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伊斯兰景观(628—1058)

时间:2024-06-17 17:44:03关键词:伊斯兰景观

从理论上来说,穆罕默德之后30年间,伊斯兰是属于古代意义的民主共和政体,即凡是已成年的自由男人,均享有选择统治者及决定政策的权利。事实上“教徒的领袖”的选择和政策的决定,是由麦地那的一小撮贵族来决定的。有一件事是可预料到的,人因自然禀赋的不同,智慧也因之而有贤愚的差别,而民主政治与人类的智慧有很深的关系。在早期闭锁而沟通困难,教育不普及的情况下,某种程度的寡头政治是势所难免的。战争有碍民主政治,伊斯兰不断地向外扩展,也造成了一人独裁的局面。在倭马亚王朝时代,政府已是十足的君主政体,哈里发的嬗递,由世袭或武力决斗来决定。

从理论上来说,哈里发这一职位,其宗教意义多于政治上的功能。哈里发是伊斯兰教的至尊,他最基本的任务在于维持信仰。所以,在理论上,哈里发是神权政治,即借宗教来达成神的政府。但是哈里发不是教皇或牧师,他不能颁布新的教律。实际上,他几乎享有绝对无上的权力,既不受国会、世袭贵族的限制,也不受牧师的操纵,只有《古兰经》可以限制他的行动——但是那批受他供养的学者,也常秉承他的旨意来解释和运用《古兰经》。这种专制政体,只有这一事实展现了民主的机会:除了双亲均出身奴隶的人外,任何人均有出任政府要职的机会。

阿拉伯人自认为已经征服腐化、有着良好组织的社会、采用了在叙利亚的拜占庭政府和在波斯的萨珊政府那种行政组织,而实际上是以近东的那套古老的生活方式持续着。甚至那富有东方色彩的文化,突破了语言上的障碍,也在伊斯兰世界的科学和哲学中复活。在阿巴斯王朝,一套复杂的中央、省及地方政府组织系统已具规模,由受宫廷革命及皇族间暗杀事件微弱影响的官僚组织运作。这一行政机构的首脑是御前大臣,在理论上他仅是主持典礼仪式的官员,而实际上,因为他往往控制着哈里发的废立,权力颇大。居于第二位的便是宰相(自曼苏尔以后),在权力上较前者更大,他有任命官吏及监督政府各机关的权力,并实际负责指导全国政策的执行。主要的衙门有国税局、主计处、通讯社、警政署、邮政局及申冤司等部门。申冤司后来变成负责行政及司法裁决的上诉法院,同样隶属于哈里发。重要性仅次于军队的是国税局,拜占庭时代税务人员的腐败已消失,大部分税入均用于政府行政及总督的开支。哈龙时代,哈里发的岁收是5.3亿第尔汗,此外还有其他不计其数的各种名目的税收。没有发行国债,相反在786年,国库尚盈余9亿第尔汗。

公共邮局,如波斯和罗马时代一样,只为政府及一些重要人物服务,主要作用是在各省与首都间传递消息与命令,也是大臣搜集地方官员的情报的信息网。它发行旅行指南,对商人及朝圣者颇多助益。指南上面印有各驿站的名称及两站间的距离,构成日后阿拉伯地理的基本素材。鸽子被训练成为传递书信的工具——这是它在历史上首次用于这一用途(837年)。那时旅行者及商人也附带从事情报传递工作,在巴格达有1700位“年老的妇女”从事情报搜集。尽管如此,这些监督工作却并未遏止东方和西方的压榨及贪污事件。地方总督们,就像罗马时代一样,总希望在任期中补偿他们钻营所花的费用,以及改善子女的生活。有时哈里发强迫他们吐出赃款,或将这种压榨权力出售给新任命的地方政府,所以优素福·伊本·欧玛尔(Yusuf Ibn Omar)从伊拉克政府前任官员那里榨出7600万第尔汗。法官收入丰厚,但是他们也常屈服于肯花钱的人。因此穆罕默德(据一篇圣传说)认为三位法官之中,至少有两位要打入地狱。

政府-伊斯兰景观(628—1058)

