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经济革命(1066—1300)

时间:2024-06-17 19:35:03关键词:经济革命

银行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是教会有关取息的教条。它有三个来源:亚里士多德“关于利息乃钱生钱的非自然繁殖”的谴责,耶稣对利息的谴责,及教会的神职人员在罗马抵制商业主义和高利贷的发放。罗马法早将利息合法化,而“可敬的人”(honorable men),如布鲁图,也铁石心肠地索要费用。安布罗斯曾公开抨击“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他自己的所有”的学说:

“我的”,你是这么说的?什么是你的?当你从你母亲的子宫降生于世,你带了哪些财富来?使你着迷的,总是超过能满足你的(你之所欲,总是超出你之所需),是靠暴力取得的。难道是上帝不公平,没有平等地分配我们生活用的财物,所以你就应当富足,而别人就活该穷困吗?或者毋宁说,上帝愿意赐予你他的仁慈的标记,而却给你的同胞以忍耐的美德?那么,承受了上帝的恩典的你,就以为独自把持本来是供许多人生活的财物,并非不讲道义?你紧抓不放的是无食者的面包,你锁起来的是无衣者的衣物,你藏起来的钱是穷人的活命钱。

其他教会神父的主张,已极其接近共有主义。“万物备于世间,”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说,“应由全民共享。但出于不义,某人说这是他的,另一人说那是他的,因此众人间便生出分歧。”哲罗姆视一切利益为不义。奥古斯丁以所有“生意”(business)为一种邪恶,因为它“阻碍人寻求真正的安宁,而那其实是上帝”。教皇利奥一世曾拒斥这些极端学说,然而教会的状态是照旧不同情商业,怀疑一切投机和获利,敌视所有“垄断”(engrossing)、“囤积居奇”(forestalling)和“高利贷”(usury)——其中最后一个词在中世纪意味着无论收取哪种利息。安布罗斯说“高利贷是任何加在资本上的东西”,而格拉提安将这一生硬的定义收入教会的法规。

尼西亚(325年)、奥尔良(538年)、马孔(Macon,585年)和克利基(626年)等教会会议禁止神职人员借钱牟利。789年查理曼的法典,及9世纪的教会会议,将禁令扩展,也适用于俗人。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助长了伊尔内里乌斯和博洛尼亚的“法典编纂者”(glossator)防卫利润的气焰,而且他们也能援引《查士丁尼法典》有利于己方的内容。但第三次拉特兰教会会议(1179年)重申禁令,并宣称“经证明确系高利贷者的,不再允许领受圣餐,若他们未赎罪便死去,也不准以基督徒的方式埋葬;同时,没有教士会接受他们的施舍”。英诺森三世一定抱着较仁慈的看法,因为在1206年,他慎重考虑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妆奁“应当交托给某些商人”,以便其收入可以“来自诚实正直的获利”(by honest gain)。然而,格列高利九世退回到放高利贷所获得的任何利益或带来的任何收入,都是因为有人借贷这样一种观念;而且,这一观念保留在罗马教会的法规中,直至1917年。

利息-经济革命(1066—1300)

教会的财富在于土地,而非贸易。它和封建贵族一样蔑视商人,在它看来,土地和劳动(包括经营)似乎是财富和价值唯一真正的创造者。它对商人阶层日益增长的势力和富有愤愤不已,这一阶层对封建土地所有者或教会并不十分友善。几个世纪以来,教会一直把所有的放债人当成犹太人,而且觉得谴责放债人对贫困教会机构提出的苛刻条件实属正当。大体说来,教会在控制牟利动机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基督教道德的一种英雄主义行为,这与监禁和奴役债务人——这使希腊、罗马蒙羞——的生活和法律是一个有益的对照。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政府的立法支持教会的立场,而世俗法庭强制执行关于取息的禁令。但事实证明,商业需求比对监狱或地狱的恐惧更强大。贸易和工业的扩张要求由积极、活跃的企业来使用闲置资本;处于战争或其他紧急事件中的国家,发现借贷比收税更容易;同业公会贷出和贷入都计算利息;扩展其产业或投效十字军的土地所有者都欢迎放债人;教会自身和修道院都求助于伦巴底人、卡奥尔人或犹太人,以度过危机或费用上涨、需求上升等难关。

