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法规-封建制度与骑士精神(600—1200)

时间:2024-06-17 19:17:04关键词:封建制度与骑士精神

在封建政治体制中,民法的法官和执行者通常是目不识丁的文盲,因为这个原因,习俗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等同起来。当诉讼或处罚遭遇疑难时,社区最年长的成员便会被征询:他们年轻时,关于这个问题,习俗是怎样说的?因此社区本身便是法律最主要的来源。领主或国王可以下达命令,然而这些不是法律。而且,如果他们提出超出习俗许可范围的无理要求,会遭到普遍的抵制,并被挫败。南法兰西有一个承自罗马人的成文法,北法兰西封建程度更甚,保留了大部分法兰克人的法律。到13世纪,这些法律统统被写入成文法,它们甚至比以前更顽固、更难改变,同时增加了上百种法律预设,以对应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封建法律对财产法的规定,是复杂而且非同寻常的。它承认三种占有土地的方式:(1)保有绝对所有权,即无条件所有权的土地;(2)封地——拥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以贵族服务为条件让与领主的土地;(3)使用和占有——以封建税费为条件,将使用权让与农奴或佃户。就封建制度的理论而言,只有国王才对土地享有完全或绝对的所有权。即便是地位最高的贵族,他也只是一名佃户,其占有土地,是以服务为前提的。领主占有的土地也不完全属于个人,他的每个儿子对代代相传的土地都有继承的权利,他完全可以阻止其出售。一般情况下,整个产业是遗赠给长子的。这种长子继承制的习俗——在罗马人或野蛮人的法律中是没有的,在封建制度下,是明智和可取的,因为它将产业的军事保护和经济管理,交给一个或许是头脑最成熟的继承者。年纪较轻的儿子被鼓励到领地之外从事冒险事业或在其他土地上创建新的产业。尽管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封建法律比任何法律都更尊重所有权;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惩处时,也比任何法律都严厉。一部日耳曼法典中规定,如果有人剥掉护渠的柳树林中某株柳树的树皮,“他的小腹会被撕开,而他的肠子会被掏出来,缠绕在他给柳树造成的伤口上”。迟至1454年,威斯特伐里亚某项法令规定,非法搬动邻居界碑的人,将被泥土掩埋在地下,只留头部在外面。而这块土地,由一个以前从未耕过田的人,牵着一头牛犁过,“而埋在土里的人可以尽其所能来拯救自己”。

封建法律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因袭了野蛮人的法典,致力于以公开的处罚取代私下的复仇。教堂、集市场所、“避难的城镇”,都被赋予避难权。因为这种限制,复仇会被拖延,直至相关法律被制定并颁布出来,以为补救。庄园法庭审理佃农之间或佃农与领主之间的诉讼;领主与封臣之间或领主之间的争执,则由“贵族同等者”(peers of the barony)组成的陪审团裁决——“贵族同等者”至少须拥有与原告相当的身份,相当的领地,或在某些贵族的礼堂中拥有一席之地;主教或修道院法庭审理涉及神职人员的诉讼;最高申诉由世袭贵族组成的皇家法院听取,有时由国王亲自主持。在庄园法庭内,审判期间,原告和被告均被拘禁起来,直至宣读判决。在所有法庭中,一旦原告败诉,他就要被处以在他胜诉的情形下,应加诸被告的同等惩罚。而行贿受贿,在所有法庭中都相当普遍。

神断法继续存在,贯穿封建时代始终。约1215年,在坎布雷,一些异教徒经历了铁烙测试。他们被绑在火刑柱上,忍受灼痛。不过,据说,有一个人表示悔过,幸得宽免,而他的双手立即复原了,找不到一点烧过的痕迹。12世纪哲学的发展,及稍后对罗马法的再研究,引起了人们对这些“上帝的试炼”(ordeals of God)的憎恶。1216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承诺将其全部废止。亨利三世把这一禁令写入英格兰的法律(1219年),腓特烈二世把它纳入《那不勒斯法典》(1231年)。在日耳曼,这种古老的测试延续至14世纪。1498年,萨伏那洛拉在佛罗伦萨被处以火刑,受尽了折磨。16世纪,在女巫检验中,它一度死灰复燃。

封建法规-封建制度与骑士精神(600—1200)

