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聚敛甚多,便借广行善事以补罪愆。他们承认有钱就应尽社会义务,或许他们深恐穷人的诅咒和愤怒。住在犹太社区的犹太人从无饿死的记录。从2世纪起,犹太官方监督即已规定宗教大会成员不问贫富定期捐款给“社区公库”(Kupah)的数目,公库款用以照料老人、穷人或病人,以及孤儿的教育与婚姻等。殷勤好客由犹太人自由行之,特别是对远游的学者。某些社区,犹太教会的人员设法将旅客安置在私人住宅内。中世纪后期,犹太慈善机构增加到相当多的数目,不但有许多医院、孤儿院、贫民救济院、养老院,而且有专门供应罪犯赎金、穷苦新娘嫁妆,慰问病人、照顾寡妇及免费埋葬死人等机构。基督徒责备犹太人贪得无厌,但也引述犹太人慷慨的事例,以激励基督徒踊跃行善。
阶级的差异使他们讲究服饰、饮食、言语表达。一般犹太人着长袖束腰长袍,多为黑色,犹如在为其被毁的圣殿及破碎的河山守丧一样。但在西班牙,富有的犹太人着丝与皮以炫耀其财富。而犹太拉比只有空自悲伤,深恐此种排场成为敌视及不满的把柄。当卡斯提亚王禁止华服盛装时,犹太男人立即服从,但是他们的妻子仍旧华服盛装。当国王要求解释时,他们告诉他,皇家英勇,扶助妇女,自不宜对妇人适用这些限制。因此在整个中世纪,犹太人继续允许他们的妇女穿着华丽时尚。但是他们禁止妇人没包头发而公然露面,如有违反可构成离婚条件,而且犹太人不能在露出头发的女人面前祈祷。
犹太法典中有关卫生的规定,减少了社区拥挤的不良影响。行割礼、每周沐浴、禁饮酒及吃腐肉,使犹太人获得最佳保障,免受肆虐于邻近基督徒住宅区的疾病的侵袭。穷苦的基督徒吃腌肉或咸鱼,常常染上麻风病,但是犹太人患此症者甚少。或许是因为同样的原因,犹太人较基督徒少患霍乱和类似的疾病。但在罗马贫民区,受到坎帕尼亚沼泽蚊虫的传染,犹太人或基督徒都染患疟疾。
中古犹太人的道德生活,表现了东方的传统及在欧洲所受到的限制。由于遭受各种歧视,被抢劫、杀害,受侮辱及代人受过,犹太人与各地弱势人群一样,采取狡猾的手段。犹太拉比反复指示“欺骗非犹太人比欺骗犹太人更为邪恶”,但是有些犹太人仍愿意冒险,或许基督徒也同样尽其所能讨价还价,想占别人便宜。某些银行家,不论犹太人或基督徒,催索债款极端残酷,虽然中世纪与18世纪一样,也有像罗斯柴尔德家族中的安塞姆(Meyer Anselm)那样诚实可靠的放贷者。某些犹太人及基督徒剪下硬币的一部分或收受贼赃。高级金融机构常雇用犹太人,可见基督徒雇主对其人格的完美颇为信任。犹太人很少有暴行重罪——谋杀、抢劫、强奸等。他们在基督教各国,比在伊斯兰教各国酗酒的情况也少得多。
虽然准许多妻,但是他们的性生活却出奇的干净健康。和来自东方的民族相比,他们少有断袖之癖。他们的妇人均是庄重娴静的女人、勤俭的妻子、多产的良母。早婚使娼妓减少至最低的限度。独身者为极少数。法师艾休(Asher Ben Yehiel)主张,20岁的独身者,除非专心研习律法,否则可由法院强制其结婚。父母均代子女安排结婚大事。11世纪犹太人的一份文件称,很少有女孩子“粗鲁鄙俗到说出自己的意中人”。但是,未经双方同意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做父亲的可在子女幼年时替其预订婚约,哪怕只有6岁也是可以的,但是成年以前小孩不可能成婚,而当女儿成年,假如她不愿意,即可废除婚约。订婚为正式大典,女孩在法律上成为男人的妻子,自此以后除非离婚,否则不再分离。订婚大典中,关于嫁妆及结婚预存款,双方签订一项契约。后者是丈夫休妻或死亡时支付给妻子的一笔预储款项。没有200银币(足够买一栋房子)以上的结婚预存款,与处女新娘结婚即属无效。
