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政治上被区别对待,经济上也处处受限制。一般而言,法律上犹太人并非不能拥有土地。中世纪某个时期,他们在伊斯兰教及基督教的西班牙、西西里、西里西亚、波兰、英国及法国均拥有广大的土地。但是形势变化的结果是犹太人拥有土地日益行不通。依基督教法不得雇用基督徒为奴,依犹太法不得蓄养犹太人为奴,因而犹太人必须雇用自由工在其土地上工作,然而自由工供不应求,而且工资非常高。犹太法禁止犹太人在星期六工作,而基督教国家的法律常常禁止在星期天工作,这些规定使其困苦不堪。而封建习惯或法律又使犹太人无法在封建政府中谋得一职,因为这类职位必须行基督教宣誓礼,宣誓对领主效忠,并服兵役,但是基督教各国法律几乎都禁止犹太人携带武器。在西哥特王朝的西班牙,希斯伯王取回先王给予犹太人的土地,艾吉卡王将本属基督徒的犹太人财产一律“收归国有”。1293年,法来多里议会(Cortes of Valladolid)禁止售地给犹太人。驱逐或攻击犹太人的事情随时都会发生,9世纪以后,犹太人不再购置地产或在乡下独居。以上这些情形,使犹太人不宜经营农业,他们均向都市聚集,从事工业、商业及金融业。
在近东及南欧,犹太人在工业上极为活跃。实际上,是犹太人从伊斯兰教或拜占庭帝国那里,把进步的工艺技术传向西方。本雅明发现安条克及泰尔两地有成百上千的犹太玻璃工人。犹太人染色和刺绣的纺织品在埃及和希腊以精良驰名一时。即使到了13世纪,腓特烈二世仍要召请犹太匠人经营西西里岛国有丝织工业。在该地及其他各地,犹太人从事金属贸易,特别是铸金及珠宝业。直到1290年,他们一直在康沃尔(Cornwall)经营锡矿业。南欧的犹太技工组成声势浩大的行会组织,在与基督徒技工竞争方面颇具优势。但是在北欧,基督徒行会组织垄断了许多行业。一国又一国,都禁止犹太人从事服务业,不许他们担任金属匠、工匠、裁缝、制鞋者、磨粉者、面包师或医生,不许他们在市场上出售酒、面粉、牛油或其他油类,或在犹太区以外的地方购买房子安家。
在层层限制下,犹太人转而从事商业。《巴比伦法典》法学家拉伯给予其人民一则箴言:“用200先令去做生意,就有肉有酒;若是把同样一笔钱用来种田,你顶多只有面包和盐。”每一个城镇,皆可找到很多犹太小贩,各地市集及市场皆有犹太商人。国际贸易是其专长,而在11世纪以前几乎由其独占。他们的商队及轮船穿越沙漠、山脉及大海,在多数情形下,他们携带货物同行。他们成为基督教与伊斯兰国家之间,欧洲与亚洲之间,斯拉夫与西方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枢纽。他们经营大部分奴隶交易。他们学习各种语言,颇有天分与耐心,这对生意当然很有好处。他们通晓希伯来文,而散布各地的犹太社区法律与习惯又颇近似,这对其生意很有助益,而且各地犹太社区对外来犹太人很殷勤好客,也有助于经商。本雅明走遍半个世界,发现四海如一家,到处受到殷勤招待。870年,担任巴格达邮务局长的伊本·霍尔达德贝赫(Ibn Khordadbeh)在《路书》(Book of Routes)中谈到那些会说波斯语、希腊语、阿拉伯语、法兰克语、西班牙语及斯拉夫土语的犹太商人,并说明他们自西班牙及意大利前往埃及、印度及中国的海陆路线。这些商人把阉人、奴隶、织物、毛皮及宝剑带到远东,再把麝香、芦荟油、樟脑、香料及真丝携回西方。十字军攻陷耶路撒冷,及威尼斯和热那亚舰队的征服地中海,使意大利商人压倒了犹太人。到11世纪,犹太人的商业领导地位宣告结束。甚至在十字军东征以前,威尼斯就禁止其商船载运犹太商人,此后汉萨同盟又禁止北海及波罗的海各港口与犹太人贸易。到12世纪,多数犹太商业均限于国内,而即使是在这样狭窄的范围内,也有禁止犹太人经营多种商品买卖的法律限制。
