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巴勒莫及少数西班牙城市外,中古基督教城市并未将犹太人予以隔离。不过,犹太人出于社交方便、人身安全及宗教统一等理由,往往自愿隔离。犹太会堂是犹太社区社会活动及经济中心,多数犹太住宅皆靠近会堂,结果因过分拥挤而妨碍了公共及私人卫生。在西班牙,希伯来区有华丽大厦,也有茅屋平房。在欧洲其他各地,希伯来社区几近贫民窟。
犹太社区允许富人影响选举与任官,因此属于君主统治下半民主的地区。付税的宗教会众有权选举犹太拉比及会堂职员。一小群当选的长老担任区法庭法官,该法庭负责征税、定价、执法,并对犹太人饮食、舞蹈、德行及服饰等规范发布命令,虽然这些命令并非永远被人们遵守。该法庭有权审判违反犹太法的犹太人,并设有执行官员以执行其命令。刑罚自罚金至驱逐出教,不一而足。依据权限及习惯,该法庭很少判死刑,犹太法庭往往以“完全驱逐出教”(herem,full excommunication)代替死刑——这是一种庄严可怖的控诉、诅咒大典,典礼中逐一吹熄蜡烛,象征犯罪者灵魂的死亡。犹太人和基督徒一样,惯用驱逐出教,结果这两种宗教的驱逐出教皆失去威吓作用,收效甚微。犹太拉比与基督教会一样迫害异教,宣告其为非法,偶尔也焚烧其著作。
通常情形下,犹太社区并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其唯一主宰者为国王。为了取得保护犹太社区宗教及经济权益的特许状,社区内须任意认捐一笔款项给国王,其后犹太社区又付款给自由市以重新确定其自治权。不过犹太人应接受国家法律,当然遵守视为原则。《塔木德》说:“王国法律就是律法。”另一段说:“让我们为政府的福利祈祷,因为若人皆无惧于政府,则必彼此残杀吞并。”
国家向犹太人征收人头税,财产税高达33%,又征收屠宰税、酒税、珠宝税、进口税及出口税,而且战争、加冕、国王巡狩均责成犹太人“自由乐捐”协助。12世纪,英国犹太人占人口0.25%,却须支付国税的8%。及理查德一世(Richard I)十字军出征,他们又增加1/4税额,并须捐赠5000马克作为自日耳曼人手中赎回理查德一世的赎金——相当于伦敦城认捐的三倍。犹太人也在本社区收税,并定期支付慈善、教育及支援巴勒斯坦受苦的犹太人。无论何时,不论有无理由,国王可以没收犹太人部分或全部财产,因为依据封建法,犹太人是国王的人。当一位国王死亡,其保护犹太人的约定也随之告终,其继承人收受大宗礼物后,才重新认定该约定的效力。有时候这笔礼物等于该国犹太人财产的1/3。1463年,勃兰登堡侯爵(Margrave of Brandenburg)艾伯烈克特三世(Albrecht III)宣称,每一位日耳曼新王“既可依据惯例焚杀全部犹太人,也可大发慈悲保留其生命,但取其1/3的财产”。13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顿(Bracton)评论此事说:“一位犹太人本身一无所有,因为不管他取得何物,皆非为其所有,而是属于国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