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使用武力或外交取得了若干领土,领土之内有五花八门的法规,罗马法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巧妙地引导它们。其中有许多国家比罗马历史悠久,它们有光荣的传统和自我得意的特殊文化,以补偿它们军事上的失败。但罗马对这些情形应付自如,首先为驻罗马的外国人指派一个执政官,然后再给意大利和各属地派一个,授权让他磨合彼此法律共存,这些副执政官历年所颁政令渐渐产生了统治帝国的《万国法》。
此项《万国法》并非《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不是一般国家为了规定彼此间的关系所认可的书面约束。就它们平时与战时所遵守的某些共同习惯来讲,古代也有它们的《国际法》——彼此对商人与外交人员的保护,举行葬礼时停止攻击,放弃使用毒矢等。罗马法学家用他们的爱国作品来描述《万国法》如何可通行于各国,其实《万国法》是为了适应罗马统治权而制定的部分法令,事实上它是地方法(local law),其目的是用来统治意大利各民族和各属地,而不给他们公民资格与权利。
哲学家们在他们的爱国作品里说国际法就是自然法(law of nature)。斯多葛派对自然法的定义是“将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注入人心的道德法”。他们认为“自然”是一种理性体系,是一切事物的逻辑和秩序;这种秩序在社会上自然发展,自然成为人的意识就是自然法。西塞罗有一篇名著说明他的理想: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调和的真理,它包罗宇宙,永不变更,永无止境……我们不能反对它、改换它、废止它,不能利用任何立法来解除对它的义务,我们不必在本身之外去寻求对它的了解。这种法不分罗马与雅典,不分现在与未来——对任何国家或时代都有效并永久有效……不遵守的人就是否认他的本身和本性。
安东尼在位时,斯多葛派哲学思想最为盛行,上述理论可说是对此派哲学思想最透彻的说明。乌尔比安又把这项哲理进一步发展,认为阶级之分和特殊权利是错误的、是人为的,这和基督教所持人类生而平等的观念几乎是同一步调。不过当盖乌斯对《万国法》所下定义为“天理对人类的立法”,这种解释使得他错把罗马武力当作了神意。因为罗马法是罗马武力的逻辑和后盾,《民法》和《万国法》是聪明的征服者对其他主权国家发号施令和维持尊严的工具。从强者欺凌弱者方面来讲,罗马法可算是自然天理了。
然而这种冠冕堂皇的法律不乏其可贵之处。胜者的统治既然无法避免,那就请他们把规则明白地定出来,在这种意义之下,罗马法就是权力的维持。罗马在历史上应该创造伟大的法制,这可说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爱好秩序,也有方法维持秩序。他们对混乱而复杂的各国算是奠立了至上的权威与太平。别的国家也有法律和立法家,像汉谟拉比和梭伦都曾颁布过小型立法,不过从没有人像斯卡埃沃拉到查士丁尼时代那种罗马法学家的杰出头脑,将那些法律加以调和、统一和编纂。
《万国法》富有弹性,使罗马法容易流传到中古和近代。当野蛮侵入西方,毁坏了这项法律遗产时,查士丁尼的典章制度能在君士坦丁堡被收集汇编,供帝国延续于东方,可算是非常的幸运。经过这项努力及各种手段和不屈不挠的方法,罗马法影响了中世纪的教会法,启迪了文艺复兴的思想家,成为下列各国的基本法——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匈牙利、波希米亚、波兰,甚至英国、加拿大、斯里兰卡和南非。英国法律的《平衡法》、《海事法》、监护制度和遗产的原则,就是采用罗马的教会法。希腊的科学和哲学、犹太希腊的基督教义、希腊罗马的民主政治和罗马法,是古代留给我们最有价值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