封建主义鼓励采用格斗来进行古老的日耳曼式检验,一方面作为验证的方式,另一方面借以取代私下的复仇。盎格鲁—撒克逊人废止这一测试后,诺曼人又在不列颠将其恢复,此后,它一直保留在英国的法令全,直至19世纪。1127年,一位名叫盖伊的骑士,被另一位名叫赫尔曼的骑士控告参与暗杀佛兰德斯的“好心”查理(Charles the Good)。当盖伊否认罪行后,赫尔曼便向他发出进行司法决斗的挑战。他们足足打了好几个小时,直到双方都从马上跌下来,武器也脱手了。他们由斗剑改为摔跤,而赫尔曼将盖伊的睾丸从身体上撕扯下来,最终证明他的控告是公正的。盖伊就此断了气。或许是对这种残暴的行为感到羞耻,封建习惯法对挑战的权利作出重重限制。原告欲赢得这一权利,必须拿出相当的证据;被告如果能提供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便可以拒绝决斗;农奴不能挑战自由人,麻风病人也不能挑战健康人,而私生子不能挑战有合法出身的人;一般而言,一个人只可以向同一社会地位或等级的人挑战。

一些社区的法律赋予法庭禁止任何司法决斗的权力。女人、神职人员和身体残障之人可免于接受挑战,不过,他们可以挑选“斗士”(champions)——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决斗家——来代表他们。早在10世纪,即便是强壮的男人,也雇用斗士作为替身。既然上帝会依照指控公正与否来决定结果,那么,斗士的身份似乎就是无关紧要的问题了。奥托一世不得不以斗士决斗的方式,来证明他的女儿是否是清白之躯,及解决某些产业的继承争议。而在13世纪,卡斯提亚的国王阿方索十世也求助于这种决斗,以决定是否把罗马法引进他的王国。人们经常给外交使节配备斗士,以便在外交争端允许通过决斗来裁决时,能派上用场。直到1821年,这种斗士还出席英国国王的加冕典礼。中世纪,斗士应该把他的铁手套掷到地上,然后大声宣布,他已经准备好与任何敢于挑战即将加冕的新君神权的人,拼死一战。

以斗士来决斗,使人怀疑格斗测试的公正性。上升中的资产阶级在社团法规中宣布其为非法。13世纪,在欧洲南部,它被罗马法取代。教会再三谴责它,而英诺森三世将相关禁令绝对化(1215年),规定所有人无一例外均须遵守。腓特烈二世把它摒除在那不勒斯领土以外,路易九世在直接服从他统治的所有地区将它废止(1206年),“美男子”菲利普也禁止它在法兰西任何地方出现(1303年)。这种决斗,更多地源自私人复仇的古老传统,而非司法格斗。

封建刑罚严厉,以至野蛮。罚款名目繁多,不可胜数。监禁与其说是一种惩罚,莫若说是为审讯而关犯人的禁闭。不过,它本身也确乎能成为一种酷刑,当单人牢房里充斥着虫、鼠或蛇的时候。男人和女人可能会被判戴颈手枷(pillory)或足手枷(stocks)示众,成为公众嘲笑及腐烂食物或石头的靶子。浸水椅(ducking stool)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及规劝长舌妇和泼妇,被宣告有罪的人捆在椅子上,而椅子固定在一根长长的杠杆的一端,行刑时,连人带椅浸入河流或池塘中。被宣告有罪的壮汉会被判做船奴(galley slaves)服苦役:半裸着身子,吃很少的食物,他们被锁链锁在长椅上,被迫——反抗会招致严厉的笞刑——划动船桨,直至精疲力竭。用鞭子或棍子施行笞刑是一种普遍的处罚。身体上——有时是脸上,被烙上字母,以昭示其有罪。作伪证和有亵渎言行的,会被惩罚用热铁条刺穿舌头。毁伤身体是常见的,手或脚,耳朵或鼻子被切掉,眼睛被挖出来。为遏制犯罪,“征服者”威廉颁布法令说:“没有人会因为任何罪行而被杀死或绞死,我们宁愿他的双眼被剜出,他的手脚、睾丸被砍掉,以便他身体残余的任何部分,都成为其一切罪行和邪恶的活生生的印记。”酷刑以至虐待折磨,在封建时代很少采用,罗马法和教会法规于13世纪使其复活。偷窃或谋杀有时被判流放或充军,更常见的则是斩首或绞死。女杀人犯会被活埋。基督教宣扬仁慈,然而,教会法庭颁布法令,为类似的罪行规定了与世俗法庭相同的处罚。圣热纳维耶芙(St.Geneviève)的修道院法庭以偷窃罪为名,活埋了七名妇女。或许,在一个未开化的时代,以野蛮的惩罚来恐吓目无法纪的人是必要的。然而,这种残暴的行径却持续至18世纪。并且,最恶劣的酷刑并非由领主用来对付杀人犯,而是由基督教僧侣施诸虔诚的异教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