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审判

时间:2024-06-17 10:59:01关键词:伯里克利与民主的实验

司法部门是最后施行民主的,厄菲阿尔特与伯里克利所完成的伟大改革,是将司法权从最高法院与执政官转移至普通法院。这一类普通法院的设置对雅典,犹如陪审制之盛行于现代欧洲。民众法庭(heliaea) 由6000名每年从公民名册中抽签决定的陪审员组成,这6000名陪审员分成10个陪审团,每一陪审团约500人,多余的作补充缺额及紧急之需。较小与地方性的案件,由30名定期访问雅典乡镇的法官处理。由于每名陪审员每次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而其资格又是轮流方式决定,所以每一公民平均每隔三年轮到一次。陪审员并非必须参加审判,但每天有2个(后来增加为3个)奥勃的报酬,每一陪审团可达到两三百名陪审员的参加率。像苏格拉底那样的重要案件,可能由1200人组成的庞大陪审团审判。为使舞弊减少到最小限度,担任审判的陪审团是在最后一分钟抽签决定的,因为大多数案件在一天内审判完毕,我们很少发现当时的法院有接受贿赂的情形,甚至雅典人觉得要在短时间内行贿300人是一桩非常棘手的事。

因为雅典人好讼,雅典的法院虽然赶办,仍然忙不过来。为了使这种诉讼热降温,从年满60岁的公民中抽签选派仲裁人,争执双方的控诉与辩护送交仲裁人中最后抽签决定的代表,争执双方各缴给他少量费用。假如他不能使他们双方和解,他慎重地宣誓后,公布他的裁决。双方都可以向法院上诉,但法院通常不受理未经送请仲裁的小案件。当一桩案子被受理后,被告提出抗辩,证人立下供词并宣誓,然后所有这些口供以书面形式递交法院。书面口供是密封在一特制盒子内,数日后被开启审查,并且由抽签决定的陪审团下达判决。那时候没有设置检察官的制度,政府须依赖一般公民,对任何触犯道德、宗教、国家案情重大的人,他们向法院提出起诉。因此,兴起一种专门以此类控告为经常手段并使其成为勒索艺术的“无赖集团”。到公元前4世纪,这一批人专以威胁那些认为民众法院不肯赦免付得起大量罚款的有钱人 而过着优裕的生活。法院的经费大多从对判决有罪者的罚款中获得弥补。原告如不能为其指控提出充分的证据,也要处以罚款,假若原告的控诉得不到1/5陪审员的支持,须受鞭笞,或罚金1000德拉克马(约1000美元)。原告被告双方于审案时,通常自任为律师,而且必须亲自作第一次辩论。但后来因为诉讼程序日趋复杂,当事人察觉到陪审员易受善辩的影响,于是逐渐流行雇用精通法律且擅长口才的人,来为原告或被告辩护,或以其委托人的名义与身份撰拟演讲稿,让委托人在法庭上宣读。因为很多陪审员对法律上的知识并不比诉讼当事人高明,许多律师是以译员的身份到庭。律师便是由这些特殊的辩护人演变而来的。古希腊律师的起源,用哲学家第欧根尼·拉尔修的说法,伯利纳的智者比阿斯是诉讼案的雄辩家,永远将其才华用于正义的一方。

证词通常以书面形式呈送,但是证人必须出庭,并且当书记官向陪审员读证词时,宣誓以证明其正确性。不经过反讯,因为伪证的情形非常严重,以致有时候裁决,虽有确凿证据,仍拒不采用。妇女与没有公民资格的男子的证词仅被采用于谋杀案的审判。奴隶仅在酷刑逼供下所说的话才被承认。他们认为,如果不以施刑,奴隶当然会说谎。这是希腊法律野蛮的一面,后来罗马人的监狱与审讯室内所做的有过之无不及。伯里克利时代是禁止对公民用刑的。很多主人不愿让其奴隶充当证人,即使其案件有奴隶出庭作证的必要,奴隶若因刑讯而受到永久性的伤害,造成伤害的人必须予以赔偿。

