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足以说明罗马精神的特征。在历史上,罗马代表秩序,就如同希腊代表自由。希腊留下的民主与哲学,成为个人自由的依据;罗马留下的法律与政绩,则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如何将这两种不同和极端相反的遗产相互协调,是伟大政治家的责任。
法律是罗马史的精髓,所以罗马史与法律便无法划分。本章系对以前与以后所述加以概略的补充。罗马的法律酷似英国——没有固定性成文的约束,而是由连续不断的判例予以指导,指导而不阻止其变革。由于人民财富的增加、生活的逐渐复杂,议会、元老院、地方行政官和帝王都颁布法令。法典扩充之速有如帝国领土的扩张,其威力可立即到达任何新辟的国土。罗马为了训练律师、指导法官,为了使人民不遭受非法的判决,法律势必要制成系统且容易被人了解的形式。为了达到这种要求,普布利乌斯·穆西乌斯·斯卡埃沃拉与其子昆图斯(执政官,公元前95年)曾致力于简化罗马法,使它更容易为人民所接受。西塞罗的法学著述不但洋洋大观,并且编著了一部标准法典以保持他个人已得的财富和已失的信心。马略与苏拉两人有不同的法律创制,庞培有强而有力的法律,恺撒有革命性的立法,奥古斯都则有他的新宪法。这些法律,不知给那些有志于统一立法的人造成多少困扰。著名法学家安提斯提乌斯·拉贝奥(Antistius Labeo)指出恺撒和奥古斯都的政权是由篡夺而来,而宣布他们的立法无效,这更加重了法律的混乱。及至元首政治趋于稳定,首先以武力执行法律,继而以法律施行武力,其新法开始获得人民和法界的承认。到公元后两三百年间,罗马法终于在西方奠定了根基,可与希腊的科学和哲学相提并论。
恺撒虽曾定下统一立法的目标,但直到哈德良(公元117年)时才实际开始。哈德良是受教育最好的罗马君主,他招集一批法学家作为其枢密顾问,责成他们把执政官们历年变化无穷的政令代以永久性的政令,以便让意大利未来的法官们遵守。
希腊自梭伦以后即无法学著作问世,也无法典。不过希腊在亚洲和意大利的城市都有很完备的城市法。哈德良曾遍游这些城市,因此对它们的情形甚为熟悉,他可能受了它们法制的影响而从事罗马法的改进与整理,到他的继承人安东尼时,法典编纂工作继续进行。由于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在罗马半官方中享有相当的声誉,所以罗马法颇受希腊影响。斯多葛派人士认为法律与道德必须一致,只要有犯罪的意图就是犯罪,无犯罪意图而有犯罪行为者不算犯罪。在该派熏染之下,安东尼主张凡是疑案的判决都须有利于被告,嫌犯在罪证未确定之前不能被视为罪犯——这是文明法律两项崇高的原则。
法律受到君王的重视,使法学方面的人才辈出,皇帝法律顾问萨尔维乌斯·朱利阿尼乌斯(Salvius Julianius)因为学识丰富刻苦进修,经元老院票决予以双倍的薪俸。他的《答疑集》(Responsa)被认为条理分明,他的汇编对于民法与军法的编纂有条不紊,《执政官永久诏令》(Praetorian Perpetual Edict)就是他以首席顾问的身份制定的。还有一个名叫盖乌斯的法学家,他的法律在1886年被德国史学家尼布尔发现,而今被认为是查士丁尼以前罗马法的权威,在他六十年以后,帕皮尼安(Papinian)、保卢斯和乌尔比安3人使罗马法达到高峰,当司法行政成了暴力和动乱的牺牲品时,他们予以合理的订定并使之趋向一致。他们之后,这种伟大的科学便趋于没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