用以统治这个庞大帝国的法律以《古兰经》为基础。犹太法律、伊斯兰法律与宗教是合而为一的。违反了法律,即犯有宗教上的罪恶。法律哲学是神学的一个旁支。当领土随征服者的到来不断扩张时,伊斯兰教法律也接踵而至,但是有很多扑朔迷离的案情,因为在《古兰经》上找不到依据而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伊斯兰教法理学家们便杜撰圣传,或明或暗地来配合他们判案的需要。这样圣传就变成伊斯兰教法律的第二个来源。令人惊讶的是,这些圣传符合罗马、拜占庭以及犹太法典的法律原则和判例。繁复的法律传统,维持并提高了法律在伊斯兰世界中的地位。负责解释并适用法律的法学家们,10世纪,获得了几乎与祭师阶级相等的权力和尊严。他们与王室联手,支持阿巴斯王朝的专制政体,因此获利甚丰厚。

在伊斯兰的正统派中,法学分成四大派系。艾卜·哈尼法·伊本·塔比特(Abu Hanifa Ibn Thabit)以类比解释的原则,对《古兰经》的法律予以革命性的注释。他辩称,当初法律是适应沙漠社群的需要而制定的,因此在工业社会或都市中,应适用类比解释,而不是文义解释。以此为基础,他赞同抵押贷款及利息制度(《古兰经》是禁止的),大部分如海勒(Hillel)在8世纪前的巴勒斯坦所实行的一样。哈尼法声称:“法律的原理与文法及逻辑规则并不一样。它表达一般习俗,当产生此一习俗的环境变化时,应随之而变化。”与这一持法律进化论的自由哲学派相对抗的是麦地那的保守派,以伊本·阿纳斯(Malik Ibn Anas)为首。精研1700条法学圣传后,他指出大部分的圣传多发生在麦地那,因此应以麦地那的一致见解作为解释《古兰经》及圣传的准绳。住在巴格达及开罗的穆罕默德·萨菲伊(Muhammad al-Shafii)认为,其正确与否,应有较广泛的基础,而非根据麦地那地方的见解,应以整个伊斯兰教社会的一致见解为法律、正统及真理的最后准则。其门生艾哈迈德·伊本·哈巴尔(Ahmad Ibn Hanbal)认为,此观点标准太宽,又含糊不清。因此他创立了第四学派,该派认为法律仅能以《古兰经》及圣传两者来解释、决定。他攻击穆尔太齐赖派哲学的唯理主义,因此遭到马蒙禁锢。因为他坚定不移地固守保守派的立场,当他死时,几乎全巴格达的民众都来参加他的葬礼。

撇开近一个世纪之久的争论不谈,伊斯兰正统派承认这四支法学派尽管在原理上分立,但在内容上大致雷同。他们都承认伊斯兰教法律的神圣源流,并且也承认欲控制毫无组织的民众,这一神圣源流是极其必要的。伊斯兰教法律对行为和仪式规范的详尽,恐怕只有犹太法典可与之相比。他们规定了牙签的正确用法,夫妇的权利,两性的适当服饰以及头发正确梳理的方法。有一位法律学家终身不曾尝过西瓜的味道,因为不论《古兰经》或者圣传,他不能从中找到吃西瓜的法律根据。制定法的繁琐,扼杀了人类的发展,但是法律上的规定和宽恕的遁词,也使严肃刻板的法律与生命的源泉及活力得到适当的调和。即使广泛地接受自由化的哈纳斐(Hanafite)学派的观点,伊斯兰教法律仍旧对正统学说过于保守及无弹性,以致阻碍了经济、道德及思想的进步。

我们承认这些法律。艾卜·伯克尔到阿尔—马蒙的早期的哈里发们,能在广大的疆域里,使人民生活有规范可循,应被列入历史上最有能力的统治者之列。他们不像历史上其他的征服者,如莫卧儿人、马札儿人及挪威人,蹂躏及夺去被征服者的财产;相反,他们仅仅是征收赋税而已。当欧麦尔征服了埃及,他否决了祖贝尔将其分封给追随者的建议,并且很坚决地说:“留在人民的手里,让他们耕种。”在伊斯兰教政权的统治下,土地经过丈量,有系统地记录下来,道路和运河不断疏浚和开拓,并修筑堤坝以防治水灾;半荒芜的伊拉克,再度变成了人间的伊甸园;曾经遍布沙砾、石子的荒芜的巴勒斯坦,已变得肥沃、富饶而繁荣,成为人类聚居的地方。无疑,在这一制度之下,凭着聪明和冲劲,这一片荒芜贫瘠的土地终于被人们开发成富庶的天堂了。哈里发们不断地以理性的态度来保护生命的安全和劳动的代价,且继续延揽人才,使该地区的繁荣延续3至6个世纪之久,鼓励、支持教育、文学、科学、哲学及艺术的进步达五个世纪之久,使西亚成为世界上最文明的地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