人的智慧从法律中发现了许多漏洞。借债人常将土地贱卖给债权人,把使用权留给自己当利息,稍晚时再买回土地。或者土地所有者把一些或全部年租或岁收卖给贷款者。举例来说,甲以100美元把一块年租为1000美元的土地卖给乙,则结果就是乙以10%的利息借100美元给甲。许多修道院即通过购买这种“租费”(rent charge)——此风在日耳曼最盛,在那里意为“利息”的单词Zins,便来自中世纪的拉丁语单词census(租金)——来投资。城镇通过与贷款者签订契约,允许后者分享他们的岁收来借钱。

个人和公共机构——包括修道院——借钱给人,作为报偿,它们得到秘密的礼物或空头售卖(fictitious sale)。1163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抱怨“许多神职人员”(主要是修道士)“当他们躲避一般的高利贷,就像在躲避一件明显是备受责难的事,同时却还是借钱给水深火热中的穷人,而以后者的财产为抵押,并由此获得超出本金的源源不断的果实”。有些借款人以己身做担保,以偿付因延迟还债而与日俱增的“损害”(damages)。还债日期定得早,赔偿这种隐蔽的利息是无可避免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卡奥尔人以相当于每年60%的利息,贷款给某些修道院。许多金融公司公开放贷取息,并按照“法律只适用于个人”的学说,要求豁免权。意大利的城市并未找借口逃避偿付政府公债利息。1208年,英诺森三世评论说,假如遵照教会法规,将所有高利贷者摒弃在教会的大门外,则所有的教堂也都得关门。

教会很不情愿地调整自己以适应现实。约1250年,托马斯·阿奎那勇敢地宣布一项关于利息的新教会学说:营利事业的投资者,若实际分担风险或损失,可合法地分享利润,而损失的意思被认为包括超出约定日期延迟还债。布纳芬杜拉和教皇英诺森四世接受这一原则,进而宣布付款给放债人,以偿付资金运用造成的暂时性损失为合法。15世纪,一些圣典学者(canonist)承认国家有权发行有息公债。1425年,教皇马丁五世使租费的买卖合法化。1400年以后,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撤销了它们抵制利息的法律。而教会禁令形同虚文,无人理睬。教会企图通过鼓励费尔特雷的圣贝尔纳和其他神职人员自1251年起创立“爱之丘陵”(montes pietatis),来找出解决之道。在那里处于困境的可信赖之人,通过存放一些物品作为抵押,就可借到无息贷款。但是典当商的先驱只触及了问题的一小部分,商业和工业需求依旧,而资本家兴起,以应时需。

职业放债人要求高利率,不全因为他们是丧尽天良的恶魔,而是因为他们冒着损失和掉脑袋的高风险。他们无法总是依靠法律,通过诉讼来执行合约;他们囤积的财富常被国王或皇帝征用;他们随时可能被流放或驱逐,并总是处于糟糕的境遇中。许多贷款永无偿还之期。许多借款人在破产的情况下死去,有些则加入十字军,免去了偿付利息的义务,而且一去不回。倘若借款人拖欠,债权人弥补损失的唯一办法是提高其他贷款的利率。良性贷款不得不用来填补恶性贷款的深渊,正如买进商品的价格必须包含卖出前商品的折损成本。12世纪的法兰西和英格兰,利率在33 %和43 %之间,偶尔升至86%。在繁荣的意大利,利率则降至12.5%和20%之间。约1240年,腓特烈二世试图把利率降到10%,但不久又以高得多的利率付给基督徒放债人。晚至1409年,那不勒斯的政府才立法规定利率的法定最高限额为40%。随着贷款安全性的提高及贷款者之间的竞争加剧,利率下降。逐渐地,经过上千次的试验和错误,人们学会使用进步的新的金融工具,而货币时代(Age of Money)已在信仰时代中肇端,渐露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