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殿里,会堂里,巴勒斯坦及巴比伦学校里,犹太法学家及法师编订卷帙浩繁的法典与评注,通称为《巴勒斯坦及巴比伦法典》(The Palestinian and Babylonian Talmuds)。他们认为摩西不但曾在《摩西五经》(The Pentateuch)中留下一部成文法典,而且留下一部口述的法典,由老师传给学生,代代相传,从而发扬光大。巴勒斯坦犹太教法利赛派(Pharisees)及撒都该派(Sadducees)争论的重点,在于这部口述法典是否源自神意而有其拘束力。自公元70年犹太人流亡散居各地以后,撒都该派绝迹,犹太拉比皆继承法利赛派的法统,因此正统犹太人均承认口述法典为神诫,与《摩西五经》一并构成他们赖以生存,而且在实际上可以说关系其生存的律法。经过千余年的演进,该口述法典发展成形,形诸文字则称为《法典本文》(Mishna)。再经8世纪的辩论、审断及阐释,累集而成两部《本文的注释》(Gemaras)。把《法典本文》与节缩的《本文的注释》混合起来,就成为《巴勒斯坦法典》(Palestinian Talmud),与完整的《本文的注释》融合就成为《巴比伦法典》(Babylonian Talmud)。在人类心智活动史上,这是最复杂、最惊人的故事。《圣经》是古希伯来人的文学与宗教,律法则为中古犹太人的生命与心血。
因为《摩西五经》的律法很早就已写成,因此对于没有自由的耶路撒冷,或失去耶路撒冷的犹太教,或已失去巴勒斯坦的犹太人而言,已无法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与需要。在犹太人流亡各地以前,犹太最高法庭教师(Sanhedrin teacher)负责解释摩西律法,以资实际应用并作为新时代及不同地方的指导。流亡以后,这就成为犹太拉比的职权。他们的注释与讨论,包括多数及少数意见在内,均世代相传。也许是为了使口述的传统更有弹性,也许是要大家记得,这一传统并未形诸文字。有权解释律法的犹太拉比有时不免要求助于已将口述之传统记在心里的那些人。后6个世纪内,犹太拉比被称为“口述律法教师”(tannaim)。在圣殿崩毁以后,他们是唯一的律法专家,身兼巴勒斯坦社区的教师和法官。
巴勒斯坦及散布各区的犹太拉比成为历史上最独特的贵族。他们并非对外封闭或世袭的阶级,其中许多人来自最穷苦的阶级,多数人即使在蜚声国际以后仍以工艺家的身份谋生。而且直到这一时期结束,他们担任教师和法官的工作并未接受报酬。富人有时让他们成为企业的匿名合伙人,或将其供养于家中,或把女儿嫁给他们,使他们免做苦工。只有少数人因位居社区高位而致腐化。某些人难免有人性的缺点:善怒、嫉妒、仇恨、吹毛求疵、骄傲。然而他们经常自省,认为真正的学者应是谦谦君子,智慧只有从一个人的生活小节中才能表现出来。人们因其德行及过失而喜爱他们,因其学问及忠诚而钦佩他们,他们的睿智及奇迹流传下来,演变成上千个传奇故事。
由于法师的判例日积月累,增加很多,因此只靠记忆便不能满足需要了。海勒、阿奇巴(Akiba)及梅尔(Meir)虽已试验种种分类与记忆的方法,但没有一样为大家所接受。律法传授的杂乱无章成为家常便饭,能够记得全部口述律法的人惊人地减少,而流亡又使得这些少数人散布天南地北。约公元189年,在巴勒斯坦的沙弗雷斯城,耶胡达(Jehuda Hanasi)法师继承并修正阿奇巴及梅尔的工作,重编了口述法典,把它书写下来,并加上自己的意见,即耶胡达法师的《律法本文》(Mishna of Rabbi Jehuda)。少数学者认为耶胡达并未将他的《摩西律法书》写下,一直到8世纪都是口口相传。
