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不仅是犹太历史、神学、礼仪、医药及民谣的百科全书,而且是关于农业、园艺、工业、职业、商业金融、税捐、财产、奴隶制度、继承、偷窃、法律程序及刑法的总论。
但《塔木德》毕竟是伦理法,它与基督教教义有很大不同,反而更像伊斯兰教教义。这三大宗教同时拒斥自然——非宗教——的道德可行性,他们相信多数人只有借畏惧上帝才能导之向善。三者的道德律均建立于同样的观念之上:上帝有无所不见的眼睛与无处不在的手,道德律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并由死后的赏善罚恶而使德行与幸福终得平衡。在两种闪米特文化中,律法及伦理学均与宗教不可分离,犯法与罪过之间,民法与教会法之间皆不许有分别,各种不名誉的行为皆是冒犯上帝,皆为冒渎神的存在及圣名。
三大宗教也同意某些道德的要素:家族及家庭神圣、尊敬长上、爱护小孩及博爱。在美化家庭生活方面,未见超过犹太人的民族。犹太教或伊斯兰教,矢志独身或无子嗣,皆是罪过。成家及持家是宗教的规定,为613种教规中的第一种。此外,经文释辞解释说:“无子之人,等于死亡。”犹太人、基督徒及穆斯林相信,当宗教对父母的指导失去效力时,该团体能否充分延续就有问题了。只有在某些场合,犹太拉比允许家庭自行控制人口,特别是避孕。“有三类妇人应使用避孕法:未成年人,以免怀孕造成悲剧;怀孕妇人,以免发生流产;哺乳中的母亲,以免怀孕而使小孩因断奶而过早夭折。”
此时的犹太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不愿生女孩,以生男孩为喜事。只有男孩可以继承父名、家族、财产,并照顾其坟墓。女孩一旦成年,会嫁到另一个或许甚远的家庭,父母等于失去了女儿。但是只要孩子生下来了,他们就不分彼此,在调和纪律与宠爱的方式下加以抚育。一位法师说:“要打孩子就用鞋带打。”“假如一个人舍不得处罚小孩,”另一位法师说,“其结果只有使其堕落。”应不惜任何代价给小孩教育,即教以“律法与先知书”,以开启其灵智与训练个性。希伯来谚语:“世界因学童的气息而得救”,神的显现照亮了他们的小脸。孩子总有一天必须尊重和保护父母至死,不问情况如何。
慈善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义务。“广做善事者比做各种牺牲者更加伟大。”有些犹太人颇为吝啬,有些则是一毛不拔,但是大体说来,犹太人较其他民族更乐善好施。犹太拉比禁止人们捐赠1/5以上之财产以为慈善之用,但是某些犹太人死后遗赠竟达财产之半。“乌那(Abha Umna)脸上永远带着祥和之气。他是外科医生,可是为人疗治从不伸手索取报酬。他在诊所一角置一小盒,有能力付款者可随意掷于内……无能力支付者就不觉可耻。”胡纳(Rab Huna),“当他坐下准备进食时,必将大门打开说:‘谁有需要,进来吃吧!’”伊来(Chama ben Ilai)散发面包给有需要的人,到外国旅行时,则将手置于钱袋内,等到他人开口乞讨可以不必迟疑。但是《塔木德》抨击炫耀式的施舍,建议自谦和保密:“暗中乐善好施的人比摩西更伟大。”
对于婚姻制度,犹太拉比滔滔不绝,尽述其所学所知。犹太生活组织的基础建于婚姻制度与宗教上,他们并未谴责性欲,但是畏惧性欲的影响力,尽力设法控制它。有人认为应把面包与盐混在一起吃,“以减少精液的分泌”。其他人觉得,辛苦的工作与研读律法可以减少性的诱惑。假使仍然无效,那就“让他到一个陌生的地方,穿上黑衣服,纵心所欲而为,但是别让他公然亵渎上帝的令名”。每人均应避开引起感情冲动的场合,不宜和妇人聊天过久,而且他“在大路上不走在妇人的后面,就是自己的太太也不行……一个人宁可走在狮子的后面,也比走在妇人后面来得好”。犹太拉比的幽默见于开汗(Rab Kahan)的故事:
当他受到诱惑时,他一度在卖女用竹篮。他要求考验他的人让他走,并答应会回来。但是他并未守诺回去,而是登上一间房子的屋顶跳了下去。在他跳到底以前,艾里杰(Elijah)出现了,抓住了他,怨他使自己走了400英里来救他脱离自毁之路。
