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由自由民、农奴和奴隶构成。自由民包括贵族、教士、职业军人、专业从业人员、大部分商人和工匠,及拥有自己的土地、对封建领主甚少承担或不承担义务或以租金向领主租借土地的农民。11世纪,这些自耕农约占英国农业人口的4%,在西日耳曼、北意大利和南法兰西则为数更多,总的说来,他们大概占西欧全部农民人口的1/4。
农奴的增加使奴隶数量锐减。在12世纪的英国,奴隶通常仅限于做家务;在法兰西的卢瓦尔河北部,奴隶的数量是微不足道的;在日耳曼,10世纪时,奴隶数量呈上升趋势,当时捕获异教徒斯拉夫人供日耳曼庄园役使,或者贩卖至阿拉伯、拜占庭地区,并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在黑海、西亚或北非沿岸,穆斯林和希腊人常为奴隶贩子诱捕,在伊斯兰教或基督教地区被卖为农场工人、仆役、太监、姬妾或妓女。奴隶贸易在意大利尤其猖獗,它看起来就像是对萨拉森人入侵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报复。
即使最正直的道德家也会承认,贯穿已知整个历史的某一风俗注定要出现,并将永远地延续下去。诚然,教皇格列高利一世曾释放他的两名奴隶,并说出一番关于所有人生而自由的绝妙言词,但是在教皇领地内,他继续奴役着数以百计的奴隶,并签署禁止奴隶成为教士或与自由的基督徒结婚的法律。教会谴责将基督徒俘虏卖给穆斯林,却准许奴役穆斯林及尚未皈依基督教的欧洲人。数以千计被掳获的斯拉夫人和萨拉森人沦为奴隶,被分配给各个修道院。直至11世纪,教会和教皇领地仍在役使奴隶。教会法规有时以奴隶的数目而非金钱来评估教堂领地的财富;正如世俗法律一样,它也将奴隶归为动产;它禁止教会的奴隶立遗嘱,并颁布教令:他们拥有的任何私人财产或储蓄,在他们死后,皆归教会所有。纳博讷的大主教在1149年所立的遗嘱里,将他的萨拉森人奴隶遗赠给贝济耶的主教。圣托马斯·阿奎那将奴隶制度说成是亚当原罪的一个结果,是经济的权宜之计。在这个世界上,某些人必须辛苦劳作,以便其他人能有空闲来保卫他们。这类观点存在于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及时代精神之中。教会的准则是,除非卖得一个理想的价格,否则它的财产不得转移,这对它的奴隶和农奴颇为不利。事实证明,作为教会财产的奴隶,要比作为世俗财产的奴隶更难获得自由。话虽如此,当基督教迅速扩张之际,通过禁止奴役基督徒,教会客观上遏制了奴隶买卖。
奴隶制度的衰落不应归功于道德进步,而应归功于经济变迁。在直接加诸肉体的强制劳动状态下进行生产,较在利欲刺激下进行生产获益更少、也更费力。奴役持续着,“奴仆”(servus)这个词既指奴隶,也指农奴,但它很快就演变成“农奴”(serf),正如“佃农”(villein)演变成“封建农奴”(villain)、“斯拉夫人”(Slav)演变成“奴隶”(slave)。为中世纪世界生产面包的不是奴隶,而是农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