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和哲学的术语大半来自希腊,法学术语大半出于拉丁。法律的总称为“ius”,特种法律称为“Lex”。 查士丁尼对法学的定义是:“法学是科学兼艺术”“是与非的科学”“善良与公平的艺术”。一般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或习惯法。特种法律有《民法》(ius civile)与《万国法》(ius gentium)。《民法》用于官方教礼时为公法,用于民间法律关系时为私法。
罗马法有5个来源:
(1)在共和政体之下,人民的意愿就是法律,民意团体的提案经元老院同意即行公布施行。
(2)在共和政体下,元老院在理论上无立法权;他们可向执政官们建议,这种建议渐渐成为指令,然后变成强制。到共和末期,这种建议便成为法律,不过在600年期间由议会和元老院通过的法律很少。
(3)特种法律由执政官以公告颁行,每个新任执政官都张贴公告于壁上,以昭示他任期之内的法律原则,巡回法官和地方官员也可发布同样公告,执政官们运用其统制权既可解释法律又可制定法律。罗马法就是这样将它固定的基本法律和官员们的变化见解合而为一的。当一项法令或一项条文能由后任官员在他的公告中继续采用时就成为法律。到了西塞罗时代,这种官府告示已将罗马法的原典《十二铜表法》(The Twelve Tables)取而代之,但是官员们会常常改变前任的定案,又有时与前任的原则相抵触,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以及执法者的独断独行,更使滥用法权的情形趋于严重。为了避免其变化无常,哈德良于是指令将一切法律都统一起来,制定一部永久性法典,除皇帝之外他人不得变更。
(4)《帝王法》(The Constitutiones Principum)在2世纪也成为法律的一部,它们有四种形式:①皇帝所颁的政令,全国一致遵行,但人亡之后,法即失效;②帝王以法官身份所作的判决有法律效力;③皇帝对法律或道德问题的解答——一般使用书信,或者对某一问题的简短批示,例如图拉真对政府官员的请示所答复的明智而精简的信件,都被纳入法律,他死之后经久有效;④皇帝对官员的指令渐渐成为详尽的行政法。
(5)某种情形之下,博学的法学家的意见也可以立法。博学的法学家们坐在公共广场(后来可坐在家里),对那些请教的人发表法律意见,请教的人常常是法官或律师。他们像犹太的大法官一样,调解矛盾,辨别异同。他们根据生活环境与国策需要对古法加以解释,予以整顿。他们的书面解释效力仅次于法律。奥古斯都在两种情形之下承认他们的意见有法律效力:法学家们得到皇帝的授权;其解答已密封送达主审法官。这些解答便成为《查士丁尼法典》和《汇编》的来源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