他们于是转向金融业。身处仇视的环境里,暴动可能破坏其不动产,王室贪得无厌则可能没收其不动产,因此犹太人认为储蓄应以流动性为可靠。他们最初进行简单的换钱交易,积累一定财富后从事商业投资,其后又放贷取息。《摩西五经》及《塔木德》禁止犹太人之间借贷取利,但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则不在此限。由于经济生活日益复杂,而工商业日益扩展,使资金融通的重要性上升,故犹太人之间也通过基督徒互相贷款,或在企业及其利益方面以匿名合伙人的方式互相贷借资金——这是犹太拉比及少数基督教神学家允许的方式。《古兰经》及基督教会均禁止放贷取息,因此12世纪以前基督教放贷人人数较少,伊斯兰教及基督教借款人——包含教士、教会及修道院——均向犹太人贷款。艾农(Aaron of Lincoln)曾贷款建立9座西妥修道院(Cistercian Monasteries)及一座圣阿尔班(St.Albans)大教堂。到13世纪,基督教银行家侵入这一行业,采取犹太人发展出来的方法,不久就在财富及营业范围方面超过了他们。“基督徒放高利贷者,虽然不需要保护自己,不必担心被谋杀或抢劫,但是他们索债的严苛,比犹太人并不稍逊。”两者压迫欠债人都像罗马人一样苛酷,但另一方面国王也在剥削他们。
放贷者均须缴纳重税,若是犹太人,有时政府会没收其全部财产。国王原则上许可高利率,却定期从金融家手中榨取重利。收债费用很高,多数情形下债权人必须贿赂官员允其取回欠款。1198年,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准备第四次十字军东征,命令基督教各国王强迫犹太人完全免除向基督徒收取借款利息。法王路易九世“为了使其本人及祖先的灵魂自罪恶中得救”,特免除其臣民欠犹太人债务的1/3。英国国王有时候颁布免债令——取消利息或本金,或取消两者——加恩于欠犹太人钱的臣民。国王出售免债令不能算少,而且在账册上记下他们为善所得的报酬。贷款契约副本依规定应留存英国政府一份,特设处理犹太人财政单位,处理契约归档及监督事宜,并审查与契约有关的案件。当犹太银行家无法缴税或支付征费时,政府即查其贷款记录,没收其全部或部分,并通知债务人直接还款给政府。1187年,当亨利二世向英国人民征收特别税时,犹太人被迫缴纳其财产的1/4,而基督徒只缴纳1/10,事实上约半数的税系由犹太人负担。有时犹太人以财物支援王国。1210年,英王约翰下令监禁英国全部犹太人——无分男女老幼,向他们征收6.6万马克的税,隐匿财产的疑犯,每天都被拔掉一颗牙齿,直到说出实话为止。1马克相当于半磅银币,其购买力几乎等于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50倍(5.4美元)。1230年,亨利三世(Henry III)指控犹太人损害国家硬币(显然有些犹太人曾这样做过),便没收英国犹太人动产的1/3。此举显然获利甚巨,在1239年又有另一次没收。两年以后,又征收了犹太人2万银马克,1244年又征取了6万马克——等于国王一年的全部收入。当亨利三世向康沃尔伯爵(Earl of Cornwall)借款5000马克时,便以英国全部犹太人作为抵押。1252年至1255年,一连串的赋税使犹太人绝望到乞求集体离开英国,然未获允许。1275年,爱德华一世(Edward I)严禁贷款取利。虽然如此,贷款取利依然盛行,又因风险增加,利息随之提高。爱德华下令逮捕英国全部犹太人并没收其财产。许多基督徒贷款者也遭监禁,其中3人被处以绞刑。犹太人中有280人被处以绞刑,集中移至伦敦,其他各郡,也执行不少绞刑,成百上千的犹太人的财产均被没收充公。
在令人惶恐不安的没收财产的间隙,犹太银行家却更趋繁荣,某些人难掩其暴富的迹象。他们不仅预借资金修建城堡、大教堂及修道院,而且自行建筑高楼大厦。他们的华厦在英国是最先以石块建成的房子。纵然艾里舍拉比有格言说“上帝之前,人人平等——无分妇人或奴隶、贫或富”,但是犹太人也有贫富之分。犹太拉比设法以种种经济管制,减缓贫穷,并压制乘人之危牟利的行为。他们强调团体对大众福利的责任,并借有组织的慈善活动减少贫困的痛苦。他们并不公开抨击财富,但成功地使学问与财富一样受到尊重。他们指明垄断或囤积居奇为罪恶行为,他们禁止零售商获利超过批发价的1/6,他们监视重量与度量的标准,他们制定最高价格及最低工资。这许多规定均告失败,犹太拉比无法把犹太人的经济生活与伊斯兰教及基督教的邻人加以分离,而货物及服务的供求也非管制所能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