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年起,格列高利及以后的教皇,所派遣的宗教裁判官逐渐增多。他非常宠信这批新托钵僧团(mendicant orders),一方面是他们朴素的生活和宗教的热诚,正足以弥补教会奢华的丑行,另一方面教皇深深体会到主教的不可信赖。但宗教裁判官若要严厉惩罚异端教徒,仍然要先征求地方主教的同意。因此,雇用许多多米尼克教派的僧侣,从事此项工作,他们因此都被冠予“上帝的猎狗”(The hunting dogs of the Lord)的绰号。他们大都是严守清规、铁面无私的人。自认为并非公正不偏的法曹,而仅是肃清耶稣之敌的斗士。其中像贝纳德·圭一类的人称得上谨慎与耿直;而似多米尼克僧侣罗伯特等一类有虐待狂者也非绝无仅有。罗伯特原为巴塔里亚教派异端信徒,后来皈依正宗。他曾于1239年的某天,送180位犯人上火刑柱,其中包括一名主教,罪名是给予异端信徒过分的自由。格列高利剥夺罗伯特的职权,并判以无期徒刑。
宗教裁判官的管辖范围仅局限于基督徒,犹太人和穆斯林若不再改奉其他宗教,并不加干涉。多米尼克教派的僧侣特别致力于改变犹太人的信仰,然而,他们所采行的方法,仅止于和平的方式,绝不诉诸暴力。1256年,数名犹太教徒被控在礼拜仪式中谋杀,多米尼克教士和圣方济各教士们,冒着自身生命的危险,从暴民中将他们解救出来。宗教裁判所的宗旨和权限,由尼古拉三世的谕旨中充分显现无遗(1280年):
我们借此诅咒并处所有异端信徒以破门律,包括清洁派、巴塔里亚教派信徒、里昂的贫者(瓦尔多派的别名)……及其一切有名目的异端。被教会定罪后,则将他们交予世俗审判官惩罚……任何被捕者,若及时忏悔,并愿苦行赎罪,则将他们终生监禁……所有庇护、助长异端信徒的人,应处以破门律。倘若被处破门律逾时一年又一天,更应加以放逐……涉有异端嫌疑者,若无法举证表明他们的清白,也要处以破门律,一年内无法恢复身份者,推定他们是异端信徒。他们不得上诉……为他们行基督教葬礼者,同受破门律的处分,待他赎罪后方得终止处分,非待他亲手掘开他们的棺木,任其曝尸野外,无法获得宽恕……禁止平信徒讨论天主教的信仰,违者处破门律。任何知悉异端信徒者,或晓得他们的秘密集会者,或认识违反正统信仰者,应该设法通风报信,让所告解的神父或其他人得悉,以传达于主教或宗教裁判官,否则将被处破门律。异端信徒或所有隐藏、支持或援助异端信徒者及其第二代子嗣,不得充任圣职……其后我们永久剥夺他们的圣俸。
异端裁判的程序始于押解所有异端信徒,有时所有嫌疑者也一起出庭,或者巡回裁判官召集全区的成人,预先调查案情。在起初为期约30天的“恩典时期”(time of grace)中,异端信徒若能俯首认罪,并且诚意忏悔,改邪归正,则只予短暂的监禁或从事慈善工作后,随即释放。若此时不认罪,便转交宗教裁判法庭。一般而言,地方官吏从主教或宗教裁判官所呈的候选名单中,挑选12人组织宗教裁判法庭,其他尚有两名公证人及数位“仆从”。被告若能把握这个机会招供,则其处罚将依情予以减轻;若仍矢口否认,则予以监禁。被告不出庭或死亡,裁判仍旧进行。控诉需要两位见证人。认罪的异端信徒可以出庭指证其他被告;妻子及儿女只准作不利于丈夫及父亲的反证。所有被告必须过目当地所有的原告名单,但严禁指明某一个被告的原告是何人,借以防范个别的对抗,导致被告的朋友残杀原告。李(Lea)说道:“事实上许多证人即因少许嫌疑而横遭杀害。”通常均要求被告列出他的仇人,以便防止仇人故作伪证。诬告要接受严厉的惩罚。1300年以前,被告不准有法律上的应援。1254年,教皇谕令宗教裁判官,证物不仅要提交主教,并应送交当地士绅,共同票决。有时聘请专家审查证据。宗教裁判官的判决必须凭借明确的证据或自白书,否则宁纵毋枉。