如上所述,这部《律法本文》(口头训诫)乃是耶胡达以来编纂添改的结果,纵然如此,它仍是非常简练的大纲,使信众反复诵读予以牢记。因而除了有犹太生活与历史背景的人外,对于其他背景的人说,这部《律法本文》简直是不可捉摸的简短与晦涩。不但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即使巴比伦及欧洲的犹太人均接受它,只是每一派对其格言各有不同的解释而已。上六代(10—220年)的犹太口述律法教师既参与制定《律法本文》,现六代(220—500年)犹太律法“注释者”把巴勒斯坦与巴比伦两部注释结合起来。新教师对耶胡达《律法本文》下的功夫,相当于口述律法教师对《旧约》下的功夫,他们辩论、分析、解释、修正,并说明其内容,使之应用于他们所处环境与时代的新问题与新形势。至4世纪末,巴勒斯坦学派重编评论,即《巴勒斯坦律法注释》(Babylonian Gemara)。同时(397年),苏拉学院(Sura College)院长艾西(Ashi)法师,也开始《巴比伦律法注释》的编纂工作,历时整整一代。100年后(499年),拉比那二世(Rabina II)在苏拉完成艾西未竟的工作。假如我们了解到《巴比伦律法注释》较《律法本文》篇幅超过11倍,就会了解为何其编纂历经一个世纪之久。其后150年(500—650年)内,律法理论家校正了这本巨著评论,并使其具有《巴比伦法典》的色彩。
“塔木德”一词本意为训诫。《律法注释》的编写者仅以之用于《塔木德》的本文。以今天看来,法典是包括《本文》与《注释》的。在《巴勒斯坦法典》与《巴比伦法典》之间,其中《本文》完全相同,不同的是《注释》,即其评论部分。《巴比伦法典》较《巴勒斯坦法典》长四倍之多。两本《注释》均使用闪米特阿拉姆语。《本文》则使用新希伯来语,其中包含很多借自邻境的外来语。《本文》的内容简洁扼要,寥寥数行即是一条法律。《注释》则行文故意散漫。著名犹太拉比对《本文》原文的不同意见都接受,明定修改法律的情势与条件,并加上许多示例。《本文》大部分为犹太教习惯(ha-lacha),《注释》则部分为法律重述或讨论一项法律,部分为寓言故事(haggada)。大体说来,寓言故事包括:说明性的逸闻或楷模、传记、历史、医药、天文、星相、魔术、通神论、劝善及遵守法律等。寓言故事常常可以使学者在经过复杂而又累人的辩论后得到心灵的休息。如:
艾米(Rab Ami)、艾西(Rab Assi)与那伯卡拉比(Rabbi Isaac Napcha)谈话,其中一位跟后者说:“法师,请给我们讲一个好听的传奇故事。”另一位说:“还是告诉我们一些法律要点的好。”当他开始述说传奇故事时,他就使后一个不高兴,而当他开始解说法律要点时,他又得罪前一个。于是,他说了这个寓言:“我就像一个拥有大小两个老婆的人。年轻的小老婆为了使他看来年轻,就拔尽他的灰发,年老的大老婆为了使他看来年老,就拔尽了他的黑发,他夹在两者之间成了一个秃子。我现在在你们当中,情形与此完全相同。”
《巴比伦法典》,共约6000页,每页400字。《本文》分成6个顺序(sedarim),每个顺序分成数篇论文(masechtoth),全部共63篇,每篇论文再分成若干章节(perakim),每章又分成数个教训(mishnayoth)。现代版的《塔木德》大体包括:一、拉什(Rashi)1040年至1105年的旁注,载于正文里页的边缘;二、附注(tosaphoth),是12和13世纪法国及日耳曼犹太拉比对《塔木德》所作评论,载于《本文》外页的边缘。许多版本均把附录或补遗部分(tosefta)加进去——从耶胡达口述《律法本文》删去的残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