人数日众,彼此就得自行规范,互相砥砺,自然每个人的举止,显得更是彬彬有礼。各人由亲属或游伴处习得成百种乡间或城市的技艺,其知识与邪恶也随之渐长。13世纪塞拉诺(Celano)的托马斯叙述道:“天真无邪的幼童们,自从牙牙学语时,即开始学习作奸犯科的伎俩,往后的岁月里,更加堕落,甚至仅拥有基督徒的美名而已。”但我们必须知道,道德家常是最糟的史学家。在宗教信仰时代,12岁的男童即可以就业,法律上规定16岁便告成年。

对青年男女之性的道德伦理观念,基督教采取三缄其口的政策。通常,一个青年在其具有仰事俯畜能力以前即已具生殖能力;而性教育只会加增其婚前节欲生活的苦楚,基督教认为婚前的节操,有益于婚后夫妻和谐的生活、社会的秩序及大众的健康。事实上,中古时期的青年,在16岁时已有充足的性经验。一度为基督教所诟弊的鸡奸,在十字军东征,东方思潮西流及男女修道院分立等环境的冲激下,再度流行起来。1177年,明谷修道院的院长亨利批评法兰西说:“古代的所多玛城又从灰堆中矗立起来。”“美男子”菲利普指责圣堂武士间盛行同性恋。基督教《赎罪书》(Penitentials)中所列举的滔天大罪,包括人类与各种家禽间不正常的性行为。这种伤风败德的陋行若是被发现,则所有相关的人禽,都要遭受死刑的处罚。英国议会中尚存有不少人与狗、羊、牛、猪及鹅等共同被焚的案件。乱伦的罪行亦不乏其数。

婚前的道德观-基督教的道德与礼仪(700—1300)

婚前的性行为及婚后的不轨行为很普遍;人欲横流,宗教的戒律或俗世的法律均无法加以吓阻;部分女士直觉地认为,7天一次的礼拜,足以涤除肌肤之亲的罪恶。纵然强暴要受严厉的处分,事实上,仍然十分普遍,毫无敛迹的现象。骑士们便是为了可以和侍女们一亲芳泽,才委身服侍贵妇或淑女,他们由和侍女们一次握手或一个吻而得慰藉;有些侍女也要等到行过这种礼仪后,才能安然入睡。拉·图尔·朗德里(La Tour Landry)的骑士对年轻贵族间的流行随意做爱颇感悲痛;如果他的话可信,就有某些人在教堂中做爱,不,是在圣坛上做爱;他还说“两位皇后,于封斋期间复活节前的星期四……在神圣礼拜仪式当中,公然寻求邪恶的乐趣”。马姆斯伯里的威廉描述诺曼底的贵族是:“食色皆是放纵”,而又彼此交换情妇,以免忠诚影响家庭情趣。私生子在基督教各地随处可见,是成千故事的题材。许多中古英勇冒险故事中的圣哲英雄都是私生子——库丘莱恩、亚瑟、高文、罗兰、“征服者”威廉以及佛罗伦萨《编年史》(Chronicles)一的许多骑士。

卖娼业也配合时代而发展。据博尼费斯主教说,某些朝圣的女人沿途卖娼赚旅费。军队一批过去又过来一批,和敌人一样危险。亚琛的阿尔伯特说:“十字军当中杂有女扮男装的一群妇女;他们无分男女一起出门远游,甘愿冒着可怖的杂交的危险”。阿拉伯历史学家埃玛德—艾丁(Emad-Eddin)曾谓,在阿卡围攻一役(1189年)中,“300名漂亮的法兰西妇人……来安慰法兰西士兵……因为若他们没有女人,就不肯打战”;因此,伊斯兰教军队亦要求给予类似的鼓舞。据尤安维尔(Joinville)说,圣路易国王第一次组十字军时,其男爵“在皇家军营附近设妓女户”。大学生特别是巴黎学生,模仿并角逐声色,遂有女人在各大学设置青楼。

某些城市——例如图卢兹、阿维尼翁、蒙彼利埃、纽伦堡——在市政府监督下卖淫得以合法化,理由是未设青楼妓院,良家妇女上街就不安全。圣奥古斯丁写道:“若无娼妓,世界必因人欲横流而扰乱不安。”托马斯·阿奎那同意这种看法。12世纪的伦敦,在靠近伦敦塔边也有一排妓院;最初经温切斯特主教特许经营,其后受到国会的核可。1161年,英格兰国会通过法案禁止妓院经营者收容患有“危险的烧身恶疾”的妇人——这是已知最早防止性病蔓延的规定。1254年,路易九世下令将全国娼妓逐离法兰西;该诏令遂予执行,可是不久暗娼反而代替了以前的公娼;中产阶级绅士抱怨几乎无法保护其妻子与女儿的德行,免其受士兵及学生的引诱;到了最后,大家都批评该诏令,导致其被废止(1256年)。新诏令规定了妓女在巴黎合法居住及营业的地区,并规定其服饰,而由一位警察总监负责加以督察,该总监俗称“妓女、乞丐及浪子之王”(“roi des ribauds”)。路易九世临死前,嘱其子重订逐妓令;菲利普遵嘱,其执行结果亦复如前;该法被列为正式的成文法,但终未执行。在罗马,据曼德城(Mende)主教杜朗德二世(Bishop Durand II)的说法,在梵蒂冈附近有许多妓院,教皇的法警为了报酬,而容许其存在。教会对这些妓女显示人道的精神:备有救济院,以收容从良妇女,从良妓女乐捐亦由教会负责散发给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