犹太人显然认为保持童贞是好事,但是一直保持童贞则有碍发育。依据他们的意见,最完美的女人是慈母,犹如男人最高的美德是贤父一样。恐结婚过迟不合卫生要求,他们鼓励每位父亲给予女儿一笔嫁妆,并解决男孩的婚姻问题。他们主张早婚——女孩14岁,男孩18岁。女孩12岁半,男孩13岁即可合法结婚。研究律法的学生被许可暂缓结婚。有些犹太拉比主张男人结婚前应建立经济基础——“男人首先应建个房子,然后建一个葡萄园,最后才结婚”——但是这只是少数人的意见,假如父母能提供经济支援,那么便能顺利解决。年轻人被奉劝择偶应求其具有贤妻良母的本性而不必计其美丑。“择妻退一步想,择友进一步想”,娶妻高于自身者,自取其辱。
《塔木德》与《旧约》、《古兰经》一样,允许多妻。一位犹太拉比说:“男人可以任意娶许多位太太。”但是同篇文集中另一段文章则以四位为限。另一篇文章则认为男人娶第二位太太时,应许可第一位太太的离婚要求。依据娶嫂制度(levirate),犹太人可以与兄弟的遗孀结婚,这是推定的多妻制度,对于与其他中古社会一样夭折率极高的犹太社会,这样做不但表示仁慈,而且有助于维持较高的生殖率。在准许男人择偶有极大的自由后,犹太拉比视通奸为重罪。某些人赞成耶稣的主张,认为“眉目传情即已构成不忠之罪”。某些人进而主张:“任何人即使仅注意女人的小指头也已构成心中的犯罪。”但是艾略卡较为仁慈,认为“男人仅眼见而未及享受者,只是在审判日来临时列为过失记录而已”。
若双方同意离婚,法规则不禁止。丈夫不同意,妻子不得离婚,但不经妻子同意,丈夫可以休妻。与不忠的妻子离婚顺理成章,妻子婚后10年无所出者,丈夫即被建议与之离婚。萨买学派(The School of Shammai)主张,只有妻子不贞才准丈夫休妻。海勒学派(The School of Hillel)主张,只要丈夫发现妻子有“任何不当行为”(anything unseemly)即可离婚。《查士丁尼法典》时代流行的是海勒的见解,阿奇巴更加过分,竟谓丈夫“如果发现另一个女人较为漂亮,即可与太太离婚”。男人也可未经给付婚姻破裂款项即与违反犹太律法的女人离婚,“诸如未蒙面而公然抛头露面,在街上跑或与各类男人谈话”,“也可径与声音尖锐的女人离婚,指在家中谈话而隔壁可以听清楚的女人而言”。被丈夫遗弃不得作为离婚的理由。某些犹太拉比许可妻子向法院诉求离婚,如果丈夫残忍、性无能或不履行结婚义务,或未给她适当的赡养,或受伤残废,或身有恶臭等。犹太教法师要求履行复杂的法律程序,而且多数情形均须没收双方所得嫁妆及婚姻破裂保证金,以尽量减少离婚案件。艾里舍法师(Rabbi Eleazar)说:“圣坛将为休弃年轻时娶的妻子的人而哀伤流泪。”
《塔木德》的律法跟伊斯兰教的律法一样,全然是男性制定的法律,十分重视男人,显示了犹太拉比非常恐惧女权高涨的事实。就像基督教的神父一样,他们谴责女人,理由是夏娃过分聪明的好奇心使得“世界的灵魂”遁形消失。他们认为女人“浮躁”,但也承认女人拥有男人所缺少的本能的智慧。他们讨厌女人的喋喋不休。“世人讲话十分,女人得九,男人仅得其一。”他们谴责女人故作神秘,爱用胭脂及粉黛。他们赞成男人对女人购置服饰时表现得慷慨大方,但是希望她为丈夫而非为别人而装扮。根据一位法师的说法,在法律上,“100个女人作证只等于1个证人的效力”。依《塔木德》规定,她们的财产权与18世纪的英国一样,受到种种限制,她们赚的钱或财产收入皆归其丈夫所有。妇人的地位限于家庭内。一位满怀希望的法师说:在理想的“弥赛亚时代,女人每天要生一个小孩”。“男人有个恶妇在家,就永远不会下地狱。”然而阿奇巴却认为男人有一贤妻则万事足矣。《查士丁尼法典》有一段释文说:“一切源自妇人。”希伯来俗谚云:“家庭之祸,来自妻子,因此做丈夫的应尊重妻子……男人该小心别让女人啼哭,上帝会计算她们的眼泪。”
《塔木德》中最轻松的部分,是一些称为阿波斯(Pirke Aboth)的小文,由佚名的编者收集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著名犹太拉比的格言构成。许多精辟的箴言赞扬智慧,有些则阐述智慧的意义:
左玛(Ben Zoma)说:谁最聪明?学习众人长处者……谁最有力?能克制自身(邪恶)意欲者……能够统治自己心灵者胜于攻城略地者。谁最富有?能满足于一己所有者……用双手维生者,快乐也必随之……谁最受尊重?敬人者人恒敬之……别轻视任何人或物,因为人皆有得意之时,物必有其用……有生之年,我在圣贤之中成长,而我发现沉默是金的道理……
法师艾里舍常说:智慧多而善行少者,犹如树上枝干多而根少,以故风起时连根拔起,当头倾倒……善行多而智慧少,犹如树上枝干少而根多,以故即使全世界大风猛吹,也无从动摇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