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诺曼征服到爱德华二世,英格兰的法律和政府制度形成,一直维持到19世纪。诺曼封建法加诸于盎格鲁—撒克逊地方法,使英格兰法律最先变成国家法,即不再是埃塞克斯或麦西亚的法律或丹麦人的法律,而是“国家的法律与习俗”(“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realm”)。我们几乎无法了解当兰纳尔夫·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e)用上述引号中一语时,暗示着何种法律革命。在亨利二世的激励下及他的最高司法官格兰维尔(Glanville)的指导下,英格兰法律与法庭荣获有效、迅速及公平(仍有贿赂腐败的现象)的美名,以至敌对的西班牙国王把他们的争讼案件呈给英格兰皇家法庭处理。《法律论丛》(Treatise on Laws)的作者,可能是格兰维尔,一般传说是如此。无论如何,这是英国法律最古老的教本。半个世纪后,亨利·德·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完成了他5大卷的名著《英国之法律与习惯》(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这是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律汇编。
国王在金钱与军队方面的需求不断地增加,迫使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会议扩张为英格兰议会。亨利三世急于筹募比贵族们所批准的更多的金钱,于是从每个郡中召集两位骑士加入男爵与主教的行列之中,参加1254年的大会议(Great Council)。以阿尔比派信徒闻名于世的十字军之子西蒙·蒙福尔,1264年率领贵族们反抗亨利三世时,为赢得中产阶级的拥护,要求不仅每一郡有两名骑士,而且每一镇或城市有两名居于领导地位的市民加入男爵之行列中,参加全国大会。城市越来越繁荣,商人赚取大量金钱,假如他们愿意发言也愿意出钱,则值得与这些人商量。爱德华一世取法蒙福尔。他因同时与苏格兰、威尔士及法兰西作战,不得不向各阶层的人寻求援助与财源。1295年,他召集英格兰历史上第一次完全议会——“模范国会”(Model Parliament)。他在召集令状中指出:“凡涉及全体的事务,应经全体人同意,并且……共同的危险必以大家同意的措施应付之。”爱德华从“每个市、镇及居领导地位的城市”邀请两位市民参加在威斯敏斯特举行的大会议。这些人从各地区较有势力的人中选出。在一个仅有少数人识字的社会里,无人梦想过普选权。在“模范国会”中,“平民”并未立刻拥有和贵族相等的权力。当时,也没有每年定期召开的议会,随意召开的议会,成为法律的唯一来源。约1295年,原则上通过凡由议会通过的法规没有一条可被废除,除非由议会本身通过废止。1297年更进一步同意,未得议会的同意不可征税。
教士们不情愿地出席扩大的议会。他们分开坐,除非在他们地方会议中,否则拒绝同意国家的支出案。教会法庭继续审判所有牵涉教会法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牵涉教会里的神职人员。神职人员被控重罪者可以由世俗法庭审判,但凡被控犯罪而罪行并非弑君或叛国者可以由“僧侣的特典”(benefit of clergy)而转与教会法庭处罚。更有甚者,世俗法庭的大部分法官都是教士,因为接受法律教育的主要限于神职人员。在爱德华一世统治下,世俗法庭变得更为世俗。当教士们拒绝同意国家的支出案时,爱德华一世辩称凡受国家保护的,应分摊其负担,指示他的法庭不受理教会人士为原告但实际上为被告的案件。在1279年的会议中,爱德华借着《永代让渡法》(Statute of Mortmain),禁止把土地授予教会团体,除非经过帝王的同意。如此,更进一步地对教会采取报复措施。
尽管如此分割的司法权,英格兰法律在威廉一世、亨利二世、约翰及爱德华一世的统治下迅速发展。这是一部彻底的封建法,压抑农奴;自由民侵犯农奴常被处以罚金。法律允许女人拥有、继承并遗留财产,订契约、控诉或被控,赋予妻子分得其夫所有财产1/3的权利;但她出嫁时所携带的所有动产,或别人赠送的动产,则全属于其夫所有。法律上,所有的土地属于国王,全为他的封建采邑。在正常情形下,封建领主的所有田产遗留给长子,如此不仅可保持财产的完整性,并且可保障封建宗主作为封臣的纳税与作战责任不致分裂。在自由农中没有这种长子继承制。
在上述封建法典中,契约法仍未臻理想。量度巡回裁判(Assize of Measures)统一度量衡与钱币,并由国家监督其使用。英格兰开明的商业立法始于《商人法》(Statute of Merchants)和《商人特许状》(Merchant’s Charter),这也是爱德华一世富于创造性的统治下的另外两项成就。
法律程序的改进较为缓慢。为执行法律,每一个监狱设一个“看守者”,每一个镇设一个警察,每一个郡设一个郡长或行政司法长官。所有人只要一发现违法犯纪者,应激起“喧嚷声”并参加追捕罪犯。准允保释。英格兰法律的长处即在审讯嫌疑犯或见证人时不使用严刑逼供。当爱德华二世被法兰西菲利普四世说服去拘捕英格兰圣殿骑士时,他找不出证据判他们有罪。因此教皇克莱门特五世,无疑受菲利普的怂恿,写信给爱德华:“我们听说你禁用拷问,认为这与贵国的法律相抵触。但没有一国的法律可以凌驾于教会法之上。因此我命令你立刻把那些人送去拷问。”爱德华听命,但一直到“血腥玛丽”(Bloody Mary)统治以前,英格兰的法律程序一直未再使用拷问。
诺曼底人带给英格兰古老的法兰克司法审讯制度,即由宣誓过的地方公民团体参与当地的财政与司法事务,“陪审团”是由克拉伦登的巡回审判(Assize of Clarendon)发展而成,允许诉讼当事人不必把案情的真相诉诸斗殴裁判,而可提至“国家”(the country),即陪审团。陪审团是在法庭之前,由执行官(sheriff)所指定4位骑士、从当地居民之中挑选12位骑士所组成的,即为大巡回裁判(grand assize)或主要法庭(major sitting);而审判普通案件的小巡回裁判(petty assize)或次要法庭(minor session),由执行吏从邻近地区选出12个自由民。13世纪末,陪审团判决在英格兰普遍地取代古老蛮族法律的试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