罗马法律纵容严刑迫供;主教法庭却未援引,至少宗教裁判法庭创设的前20年未曾采用。教皇英诺森四世授权(1252年)法庭的法官,可以用酷刑迫使证据确凿的罪犯俯首认罪,后来的教皇们则持异议而作罢。教皇认为酷刑是一种万不得已的手段,仅可用一次,并以“不损害手足及生命为原则”。宗教裁判官引申“应用一次为限”为每次审问施刑一次;有时暂停体罚,重行审问;如此,又得再度体罚的机会。有时以严刑强迫证人出庭作证,或威迫异端信徒指认其他的异端信徒。酷刑包括鞭打、烙印、拷问台(将犯人仰天绑缚,而拉脱四肢关节的刑具),或者独自将犯人囚禁在不见天日而窄狭的地窖里。可能令被告的双足置于灼热的木炭上烤烙;可能把犯人捆绑在三角架上,以绞盘拉拽其手足。有时利用饮食来折磨犯人的身体,削弱其意志,令他感到若不屈服,只有走向死亡一途。严刑迫供的证词不受宗教裁判法庭的重视,3小时后,仍要犯人证实其在严刑下所作的供词,若他抗拒,则再施酷刑。1286年,卡尔卡松地区的官吏致书法王菲利普四世及教皇尼古拉四世,抗议宗教裁判官让·加兰德(Jean Galand)所使用的酷刑。部分接受拷问台刑罚的犯人,手足竟告残废;有些经不起严刑迫供,而告死亡。菲利普痛斥此项暴行,教皇克莱门特五世(1312年)也呼吁减缓酷刑,可惜未被重视。
错过两次改过自新机会而被证明有罪的犯人,及虽然改邪归正、而后来仍然崇拜异端的人,就是不被处死,也难逃无期徒刑的厄运。终身囚禁的罪刑或可因享受有限度的行动、拜访及娱乐的自由而减轻苦楚,或可因禁食或锁链而增加苦楚。顽抗的犯人,其财产可能被没收,其中一部分落入地方官吏的私囊,其余则变成教会的财产,意大利境内1/3归告发者,法兰西则全部属于国王所有。财迷心窍的人和国家滥行诬告,甚至对已逝世的也不放过,照例予以审判;已立遗嘱的死者可能因异端而被控,使无辜的继承者丧失本来可以继承的财产。上述的实例,虽然教皇振臂疾呼,仍然无法阻止它的泛滥。罗德兹(Rodez)地区的主教,自诩在其管区的某一件异端案件中,即获得10万银币。
宗教裁判官定期在一个可怖的典礼中公布罪犯和刑罚。悔罪苦修者站在教堂中间的台阶上,聆听他们的悔过书后,加以认证,并且发表弃绝异端声明。主持仪式的宗教裁判官立即赦免他们免遭破门律之惩,并且酌情给予各种不同的判决。被“放给”或者交付地方官吏的犯人,则可留待他日改变信仰;凡悔改者,即便是在火刑柱下才悔改,也被判处终身监禁;执迷不悟者则当众烧死。西班牙将审讯和行刑的整个过程,称为“信仰的行为”(auto-da-fé),因为它可以坚固人们对正统教派的信守,并重申教会的信仰。教会从不宣判死刑,因为它有句格言——“教会远离血腥”(The church shrinks from blood);教士不得杀人。因此,在将已被定罪的犯人,委交地方官吏予以“适当的处分”时,也警告地方官吏避免“所有流血及危及生命的可能”。教皇格列高利九世以后,教会和国家一致赞同上述警告不应只是表面文章,但被定罪的犯人,可以用不流血的方式被处死刑——在火刑柱上烧死。
正式为宗教裁判所判决死刑的人数比一般历史学者想象的少。热心的宗教裁判官贝纳德·考克斯(Bernard Cux),死后留下他所承办的成堆案件的记录,但是从未有将犯人交由地方官吏加以处罚的。历任十七年宗教裁判官的贝纳德·圭,判处了930位异端信徒,其中只处死45位。1310年图卢兹的审判中,判决20人赴圣地朝圣,65人终身囚禁,只有18名死刑。1312年的一次审判中,51名需要步上朝圣的旅途,86名接受时间长短不一的监禁,仅有5名犯人委由世俗的官吏处罚。所以说异端裁判最悲惨的一页,是在暗无天日的地窖中,而不是在火光灼灼的火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