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猎时代的人必须是贪婪而急切地寻找食物,狼吞虎咽地加以吃食——因为当食物到手时,他不知道何时可能再获得。当时的人必须是性感的;时常杂交,因为死亡率高迫使其须有高的生育率;女子随时有为人之母的可能,男子的主要任务则在交媾。此外,男子必须孔武有力,准备随时随地为了争夺食物及伙伴而战。邪情恶欲一度被视为美德,是生存所不可或缺的。
及至人们发现个人及种族求生存最好的方法,乃是社会组织时,便扩张原来的渔猎小团体而成为秩序井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的续存,必须抑制渔猎时代人类所表现的天性。就伦理观点而言,文明是人类原始天性与道德规范互相制衡互相牵引的结果。人性若是没有道德规范的节制,文明将告泯灭;但是过于强调人性的节制,人生则无生气可言。伦理道德即是以其规范力来保护文明,但也不减弱人类的生命力。
人类暴力、紊乱及贪婪的本性必须设法抑制,但某些天性,主要如社会性,却率先为文明提供了生物性的基础。存在于禽兽间及人类间的亲情,带着其教育性及互助性的本能,缔造家庭中自然的社会秩序。综合爱与专横的父母权威,将维护生存的社会行为法则传递给原具个人主义天性的孩子。由酋长、诸侯、城市或国家所统御的有组织力量限制并大大地凌驾于无组织的个人力量之上。爱好赞同的天性,使人们屈服于团体意志之下。习惯与模仿的天性,支配了青年的行为方式,使其常被人类由尝试错误中求取之经验所束缚。法律明文规定惩治之刑,吓阻了人类本性的放肆。良心又无时无刻提醒许多禁忌,使青年驯服下来。
教会认为源于自然或世俗的伦理道德,不足以节制在丛林中能保持生命、在社会中却破坏秩序的人性冲动。同时那些人性的冲动十分强劲,人类的权威不可能随时随地以恐怖的警察力量起到吓阻的作用。因此,与人性极不协调的道德律,必须来自一种超自然的源头,方易为人所遵循;而且其必须带有神圣的制裁力及足以慑人的威望,不假武力,而使人于独处的时候,隐僻的地方,一样对其存有敬意。即使是对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极具影响力的父母威权,倘非借宗教信念教诲子女,仍无法与人类原始的本能抗衡。宗教本身欲发生维系社会的功用,必须与人类顽抗的天性相对,而且其非属人为不确定的训令,而是神自己无可抗辩的至高无上的诫命。在人性本恶的情况下,单凭褒扬或处罚遵行或违反戒律的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善有善报的天堂,及恶有恶报的地狱。而这些戒律来自上帝,而非摩西制定的。
有关这种与文明背道而驰的人类原始天性的生物理论,以基督教神学中的原罪之说为代表,而与印度教因果报应之说有异曲同工的妙用,用以说明何以因果有时不相称:祖先的罪恶,有时由其子孙代为承受。在基督教的理论系统上,所有人类已因亚当与夏娃的罪,而受到玷污。教会默认格拉提安在其《查士丁尼法典》中所说的:“任何男女交合而生的人,均生而带有原罪,受罪恶与死亡的辖制,本是可怒之子。”只有借神的恩典及耶稣基督的赎罪受死,才能由万恶和受诅咒中将他拯救出来(仅有殉难的耶稣基督能够将人由暴乱、贪婪、欲望的罪恶中救赎回来,并使个人及社会免于毁灭)。由于这一教义的传扬,及当时许多天然的灾难,人既无法了解,只能解释为对人类罪恶的惩罚,因此许多中世纪的基督徒,自然而有一种生而不洁、堕落及罪恶的感觉,1200年以前的文学作品都带有这种色彩。直到宗教改革时,人们内心的罪恶感,及深恐坠入地狱的诫心方告消失,清教徒兴起后,旧日的恐惧感再度浮现出来。
格列高利一世及以后的神学家共认七件滔天大罪——骄傲、贪婪、猜忌、愤怒、好色、贪食及懒惰。七种相对的美德:四种为毕达哥拉斯及柏拉图等所推崇的“天然的”或非基督徒的德行——智慧、勇气、公义及节制,及其他三种神学的德行——信心、盼望及爱心。虽然基督教接受非基督徒的德行,但内涵并不完全一致,它重视信心过于知识,重视忍耐过于勇气,重视爱及怜恤过于公义,重视戒绝及纯洁过于节制。它极端推崇谦卑,而以骄傲(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人所应特别具有的操行)为七恶之首。基督教的神学也偶尔论及人的权利,可是绝大多数时候强调人的义务——对自己的、对同伴的、对教会的及对上帝的义务。教会传讲“柔和谦卑的耶稣”时,并不担心会使当时的男子因此而变为柔弱;相反地,中古拉丁教会的男性,比起现代受惠的子孙更具有大丈夫气概,因为他们必须应付更多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