伊斯兰各国富有的犹太人中间盛行多妻,但是基督教各国的犹太人却很少多妻。《塔木德》后期犹太教文献有约千次谈到男人之妻,均用单数,而不用复数。约1000年,美因茨的法师乔松(Gershom ben Judah of Mainz)下令驱逐多妻的犹太人出教,其后不久,除西班牙外,欧洲各国犹太人多妻及娶妾制度几乎绝迹。不过结婚10年,妻无所出,其夫娶妾或多娶一妻者并不罕见。乔松于同一道教令中,废止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或妻子无罪即可离婚的权利。
纵使法律上婚姻结合较松散,家庭仍是犹太人生活最安全的地方。外来危险导致内部的团结,甚至敌视他们的旁观者也作证,称犹太家庭的特征为“温暖及尊严……周到、体贴、父慈母爱、兄友弟恭”。年轻的丈夫与妻子共同工作,同甘共苦,丈夫视妻子为大我的一部分。他是父亲,小孩在其膝下长大,激起内在的潜能,使小孩得到更深挚的关怀。结婚前他可能未与其他妇人发生关系,之后在小而亲密的社团内就很少有不忠的机会。几乎是从小孩出生开始,他就设法储蓄,作为女儿的嫁妆及男孩结婚的预存款。他认为孩子们结婚之初的生活由其负责是理所当然,这样一来让年轻人在一夫一妻制的限制下不至于出轨淫乱。许多情形是新郎与新娘住在岳父家中——这很少会增加幸福。与罗马共和时代一样,家中长者的权力绝对不容置疑。他可以驱逐子女出教,有理也可殴打妻子,但是假如严重伤害了她,社区可以依其财产情况对其处以罚款。家长权力的执行虽然严峻,但仍不失爱护之心。
妇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很低,道德上则很高。像柏拉图一样,犹太人因生为男人而感谢上帝,而妇人则谦卑地答称:“感谢上帝,依其意旨而我生为女人。”在会堂里,妇人在廊上或在男人后面另有座位——这对她们令人着迷的魅力,实是一种笨拙的恭维。她们的出席也不能计入法定人数内。赞扬女人漂亮的歌被视为不雅无礼,虽然《塔木德》并未加以禁止。男女调情只能见于通信,犹太拉比禁止异性间公开谈话——甚至夫妇之间亦然。舞蹈不受禁止,但只限于女人与女人及男人与男人之间的舞蹈。丈夫在法律上是妻子唯一的继承人,妻子却无权继承丈夫的财产。丈夫死后她可取回相当于嫁妆的财产及结婚预存款,其子为其余财产当然的继承者,自然会适当照顾其母。无子时女儿才有继承权,否则只能视兄弟对她们的感情而定,实际上这种感情极为可靠。女孩从来不上学,女子有才被视为特别危险,不过允许她们私自读书,我们也知道有不少妇人公开讲授律法——虽然有时讲授者与听众隔开。虽在体力和法律上有种种不利,但是有功的犹太妇人在婚后仍可取得完整的荣誉与忠诚。迪本(Judah Ben Moses Ibn Tibbon)对一位伊斯兰教贤人的话颇表赞许:“只有善行会给女人带来荣誉,只有鄙行会使女人受到轻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较婚姻关系更接近完美。犹太人和其他人一样自负,对其生殖能力及子女甚感得意。最严肃的起誓是将手放在誓词(testes)上面,故有英文中“Testimony”(作证)一词。每位男人被期许至少有两个子女,然而事实上总有更多的小孩。小孩受到尊重,视为来自天上的访客,是天使的化身。父亲也受尊重,被视为神的代理人。父亲在座,除非呼其同坐,孩子一直站立,孩子的乐于服从,与年轻人的傲性已完全调和。举行割礼时,依据《亚伯拉罕盟约》(Covenant of Abraham),小孩即已被献予耶和华。每一个家庭都把训练一个儿子成为法师当作应尽的义务。小孩年满13岁,即举行严肃的成人礼。举行成人礼之后的小孩,被视为已成年,能尽法律义务。宗教在成长的每个阶段均显现其尊严与神圣,减轻了父母的教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