处罚种类分鞭笞、罚款、褫夺公权、烙火印、抄家、放逐及死刑,很少使用监禁。希腊法律的原则是,奴隶应该处罚肉体,自由人处罚财产。有一只希腊花瓶,上面画着一个奴隶,他的手脚被捆缚吊在空中,遍体鳞伤。罚款是公民常有的处罚,而罚款越来越重,以致雅典这个民主政府,受到以不公正的判决达到自肥的攻讦。但另一方面,时常允许已经定罪的被告及其原告自己决定认为合理的罚款或刑罚,法庭在所建议的处罚中选择其一。谋杀、亵渎神祇、叛国,以及许多我们似乎认为并不严重的罪行,皆处以抄没家产及死刑。但是,在审判之前,预料将被判死刑的罪犯,通常可以因自愿流放和放弃财产而免死。假若被告不屑于逃亡,而又是公民,执行死刑时,为使痛苦尽量减轻,用毒胡萝卜提炼出的毒药,从犯人的脚开始麻痹,渐渐遍及身上,药力到达心脏时死亡。如果奴隶被判死刑,可能残酷地被棍棒活活打死。有时候在死刑犯死亡前或死亡后,将其从悬崖上丢下谷坑。因谋杀罪而被判死刑,由刽子手当着受害人亲属的面执行死刑,仍残留古时的风俗与报复精神。

古希腊-审判

雅典法律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开明,只是比汉谟拉比法典稍微进步。其最大的缺点是,法律权利仅限于不到总人口1/7的自由人,即使自由的妇女与儿童也被摒弃在可骄傲的公民平等权之外。侨居雅典的人、外国人、奴隶仅能在公民的赞助下才可提出告诉。无赖汉的勒索、动辄酷刑迫取奴隶的口供、犯小罪而用重典、法庭辩论滥施人身攻击、司法责任的分散与软化、陪审员易受诡辩的影响,以及不能用过去的经验与对未来的明智推断来平抑当时的激动情绪——这一些就是令整个希腊妒羡的法律制度的污点。这种法律制度因其比较温和、完整以及能给雅典人民的生命财产提供可靠且实用的保障(这种保障正是经济活动与道德成长所不可或缺的),而为人所乐道。雅典法律的考验之一是,几乎受到每一位公民的尊重:法律是为他而设,他是雅典的灵魂,是其仁慈与力量的精髓。一项判断雅典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其大部分随时被其他希腊城邦所采用。“每一个人都承认,”雅典演说家伊索克拉底说,“人类生活许许多多非常重要的好处源自我们的法律。”这是历史上首次出现法的政府,而非人的政府。

当雅典帝国存在的时期,雅典法律盛行于拥有200万人口的雅典帝国的全境,但是对希腊其他国家,则从未通行过一种通用的法律制度。国际公法在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和在当今世界的情形一样糟。虽然如此,对外贸易需要某些法律,希腊政治家狄摩西尼形容他那时候通商条约极为普遍,有关商务纠纷的法律“到处相同”。因通商条约而设置领事,保证合约的履行,并使在某一签约国所作的判决在其他签约国同样生效,可是这样并未能杜绝每当强大的海军舰队趋于衰弱或警戒松弛时就出没的海盗。永久地保持警戒是社会秩序与自由的代价,而目无法纪的恶势力像一头恶狼潜匿在每一个定居的区域,伺机而动。只要未曾签订条约特别禁止,一个城邦派遣人马劫夺另一城邦的人民财产,是希腊不少国家所允许的。宗教使庙宇免受侵犯,只有作为军事基地时才例外,它保护参加泛希腊庆典的香客与使者。那个时代两军开战前必须正式宣战,其中一方要求收埋阵亡战士时,必须休战。按照一般习俗,避免使用有毒的兵器,战俘通常互相交换,或以公认的每名200——以后改为100——银币的价格赎回。希腊人之间的作战,和近代基督徒之间同样的残酷。条约繁多且都经过庄重盟誓,但几乎都被破坏。各国间的结盟也属常事,有时候产生长时期的联盟,如公元前6世纪的德尔菲近邻联盟及公元前3世纪的阿哈伊亚与阿托利亚同盟。偶尔,两个城邦之间签署友好协定,在此协定下两国互相授予对方自由人以公民权。国际虽有仲裁的安排,但其所作的裁决时常不是遭拒绝,即被置之不理。希腊人认为其对外国人,不负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义务,除非订有条约,他们是barbaroi ——虽非十足的“野蛮人”,但是说话腔调古怪的外人。希腊直到斯多葛派哲学家的大同希腊时代(cosmopolitan Hellenistic era),才兴起包涵全人类的道德律观念。